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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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近年来法律变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变更1. 变更背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于2019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
2. 变更内容(1)提高专利授权门槛。
修订后的《专利法》提高了专利授权门槛,要求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2)强化专利侵权赔偿。
修订后的《专利法》明确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提高了赔偿金额,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加强专利执法力度。
修订后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执法部门更大的权力,提高了执法效率,有助于打击侵权行为。
3. 变更影响(1)提高专利质量。
通过提高专利授权门槛,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
(2)降低侵权风险。
强化专利侵权赔偿,有助于降低企业创新风险,鼓励创新。
(3)优化创新环境。
加强专利执法力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我国科技创新。
二、案例二: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变更1. 变更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于2018年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2. 变更内容(1)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
(2)加大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强化公众参与。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3. 变更影响(1)提高环境质量。
通过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有助于提高我国环境质量。
(2)促进绿色发展。
强化公众参与,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3)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加强环境保护,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三、案例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变更1. 变更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日益突出。
为规范市场秩序,我国于2017年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27种情形汇总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27种情形汇总 刑法中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定(绝对)不起诉的情况汇总如下: 刑法规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盗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敲诈勒索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污染环境犯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 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会议认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 号) 31. 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十、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2009年11月9日修正)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十三、走私犯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九条 ……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

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姚宝国中国海监第九支队随着海洋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强,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显出来,逐渐呈现出环境事故频发、海洋资源盗窃猖獗的犯罪高发态势。
2008年广西北部湾涠洲岛发生的一起较为严重的溢油事故就是其中的一例。
我国海洋污染的加剧暴露了我国在海洋保护方面措施的软弱性。
在我国,长期以来,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依赖行政法与经济法,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刑法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也是预防和惩罚海洋污染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有必要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做进一步的探究。
一、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类型及刑事立法现状(一)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类型对于“海洋污染”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第4项对海洋污染定义做出了如下规定:“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海洋污染作出直接地解释,但是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第95条第1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从当前海洋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现状来看,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即通常所理解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例如海上漏油、废弃物倾倒等;二是海洋自然资源损害,例如盗挖海砂等非法开采行为继而引发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现状我国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受到了高度重视,有了长足进展。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执法若干问题解释
1、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1]120号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1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和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第9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也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法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不具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也应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委托处罚,超越法定职权委托处罚应属无效。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生在既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其他组织,委托实施处罚又超越法定职权的地方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2、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1]350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请示‣(晋环法字[2001]43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最高法刑法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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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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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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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初步解读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2015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1 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
《解释》共 35 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材料整理)一:《解释》明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的条件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但本司法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
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
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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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 罚金 。
未 经 国务院 有 关主 管部 门许 可 ,擅 自进 1固体 : 2 废 物 用作 原料 ,造成 重 大环境 污染 事 故 ,致 使公 私
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 或者 严重危 害人 体 健康 的 ,处五
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或者 拘役 ,并 处 罚金 ;后 果特 别 严 重 的 ,处五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并 处罚金 。
下有期 徒 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 罚金 ;后 果
特 别 严 重的 ,处三 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并
处 罚金 。
第三 百三 十 九 条 违 反 国 家规 定 ,将境 外 的
固体 废物 进境 倾 倒 、堆放 、处 置 的 ,处五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或者 拘役 ,并 处 罚金 ;造成 重 大环 境 污 染事 故 ,致使 公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或者 严 重危 害人 体 健康 的 , 处五 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 并 处 罚金 ;后 果特 别严 重 的 ,处 十年 以上有期 徒 刑 ,
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 “ 人身
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 “ 严
重危害人体腱康 :
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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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篓 簋墨 QZ 期
/澜 北 环 接 保 护
发生 、流行达到 《 国家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
第四条
本 解 释所 称 “ 私 公
施而发生的费用 。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
突发环境 事件 分级 I级 中水 源污染 、 员疏散 转 I 人 移 的情 形 包括 :
() 1 因环 境 污 染造成 重要 河流 、 泊、 湖 水库及 沿 海 水域 大 面积污 染 , 或县 级 以上 城镇 水 源地取 水 中断 ;
( )因环境 污 染致 使 当地 经济 、 2 社会 活 动受到 较 大影 响 ,疏散 I 中水 源污 染 、人 员疏 散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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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 罪行为 ,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
(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 三 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第 后果特别 人以上重伤 、十人以上轻伤,或 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 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 严 重 ” :
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 其 严重后果”或者 “ 严重危害人体 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 受永久性破坏的 ;
地 、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
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 四)致使森林或 者其他 林木死 亡一百 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
幼树死 亡七千五 百株 以上的; ( )致使三人以 五 上 死亡 、十 人以上 重
( )致使森林或者其 三 他 林木死 亡五十 立方米 以
上 ,或者 幼树 死 亡二千五 百
株以上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于刑法第三百三 属 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和
伤 、三十人以上轻伤 , 或 者三人 以上 重伤并 十人 以上轻伤的 ( )致使传染病 六
以原料利 用为名 ,进 1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 7
物 、 液态 废物 和 气态 废物 的 ,依 照 本法 第一 百五 十 二 条 第二 款 、 第三 款 的规 定定 罪处 罚 。 第 四百 零八 条 负有环 境 保护 监 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 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严 重不 负责 任 ,导 致 发生 重 大环 境 污 染事 故 ,致使 公 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 或者 造成
财产损失”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
卫生事件分级 I级以上情形的; I
( 七)其他后果 特别严重的
情形。
接造成的财产损毁 、减 少的实际
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 、合理的措
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 除 之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
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 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
定的 “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 一)
万元以上的;
( 其他致使 “ 三) 人身伤亡的
健康 ”的情形。 第三条
( 三)致使基本农田 、 防护林 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
(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
伤的 ;
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 ~)
(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 流行 万 元 以上的 ; 或者人员中毒达到 《 国家突发公 ( 二)致使水源污染、 人员疏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 散转移达到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共卫生事件分级I级情形 ,严重 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I I 危害人体健康的 ; I I 级以上情形的 ;
人 身伤 亡 的严 重后 果 的 ,处三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或者
拘役
第三 百三十八 条
违 反 国家规 定 ,向土 地 、水
体 、大 气排 放 、 倒或者 处 置有放 射性 的废 物 、 倾 含 传染 病病 原体 的废物 、 有毒 物质 或者 其他危 险废
物 ,造成 重 大环 境 污染 事 故 ,致 使 公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或者人 身伤亡 的严 重后 果 的 , 处三年 以
转 移 的情形 包括 :
( ) 因环境 污 染造成 重要城 市主 要 水源地 取 水 1
中断 ; () 因环境 事件 需疏散 转移 群 众 5万人 以上 的。 2
( 辑 :张 国兴 ) 编
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