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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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标 签】惠州市行政区划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3﹞36号
【发文日期】2003-03-06
【实施时间】2003-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1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二、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侨、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惠城区、惠阳区以及博罗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