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对妇女和女童施暴和反对所有形式的对她们的歧视的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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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女性权益运动

欧洲的女性权益运动

欧洲的女性权益运动女性权益运动是指为争取和维护女性的平等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努力。

在欧洲,女性权益运动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长久的发展。

本文将回顾欧洲女性权益运动的历程,并探讨其对社会变革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欧洲女性权益运动起源于18世纪的启蒙时代,当时的社会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启蒙思想家们开始提出平等的理念,呼吁废除对女性的种种歧视。

法国大革命后,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女性权益,包括离婚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第一波女性权益运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各国兴起了第一波女性权益运动。

在这一时期,女性开始争取参政权、教育权以及职业发展的机会。

1906年,芬兰成为欧洲第一个赋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

此后,英国、挪威、瑞典等国也相继实现了女性参政权的普遍赋予。

三、第二波女性权益运动20世纪60年代起,欧洲兴起了第二波女性权益运动。

这一时期,女权主义思潮在欧洲迅速传播,女性开始关注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并积极争取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

1975年,欧洲议会通过了《平等报酬法》和《男女平等原则》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为欧洲女性争取了更多平等的权益。

四、当代女性权益运动21世纪以来,欧洲女性权益运动进入了新阶段。

女性开始强调对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的平衡,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争取更多的机会。

近年来,一系列女性性骚扰和性侵犯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激发了更多的女性走上街头,呼吁改变社会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五、女性权益运动对社会的影响女性权益运动对欧洲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女性参政权的实现使女性在政治决策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社会政策的改革。

其次,女性权益运动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教育和职业机会,促进了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

此外,女性权益运动也激发了对性别暴力和歧视的关注,推动了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

六、面临的挑战和展望尽管欧洲女性权益运动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等问题仍然存在,女性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欧洲和中国的性别平等:性别政策的对比

欧洲和中国的性别平等:性别政策的对比

欧洲和中国的性别平等:性别政策的对比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一直是重要的社会议题之一。

不同国家在性别平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以欧洲和中国为例,对比分析两地性别政策的异同。

一、背景介绍欧洲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洲,一直以来都对性别平等问题高度重视。

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近年来也逐渐意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并加大了相关政策的推进力度。

二、欧洲性别平等政策在欧洲,性别平等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保护。

欧盟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妇女和少数群体的权益。

例如,禁止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的“欧盟战略性目标2020年”明确要求提高女性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参与度。

欧洲的性别平等政策还体现在雇佣、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

欧洲各国还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

三、中国性别平等政策中国在性别平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此外,中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培训和支持力度。

中国也在推动女性参与政治和决策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相比欧洲,在中国仍然存在着性别平等问题,女性在工作机会、薪资待遇等方面仍然面临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待遇。

四、欧洲与中国性别平等政策的差异首先,在政策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上,欧洲的性别平等政策更加全面且具体。

各个欧洲国家通过特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性别歧视的禁止,并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其次,欧洲在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方面更加严格。

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督促政策的执行。

而在中国,政策的推行和落实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最后,性别平等问题在欧洲社会的意识和宣传方面更加广泛和深入。

欧洲的性别平等教育普及率较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知度较高。

而中国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综上所述,欧洲和中国在性别平等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欧洲的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

欧洲的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

欧洲的性别平等与女性权益近年来,欧洲国家一直致力于推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

在欧洲,性别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观,更是一种法律要求和社会责任。

本文将探讨欧洲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该地区仍然存在的挑战。

1. 性别平等政策与法律保障欧洲各国在性别平等政策与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多数国家实施了均等工资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并规定了有关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法律。

例如,瑞典是一个以性别平等为基础的国家,其通过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激励企业采用性别平等政策等方式来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参与度。

2. 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参与欧洲国家鼓励并支持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广泛参与。

在决策层面,一些国家采取了积极措施以提高女性在政府、议会和政党中的代表性。

例如,挪威和芬兰等国家设立了法定的性别平等配额,要求政府和企业在领导职位上至少有一定比例的女性。

3. 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欧洲国家致力于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实现平衡,以提升女性的生活质量。

许多国家实施了弹性工作时间、产假和育儿假等政策,以支持职业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之间取得平衡。

