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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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为持续弘扬新时期职业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落实到位,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监督管理为卫生健康行业划清行为红线,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正气。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四、工作任务(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党对行风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医务人员凝聚在党周围;充分履行党领导下的行风建设工作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情况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履行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

大力加强卫生健康战线党建工作,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纳入住院医师培养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领导岗位入职前行风教育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完善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吸纳、发展优秀医务人员入党。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指医院对生育妇女进行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孕期和生育后及家庭计划生育辅导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人身权益,严禁违背患者意愿进行任何的人工流产或强制堕胎行为。

第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加强科研、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能,增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协作,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与医务处、妇产科、门诊部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传递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内部会议,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第九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接诊与咨询第十一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专门的验孕与咨询科室,负责对疑似或计划怀孕妇女进行接诊和咨询。

第十二条接诊与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孕妇的身份和胎儿情况,提供孕前和孕期咨询,解答相关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向妇女提供关于避孕、妊娠保健、科学喂养等方面的知识和指导。

第十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详细的咨询和接诊工作流程,确保妇女在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等各个时间段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咨询和接诊服务。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一)、基本房屋要求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2)准备室;(3)刷手间或刷手处;(4)更衣室或更衣处;(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有效保障孕产妇安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重新遴选,并结合实际重新调整市级救治中心与各区对口关系,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

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挥市级中心作用(一)加强市级中心建设1.建立院内一把手负责制。

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院长为孕产妇救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领导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组织协调工作。

2.加强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建设。

院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由院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设立在医务处(科)。

医院要制定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

要安排业务及协调能力强的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工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3.加强院多学科专家组建设。

医院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多学科孕产妇救治专家组。

孕产妇日常会诊要由各相关学科副高以上职称专家负责,必要时由院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启动院内相关学科专家会诊。

(二)保证转会诊畅通1.保证救治资源到位。

医院急诊科必须设立产科相关危重抢救单元,配备产科相关抢救设备。

重症监护等相关科室床位及时保障,血液充分保障。

2.保证救治人员到位。

医院在接到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的会诊请求后,要安排相关科室高级职称人员,于1小时内到场参与抢救。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
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号】京卫妇精字[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

(京卫妇精字〔2011〕1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加强本市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水平,保障母婴安康,决定整合北京市孕产期保健技术专家指导组、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保健技术专家指导组、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北京市婚前保健技术专家委员会、北京市儿童听力保健专家指导组,成立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

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分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和行政管理等专家组,任期4年。

专家名单经各单位提名推荐产生(附后)。

原《关于成立及调整北京市孕产期保健技术专家指导组等专家组的通知》(京
卫妇社字〔2007〕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
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行政管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京卫医字(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1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原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2014年7月启动了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认定206名医师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美容外科 63人,美容牙科75人,美容皮肤科35人,美容中医科33人。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应按照《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要求,向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实行备案制管理,每两年一次,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每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办理,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资格证书》“备案栏”,认定合格者继续按主诊医师执业,认定不合格者应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收回的,通报其主诊医师资格作废。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

