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2010年)
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今后10年水利年均投入比2010年翻番

5 %耕 地缺 少基 本 灌 排 条 件 , 均 每 年 因 洪涝 受 4 平
灾面 积超 1 0 0万 h 4 m
强 水利 建设 的金 融 支持 , 励 银 行等 金 融 机构 增 加 水 鼓
标 准适 度 的抗 旱应 急 水 源工 程 , 立 应对 特 大 干 旱和 建 突发水 安 全事 件 的水 源储 备 制度 。
山西 水利富 鲁
特 别关注 基层动态 ・0 1 2 1 年第 2期
协 调 发展 。要逐 步 实行 “ 乡水 务 、 水 事 务 、 水 管 城 涉 治
的标 准 , 成 投资 1 2 完 3万元 。 0 六 是 重点 水利 工 程 :0 7 2 1 以全 省 实施 兴 2 0 - 0 0年 水 战 略和 全 市开 展水 利 基 础设 施 建 设 活动 为 契 机 , 立
件 以水 利 改革 发 展 为 主题 , 是要 抓 住 当前水 利 这 个 就
薄弱 环节 。
陈 雷 表示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取 得 显 著 成 就 。但 全 国仍 有
5 %的耕地 缺少 基 本 灌 排条 件 , 世 纪 9 4 上 0年 代 以来 , 平 均 每 年 因洪 涝 受 灾 面积 超 过 1 0 0万 h : 4 m ,加 快水 利 建 设刻 不容 缓 。今 年 的 中央一 号文 件 , 新 中国成 是
陈锡 文接 受 记者 采 访 时说 , 的 十七 届 三 中全 会 党
利信贷资金 。另外要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 。各级政府建 立水 利 建设 资 金 的投 融 资平 台 , 过 贴 息 、 持 、 助 通 扶 补
2010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部门
政策
细则
2010/12/25
央行
调息
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体
2010/12/24
住建部
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建部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上年结转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试点城市 贷款利率上浮10%
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2010/5/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
2010/2/12
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上调
央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2010年以来的第二次上调,调整后的存款银监会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通知》中明确,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工业化、城市化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的影响机制

引言土地财政,狭义概念是指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政府的财政支出,广义概念是指政府以土地以及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地产业市场为载体实现其财政收入的增加。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正日趋加深。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土地出让金普遍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部分地区已经达到5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高达70%。
[2]土地财政依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重大的社会经济热点问题。
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的逐渐加深是在我国经济加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实现的。
对于工业化、城市化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罗荫国认为,土地是发展工业的前提,要推进工业化,必须使用大量土地,而出让土地会给政府带来大量收入。
[3]唐波认为,“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主要通过“土地财政”解决。
[4]韩本毅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载体就是城市化,而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土地,这就使得政府依靠土地财政收入来发展城市化。
[5]张昕的研究同样表明,土地收益已成为推动城市化和城市经济增长、进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6]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来看,针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财政依赖影响的文献较少,而且仅有的文献大多只从定性角度进行描述。
本文利用我国省际面板数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分析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政依赖的影响,以发现两者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的影响机制和影响程度的差异。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的现状本文把土地出让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作为度量土地财政依赖程度的指标。
1.全国土地财政依赖现状图1:1999~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和全国土地财政依赖度(资料来源:1999~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0~2010〉;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来源于财经信息网:《全国土地收入:13年近13万亿纯收益约过半》〈2012.02. 24〉;1999~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由图1可以看出,除2005年和2008年外,其余年份我国土地出让收入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
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土地增值收益分析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商业、工业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1.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即地价;2.划拨土地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划拨土地(一)定义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的取得实际上有两种:1.支付土地必要的成本(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需要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如农民)的取得土地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充费用、开发费用等相关费用));2.无偿确定土地使用权,不支付任何土地价款。
(二)含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统计预测与决策论文预测与决策论文

土地有偿出让制度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的必然发展趋势。在地方 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市场力量的介入不仅更为准确地揭示了土地价值,更在客观上增加了 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日渐提高,也影响着地 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公共服务的执行效果。有关研究表明,我国 1994 年实行的财政 “分税制”改革一方面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权,一方面却迫使地方政府承担起更多的事 权——财政收入的渠道减少、财政支出的需求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创新高——这些形势导 致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出让收入的高低与地方经济建设的速度更 加密切的联系了起来。
自从 2003 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来,学术界也开始了对 土地供给相关问题的研究。早期研究的焦点是土地出让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合理性。 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李涛、孙习稳等撰文支持将土地供给纳入宏观调控体 系,提出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从需求管理向供给调节 转变,土地供应政策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最直接、现实的宏观调控政策;靳相木则将土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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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及使用情况(2010)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范围,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上年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具体负责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况可以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50%。
也就是说,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不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比如,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库。
因此,当年全国各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当年全国各地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方面的土地开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3:7分成,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用途。
首先是确保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助等,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但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更不能用于弥补一般行政运行经费。
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29397.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6.2%。
其中,浙江、江苏、辽宁、山东、上海、广东、北京、福建、天津等9个东部省份土地出让收入19269.13亿元,占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的65.5%;中部10个省份土地出让收入5657.17亿元,占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的19.3%;西部12个省份土地出让收入4471.68亿元,占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的15.2%,说明土地出让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和市场发育程度密切相关,并非地方政府所控制的。
需要说明的是,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签订合同总价款为2.7万亿元,而当年全国实际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为29397.98亿元。
实际入库数高于合同价款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可以分期缴纳。
2010年以前签订的部分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在2010年缴库,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加大,使当年土地收入高于合同总价款。
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较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土地供应规模大幅度增加。
当年全国土地供应总量达42.82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4.2%。
二是土地招拍挂出让比重上升。
2010年,招拍挂出让土地25.73万公顷,占土地供应面积的60.1%,比上年提高4.3个百分点。
三是全国地价总体水平上升。
2010年,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第四季度末地价总体水平为2881元/平方米,同比增长8.6%。
四是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政策调整等因素。
2009年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了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措施,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使得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数额增加较多。
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26977.06亿元,比上年增长115.6%,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用于征地拆迁等成本补偿支出达16732.23亿元,增长118.4%,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的62.1%;用于农业农村发展支出2249.54亿元,增长71.8%,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的8.3%;用于城市建设支出7531.67亿元,增长124.5%,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的27.9%;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463.62亿元,增长144.4%,占全国土地出让支出的1.7%,占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收益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