丹麦被认为是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的国家之一,其拥有全球最慷慨的育儿假政策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4. 性别暴力和女性权益尽管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欧洲仍然面临着性别暴力和女性权益保护的挑战。

一些欧洲国家依然存在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法律保护,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并加强教育宣传以改变社会观念。

5. 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欧洲国家致力于促进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和推广性别平等的企业文化,欧洲国家提高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度。

瑞典和冰岛等国家在性别平等指数中名列前茅,这也反映了他们在促进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总结欧洲国家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

妇女节呼吁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

妇女节呼吁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

妇女节呼吁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 妇女节是每年的三月八日,这一天旨在庆祝女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成就,同时呼吁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妇女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妇女们开始争取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然而,即使在现代社会,女性仍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因此,妇女节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首先,消除对女性的歧视是妇女节的重要主题之一。女性在许多领域面临着职场歧视、薪资差距以及受教育和晋升机会的限制。据统计,全球范围内,女性就业率远低于男性,而且薪资也普遍低于男性同行。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女性能够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并获得公平的待遇。

其次,暴力行为对女性的伤害也是妇女节的关注焦点。性别暴力是指针对女性的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侵犯。据调查,全球范围内大约三分之一的女性曾经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暴力。这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长期的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性别暴力的宣传教育,同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机制和支援体系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应更加注重女性权益的保护,同时加大对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机构和媒体应重视性别平等教育,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促进公正思维的培养。企业界也应该推动平等薪资政策,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并建立起反性别歧视的工作环境。 此外,家庭也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环节。家庭教育中,父母需要给予男女孩子一样的关爱和教育机会,消除传统观念的影响,培养孩子们的平等意识和尊重他人的观念。只有从小培养起正确的性别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组织和个人都在积极努力推动妇女权益的发展。各种妇女组织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举办了一系列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和实际行动,为妇女争取公平和尊严的权益。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行动和意识的转变,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尼日利亚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事件不断上升,引发全国的愤怒

尼日利亚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事件不断上升,引发全国的愤怒

尼日利亚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事件不断上升,引发全国的愤怒近日,尼日利亚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事件不断上升,引发了全国的公愤。

几个人权组织周五在阿布贾街头游行,要求结束对妇女的强奸和其他暴力行为。

示威者主要是妇女,人数超过200人,他们游行到位于Shehu Shagari路的尼日利亚警察总部,在那里他们向警察总监递交了一份请愿书。

组织者称,抗议是为了引起人们对该国广泛存在的性暴力的关注。

他们提到了最近对三名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些妇女被攻击她们的人玷污和杀害。

一周以来,关于强奸和性侵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前有报道称尼日利亚一些妇女在被强奸后被谋杀。

一些受害者是贝宁大学22岁的学生Vera Uwaila Omosuwa;18岁的Barakak Bello女士和18岁的Jennifer女士,据称今年4月在尼日利亚北部城市卡杜纳被五人团伙袭击并强奸。

据报道,5月27日,Omosuwa在南部城市贝宁的一所教堂被强奸,两天之后她死亡。

几天后,Bello在伊巴丹被谋杀。

示威者举着许多横幅,要求根据该国法律起诉并将袭击和杀害受害者的人绳之以法。

他们举着的一些横幅上写着:“尼日利亚女孩和妇女的正义”、“不意味着不”、“强奸犯和强奸犯辩护者被取消”、“做女人不是犯罪”。

人权活动人士要求警方和安全机构遏制该国不断上升的性侵犯事件。

尼日利亚众议院敦促警察督察长Mohammed Adamu立即对Uwa Omozuwa、Tina Ezekwe等不幸案件、吉加瓦州一名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以及其他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展开调查,以期将罪犯绳之以法。

为了声援强奸和其他针对妇女和女孩的致命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在本周二的全体会议上,议员们决定穿上黑色衣服,敦促当局发起一场更有效的运动,打击强奸和其他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

众议院呼吁在全国所有初级保健中心为强奸受害者提供检测包,并敦促司法部门迅速审结强奸案件。

众议院还敦促NAPTIP公布被定罪强奸犯的姓名和照片,作为遏制这种丑恶趋势的措施之一。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倡议三年级学生的呼吁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倡议三年级学生的呼吁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倡议三年级学生的呼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于妇女暴力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呼吁全世界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和重视,并促进国际社会在消除对妇女暴力方面的行动,我们三年级的学生也想为此发声。

