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董事长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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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导语:国有企业的薪酬都是很高的,所有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在国有企业任职,然而很多的人都不知道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基本简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上一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曾经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如今,掌握核心资源的央企,许多效益被公众认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

因此,央企领导像外企、民企的高管那样拿超高薪水一直备受争议。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国企、央企负责人既拥有比较高的行政级别,又领取高薪酬。

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能到国有企业或者央企担任负责人被认为是一种重用或“福利待遇”,致使一些人甚至动用关系“铺路子”“走后门”。

这些变味的做法都脱离了上一轮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需要大力纠偏。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中还长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有的高管薪酬与其经营业绩不相符,一些国企高管的待遇甚至在企业出现巨亏时不降反升。

这些做法不仅违背央企的定位,甚至直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5]核心内容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明年登场[6]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明确,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管控的办法,综合考虑国企高管当期业绩和中长期持续发展,重点对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员以及部分垄断性的高收入行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实行限高,以此来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缩小央企内部分配差距,使得央企高管人员薪酬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2003年4月25日深府[2003]73号)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

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规定: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最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正式实施 精品

最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正式实施 精品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正式实施年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改革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的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

此次改革在业内称为有一锤定音之效。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曾表示,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有关专家评论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事实上,此次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降薪,而是薪酬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此轮改革被外界视为撬动国企改革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支点。

央企负责人的腰包如何动,怎样改,牵一发而动全身。

央企调薪并非简单意义上的降薪央企高管薪酬制度一直处于改革之中,但仍存在着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合理等弊病,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数据显示,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平均薪酬水平为763万元,全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为461万元。

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同期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大约2~3倍,与职工薪酬差距达到12倍之多,显著偏高。

央企负责人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职业经理人,还同时是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公务员。

在职务薪酬上往往既有高管工资,又有高官待遇。

严格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更深的意义在于撬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事实上,此次薪酬改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降薪,而是薪酬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改革后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加绩效改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加任期激励收入。

一位央企内部人士分析说,基本年薪将根据上年度72家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也就是说两家央企负责人的基薪是一样的。

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

而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

总的收入不超过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7~8倍。

值得注意的是,薪酬改革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细节近日披露,被业内称为“有一锤定音之效”的方案一经出炉,立刻引起各方关注。

“一个标准”根据《方案》,对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即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薪酬。

中国人事科学院院长吴江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央企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基本年薪应由国家通过市场价格统一规定,“就像省级官员,不管在上海、青海还是西藏,基本工资是一样的。

”不仅在标准上统一参照国家公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认为,具体薪酬制定上,也应以较高级别的相似国家公务员薪酬为基本参照。

据刘学民透露,目前中国副部级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大约为10万元人民币左右,部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为100多万元。

尽管《方案》并未量化央企负责人降薪比例,就上述数字而言,降薪幅度不容小觑。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预计,从行业来看,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会普遍下调,服务行业等有可能上涨。

“两种数”在薪酬水平的制定上,《方案》明确指出,基本年薪将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吴江告诉记者,“倍数”代表了同一企业内初入职工资与最高工资的级差率,“系数”体现了个人薪酬的比例变化。

国务院国资委资料显示,国资委监管的央企高管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2002年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

上述专家透露,近两年这个倍数一直在10至15倍之间。

李锦认为,这个倍数,应该缩小到3到4倍比较合理。

此外,记者从某位央企副总处获悉,其基本月薪为7000元,绩效年薪一般在基本年薪的1.5倍到2倍之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鲁国资考核[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1〕4号)各省管企业:为加强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3号)和《关于核定省管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0〕12号)的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应采取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从企业申报的情况看,多数企业按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了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基本实现了考核结果体现业绩、业绩与薪酬紧密挂钩的要求。

但个别企业存在考核分配制度流于形式,考核缺乏实际内容,薪酬分配与责任和贡献等联系不紧密,甚至没有实行薪酬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的情况。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请各省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立足于岗位目标明晰、考核标准明确、业绩与薪酬密切挂钩的原则,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并依据业绩评价结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严格执行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关于核定省管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管企业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要提供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2009年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结果。

从企业申报的情况看,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缺乏完整的考核制度和具体的业绩考核结果、薪酬分配标准等。

《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解读一、法律依据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直各主管部门为其出资(或管理)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党委、省直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四、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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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长薪酬标准
对于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薪酬标准,由于不同行业和类型的国有企业存在差异,因此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福利和津贴等部分。

基本工资通常由职位等级决定,而绩效奖励则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的工作表现有关。

此外,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薪酬标准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地区差异等。

一般来说,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薪酬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企业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业务。

另外,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薪酬标准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约束,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

总体来说,国有企业董事长的薪酬标准应该是公正、合理、透明和具有竞争力的,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来管理和发展国有企业。

具体的薪酬标准应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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