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5年7月2日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一、美容外科6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田佳、蔡国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王海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张雪、刘柳北京航天总医院:郭伟北京老年医院:李木煤炭总医院:李敏民航总医院:姜炬芳民航总医院:李天牧北京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班振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高日红东城区:北京幸福医疗美容医院:高超北京俪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胡淼北京知音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英利、田秋梅北京东宫美容整形外科诊所:高璞北京市第六医院:赵纲、黄罡北京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春光、徐连法北京正美医疗美容诊所:邵大山西城区:北京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锦壮、欧素娇北京华美宝丽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慕昕北京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曾衍北京天赐丽人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平朝阳区:北京基恩医院:谷廷敏北京澳美医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鹏爱医疗美容诊所:沈开生北京博士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冰杰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文爱克、韩凤琴北京东田丽格医疗美容诊所:罗谦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丰晓冰北京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建奎北京好年华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华北京恒生沙医生医院:蒋亚楠北京恒生沙医生珠子:李石北京嘉华医疗美容诊所:李华玲北京京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乔爱军、王沛森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贾志强北京瑞丽舍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瑞丽舍医疗美容诊所:唐爱东北京善尔医院:邓柏林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李峰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会民北京亚洲鑫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奥医疗美容诊所:樊文丽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徐军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布仁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伍?北京泰易瑞亚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鹰海淀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乔先明、孙晓光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间北京清心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燕北京圣嘉新医疗美容门诊部:解永学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陈圣英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马福顺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刘小婷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李明、吴凤霞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限定在本机构内使用人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辛明二、美容牙科7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崔亮、戈怡、郭春岚、韩蔚、郝钟欣、黄庆、李倩、李珍、林菲、林润台、罗顺云、马林、王鸿琳、王琪、王威、王鑫、吴青、徐刚、杨文东、余立江、张丁、张江恒、张洁、张久文、张韬、张雪净、周俭、周炼、周正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沈冬青、何天鹏、高强、李慧源、胡倩、马俐丽、庾桦、王冠超、张丽雯、张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周毅、王晓帆、杨宇佳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田丹、王莺、许向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宋铁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杨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汪锡苓、王思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付茜、侯雯、贾洪诚、李晓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安、李佳瑜、岑锴、林宝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玉泉医院:张念、刘鸿翎航空总医院:赵强、苏牧、王东杰西城区: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小丽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黄玲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栗田兴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田恩顺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贺乃尧、张宏志海淀区:北京雅韵医疗美容门诊部:高弘北京伊美尔长岛医疗美容门诊部:赵季平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刘振华、李月明、许丽丽、张秀琴、周俊红三、美容皮肤科3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何志新、刘跃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王宝玺中日友好医院:梁思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金竹、叶珍珍、李春婷、曹源、郭秀军、陈诗翔、黄二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狄梅、朱宇、朱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郁令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文辉、刘彦春、赵兴云、吴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建红北京老年医院:段宏伟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庞艳华西城区: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周舒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张进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夏文华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李宏峡北京普华门诊部:白洁北京顺新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京美医疗美容诊所:赵小忠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严静丽海淀区:北京丽景洲际花园桥医疗美容诊所:曲莉石景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刘大华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晓涛、籍红、王文格四、美容中医科3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李颖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孔倩、杨佼、宋坪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段纯什、张洪儒、韩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李建辉、任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陈陆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关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段行武、张云璧、黄青、屈双擎、赵丽丽、李玲玲、郭杨、李纬朝阳区: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高红艳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张威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吴秋梅、朱京玉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彦、刘存勇、张海啸海淀区:北京伊美尔紫竹医疗美容门诊部:史建琴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晓云、陈媛媛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琰、袁辉、邬慧娟、王旭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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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
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产期保健管理,推动助产机构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保障母婴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北京市遴选确定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六家机构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示范单位。

六家示范单位与全市各区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附件1),负责定期组织对口区医疗机构业务培训及交流,接收对口区专业人员进修。

并在对口区遴选1-2家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支持,以点带面,加强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打造辖区孕期营养门诊品牌。

二、推进营养门诊建设
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创建标准(修订版)》(附件
2)组织辖区助产机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大力推进辖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进程。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3号)安排,2017年底,各区50%以上助产机构完成孕期营养门诊建设;2018年底,各区所有助产机构均开设孕期营养门诊,提供咨询与诊治服务,倡导孕期营养保健发展理念,不断丰富孕期营养门诊发展内涵,切实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努力为孕妇提供全面、连续、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加强高危孕妇管理
各助产机构产科及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要对具有营养相关高危因素的孕妇进行筛选,对贫血、妊娠期糖尿病、超重、肥胖、低体重、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妊娠期体重增长不合理以及合并基础疾病(内分泌代谢病、胃肠道疾病、其他营养相关疾病)等存在营养高危因素的孕妇转诊至孕期营养门诊进行统一管理服务,进行有效指导,改善营养相关妊娠结局,并记录结局及预后。

四、强化专业技能培训
各区要充分利用市级示范单位及市、区级营养专家组资源,对辖区内助产机构孕期营养门诊医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及进修带教,提高孕期营养门诊管理及服务水平。

加强对产科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孕期营养知识水平及营养相关高危因素的识别及转诊能力,形成高效的多学科协作网络。

五、重视健康知识宣教
孕期营养门诊承担着对孕产妇这一特殊人群进行健康教育职责。

各区要探索新型健康教育模式,传播孕产期营养知识。

各助产机构要加强孕期营养门诊与孕妇学校合作,在孕妇学校中开展孕期营养课程,在孕妇中开展孕期个性化营养宣教和指导,对孕妇及家属进行孕期营养知识健康宣教,重点加强营养高危因素孕妇管理及服务,帮助孕妇合理规划饮食、科学控制体重增长,提高孕妇营养知识水平及自我
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妊娠并发症发生,保障母婴安康。

附件:1.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对口支援关系
2.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创建标准(修订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附件1
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对口支援关系
附件2
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创建标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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