首先,我们要明确妇女暴力对于个体和社会造成的伤害。

妇女暴力不仅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创伤,也破坏了社会平等和和谐。

家庭暴力、性侵犯、强迫婚姻、恶性虐待等现象在全球仍然存在,这是对人权的侵犯,我们不容忍也不能忽视。

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健康,我们向全球发出如下呼吁。

第一,教育意识的普及。

我们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实现对妇女暴力的根本性改变。

学校和家庭应将性别平等和尊重的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中。

这样,我们的同学们在成长过程中就能明白妇女是平等而且应该受到尊重的。

第二,加强法律保护。

各国政府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禁止和打击妇女暴力行为。

特别是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等行为,法律保护应更加周密和有效。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举报和救助机制,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推动妇女赋权。

我们希望妇女能够在各个层面上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积极推动妇女的参政、就业和职业提升,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

第四,强化全球跨国合作。

妇女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政府、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制定和实施解决方案,共同推动对妇女暴力的根除。

作为三年级的小学生,我们尽管年纪还小,但我们也深知妇女暴力对社会的伤害。

我们希望全世界的孩子们都能够关注这个问题,用我们每个人的力量去消除妇女暴力。

我们可以从每个人的身边做起,维护女性的尊严和安全。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倡议已经有三年历史了,而我们的呼吁同样也是一个长期的行动。

我们希望不仅是在这一天,而是每一天,每一个人都能够站出来,勇敢反对妇女暴力,为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共同努力。

让我们共同为消除对妇女暴力的行动而努力吧!。

国际社会对性别歧视的反制

国际社会对性别歧视的反制

国际社会对性别歧视的反制性别歧视是指针对一个人的性别而进行的歧视行为,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地都存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不仅仅影响了受害者,也影响了整个社会。

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地反制性别歧视,以消除这种不正之风。

首先,国际组织对性别歧视的反制非常重视。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经发布了多篇关于性别歧视的决议和宣言,例如《女性的权利和国际和平和安全》、《妇女的形象在大众传媒中的呈现》等。

这些文件旨在保护妇女、女性免受性别歧视的侵害,特别是在冲突和危机时期。

同时,国际人权组织也在积极地反制性别歧视。

例如,国际特赦组织通过多个活动宣传了反性别歧视的思想,并呼吁全球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消除性别歧视,确保所有人的人权得到尊重。

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地反制性别歧视。

例如,国际妇女组织和国际女性之声等组织,致力于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消除性别歧视。

这些组织对于性别歧视的反制尤为重要,因为它们能够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支持和资源。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采取措施来反制性别歧视。

例如,加拿大于2017年推出了一项性别平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女性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从而消除性别歧视。

瑞典在1998年成立了一个名为“性别平等”的女性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性别平等政策。

这些国家的努力反映了性别歧视不仅是国际社会的问题,也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反制性别歧视并不仅是对女性的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涵盖对LGBTI群体的支持,从而确保这些人群不会因为自己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暴力或其他不公正对待。

国际社会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为LGBTI群体争取平等权利,可以创造更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社会。

因此,国际社会在反制性别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进展,但是仍面临挑战,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

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和参与反制性别歧视的活动,鼓励社会进步和多元化,让性别不再成为限制人类发展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序言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7、8次合并报告。

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

2. 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至2010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 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29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4. 201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

同年11月,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

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面对公约的了解,研讨会期间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

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2011年7月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委员会、北京市妇联、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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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对妇女和女童施暴和反对所有形式的对她们的歧视的欧盟指导方针 关于对妇女和女童施暴和反对 所有形式的对她们的歧视的欧盟指导方针

1. 指导方针的目的 采纳反对对妇女和女童施暴的指导方针体现了欧盟有着明确的政治意愿来将妇女的权利视为一项优先事务,并在这一领域采取长期行动。通过专注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这一问题,欧盟即将对当今这一主要的违反人权的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

