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院长)副组长:XXX(副院长)成员:XXX(妇产科主任)XXX(妇产科副主任)XXX(产房产长)XXX(办公室管理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
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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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诞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市其次人民医院《诞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一、《诞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诞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诞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供应相关证明不能进行诞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2、当事人供应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手写《诞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诞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诞生医学证明》未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5、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诞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准时换发有效《诞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诞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诞生的婴儿,诞生地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诞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诞生医学证明》。
五、《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当运输和保管《诞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诞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诞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缘由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诞生医学证明》状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掌握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缘由,作出整改。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宝宝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证明,其中包含了宝宝在出生后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检查和疫苗接种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是监测婴幼儿健康状况,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从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保管、管理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经过培训的医生或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并在医疗机构明确指定的专用表格上填写相关信息。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归档保存,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其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加强对证明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可以建立抽查制度,对少部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抽查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证明进行追踪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再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不仅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还与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有关部门有关。
因此,需要建立起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证明的可信度。
最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证明的电子化、信息化。
通过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可以提高证明的管理效率、准确性和安全性,减少人工操作的繁琐和错误。
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在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监测儿童疫苗接种情况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从开具、保管、管理、审核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注重信息化建设,以提高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健康儿童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等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院长:负责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2. 医疗质量管理科: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存档和上报。
4. 财务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保管和发放。
5. 患者服务部:负责为新生儿家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咨询服务。
四、管理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接生人员在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录入分娩记录。
(3)签发人员对《首次签发登记表》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4)签发人员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专用章,并填写领证人姓名、签发日期等信息。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由产科负责存档。
(2)存档的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编号顺序排列,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3)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期限为长期。
3. 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1)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合法身份的证明,不得伪造、变造、涂改。
(2)新生儿家长需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我院申请补办。
(3)出生医学证明在户籍登记、入学、户口迁移、出国留学等场合可作为有效法律凭证。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保管和发放由财务科负责。
(2)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和编号准确无误。
(3)对废弃或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废证登记,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1. 医疗质量管理科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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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院长)
副组长:XXX(副院长)
成员:XXX(妇产科主任)
XXX(妇产科副主任)
XXX(产房产长)
XXX(办公室管理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经办人员应向药剂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四、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2、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3、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所书面申请换发。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
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3、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所,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生局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4、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所及县卫生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1、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2、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3、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4、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