1 这些指导方针基于多边的坚实成果,其中最近的里程碑事件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对于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的深入研究 (2006)、联合国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报告员Yakin Ertük女士有关暴力指征的工作(2008)、联合国有关加强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的努力的61/143号决议 (2006)、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妇女、和平与安全的1325 (2000)和1820号决议(2008)、欧盟议会有关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的状况和她们在冲突之后的重建和民主进程中的作用的2005/2215号决议、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和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

这些指导方针的目的也是要鼓励实施更多的有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的项目。项目资金来自于欧洲民主与人权工具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其它相关金融工具。

采纳这些指导方针再次明确地重申了人权的普遍性。

2. 定义 在这些指导方针当中,对于对妇女的暴力的定义基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对妇女的暴力’指导致或可能会导致妇女遭受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基于性别的任何暴力行为,包括不论是在公共或私人生活中威胁实施这种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

23. 工作指导方针 欧盟再次重申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反对对妇女施暴的目标:防止暴力、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和起诉施暴者。

3.1 工作目标: 3.1.1. 促进性别平等和反对歧视妇女 欧盟指出,妇女在行使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时所面临的障碍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的机会。在这一点上,为了防止这些暴力,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对外措施的政策必须尤其关注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规、公共政策以及在私人领域不积极反对歧视作法和性别定型的问题。

3.1.2. 搜集对妇女的暴力的数据和指征的建立

尽管最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仍然需要有关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及相关指征的准确和可比较的定量和定性数据,以便成员国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制订行动措施和策略。所搜集数据类型在所研究人群和衡量的暴力类型方面仍然有很大的差异。欧盟将努力找出可搜集数据的机构等工具,协助提高各国增强搜集和发布可靠和准确数据的能力。

33.1.3. 制订协调一致的有效策略 欧盟的措施将注重在提醒各成员国他们的双重责任:防止和应对对妇女和女童施暴的行为。他们负有制订预防策略及保护和支持受暴者的策略的责任,并呼吁所有层面(当地、国家、地区和国际)和社会各界采取行动,尤其是政治家、公共与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和传媒。必须在当地、地区和全国水平设立强有力的机构机制,以确保实施、协调和贯彻这些策略。

3.1.4. 反对对妇女施暴的人逃责,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欧盟将强调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对妇女和女童施暴受到法律惩罚,确保对妇女和女童施加暴力的人因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庭的审判。各成员国必须尤其快速、彻底、公平和认真地调查对妇女和女童施暴的行为,确保刑事司法体系(尤其是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可在起诉对妇女施暴者时鼓励妇女提供证据并保证她们的安全,尤其是确保受害者和他们的代理人能提起民事诉讼。反逃责也包括一些积极的措施,例如培训警察和执法人员、法律援助、对受暴者和证人的恰当保护和创造受暴者不用再在经济上依赖施暴者的条件。

4 3.2. 欧盟的干预工具: 干预工具必须让欧盟所有相关方都能参与,首先从成员国的大使馆、欧洲委员会代表团和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开始。

欧盟将确保它恰当考虑实施这些指导方针和欧盟其他人权指导方针之间的协同效应,尤其是与儿童权利和人权捍卫者相关的指导方针。

根据欧盟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工作目标,其主要的干预工具包括: 3.2.1. 一般方法: 欧盟将在其与第三国和地区组织的往来中不断提出反对对妇女和女童施暴和这些暴力的歧视根源问题。这一方法将尤其与各国法律框架遵守国际标准的程度、各成员国在这一方面的承诺和有效实施及贯彻这些承诺有关。欧盟也将确保其特别代表和使节的使命中也包含妇女的权利这项内容。

在应用这些方法之前,欧盟首先将: (a) 找出施加于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的各种形式,分析相关数据和指征; (b) 找出明确和事实上为歧视性的可导致暴力的法律和惯例;

5(c) 找出所缺失的应对对妇女暴力所应该具有的公共政策及/或不足; (d) 找出相关国家批准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地区工具,包括保留的内容和是否已将这些工具纳入到其国家法律中; (e) 找出国际和地区机制向这些国家提出的有关妇女的权利和对妇女的暴力的建议。

在使用这些方法时,欧盟尤其着重以下立场和措施: (f) 它将鼓励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有关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 书》和《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g) 它将鼓励相关国家撤消它们对本公约的保留意见,尤其是与公约的目的和目标相违背的保留意见(包括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 (CEDAW)对于这些保留意见的解释); (h) 它将鼓励(必要时通过技术支持的方式)在指定的最后期限内向CEDAW委员会提交报告并贯彻这一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i) 它将与妇女权利捍卫者和妇女组织保持对话和定期磋商; (j) 它将鼓励妇女权利捍卫者和妇女组织参与制订、实施和评估这一领域的公共政策; (k) 它将鼓励各成员国在全球定期审查 (UPR)的框架内针对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做出具体的承诺; (l) 它将鼓励制订恰当的、新的地区和国际工具。

3.2.2. 其他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具体措施 将通过以下措施来开展反对对妇女施暴的行动: (a) 鼓励要求派遣联合国的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考察对妇女施暴十分普遍和基本上可逃责的情况; (b) 在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完成现场考察后,确保贯彻报告员的建议、结论和观察结果; (c) 支持反对对妇女和女童施暴而不受惩罚的措施,尤其是监测与这种

6暴力相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d) 支持妇女的权利捍卫者和女性人权捍卫者,尤其是受到威胁的人或受到压制或骚扰的受害者; (e) 促进和支持提升性别平等意识和反对对妇女施暴的政策和计划,尤其是加强成年和未成年男性的意识的计划; (f) 促进和支持关注反对体制性忽视女童的活动,尤其是官方出生登记和就学方面。

73.2.3. 个体案例 欧盟在得知有严重案例时将考虑采取具体的措施,尤其是对于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承诺和身体健康与不受歧视等基本权利而施加或容忍的暴力,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国家未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的情况。

这尤其适用于达到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最严重的情况: 3.2.3.1. 施暴者可能不会被刑事法庭根据所犯罪行严重程度判定承担相应罪责; 3.2.3.2. 刑事和民事法庭很可能不会判定受暴者获得恰当的无歧视赔偿; 3.2.3.3. 体现了是重复发生、系统化或广泛惯例的案例(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不存在或不恰当),尤其是最严重的案例,例如涉及以荣誉的名义实施的谋杀和强迫自杀的案例; 3.2.3.4. 因歧视性的法律和惯例而产生的案例; 3.2.3.5. 暴力、威胁、骚扰和压制女性人权捍卫者的案例。

3.2.4. 欧盟对话的框架 欧盟将在其人权对话和欧盟其他政策对话(如必要)中不断提出对妇女的暴力和暴力的歧视根源的话题。

8 可能会将这些话题以具体事项或通过融入一个或多个与性别相关的事项中的方式加入到这些对话的议事日程中。

在这一点上,欧盟将遵循国际和地区机制有关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反对对妇女施暴的任何建议和结论,尤其是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建议和结论、EPU框架内有关妇女的建议和结论、CEDAW委员会和地区保护机制的建议和结论。

3.2.5. 起草人权报告 各特派团的团长必须在他们的报告中系统化地包括一个有关遵守人权法的章节,分析尊重妇女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她们的身体健康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和遵守成员国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国际承诺的问题。

报告将应包括: • 负责在整个地区和所有环境下(家庭、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关押场所和其他公共机构等)采集定性和定量数据的机构机制和其他机制; • 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解)和有关将这些数据发布给主要相关方和公众的信息;

9 • 初步找出的立法框架,尤其是是否存在有歧视性的法律和惯例。 欧盟的特别代表和使节必须考虑妇女的权利并将有关这一问题的信息包括在他们的报告中。

3.2.6. 在国际论坛上促进妇女的权利 欧盟将继续在国际论坛中(尤其是联合国)积极促进妇女的权利,尤其是防止对妇女施暴。它将确保与联合国所有妇女权利机构进行顺畅的协调,继续支持他们的工作,在这些论坛上发布统一的信息,从而在这一方面加强欧盟所采取措施的作用和影响力。

3.2.7. 双边和多边合作: 在与民间社会(包括在法律和教育领域)进行的有关捍卫人权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中,将给予反对对妇女和女童施暴的措施优先地位。尤其将考虑在《欧洲民主与人权倡议》框架内进行这种合作,同时也将考虑通过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任何其他恰当的金融工具。

这种合作将尤其支持民间社会的行动,注重以下重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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