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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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鉴证、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自治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自治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驻疆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程序、条件第六条严格聘用工作组织程序。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第七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和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于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于选人中把考试和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说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说明篇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的几点说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填写的几点说明一:第2页“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的填写说明:(一)甲方聘用乙方在1部门从事 2 岗位的工作。

说明:1、甲方聘用乙方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填写任职单位和科室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要填写更详细。

例如:乡镇中心校填写XXX 小学,直属学校或中学填写XXX年级或XX教研组。

2、从事岗位:填写实际岗位!①正常聘用: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填写这次聘用的职务级别。

如办公室主任(管理七级职员)或汽车驾驶员(技术工三级)等。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这次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如语文中学一级教师(专技九级)、助理工程师(专技十二级)等。

②占用其他岗位聘用的和占用本类别其他级别岗位聘用的,均按实际岗位填写。

如:乙方为汽车驾驶员,高级工,但本单位技术工三级已满,需占用技术工四级岗位。

在合同中2栏仍填写汽车驾驶员(技术工三级)。

③“双肩挑”人员:两个岗位均需填写。

填写格式为:职务-专技岗位级别(职务-管理岗位级别)。

如:乙方为“双肩挑”人员,其管理岗位为六级岗,专技职务为五级。

则在合同中填写为:副教授-专技五级(院长-管理六级)。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说明:1.原则上,应与《岗位说明书》对应。

如,某学校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中,有中学二级教师,会计和校医三种岗位。

岗位说明书应该对3种岗位分别列出说明。

那么在《聘用合同书》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参照岗位说明书,也应该对所聘用的中学二级教师,会计和校医有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

特别是中学二级教师等专技岗位的工作任务应作出具体职责要求。

2.“双肩挑”人员应按其履行的工作职责填写,即专技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均应填写。

二:第3页“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的说明:(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说明:1.根据所聘的实际岗位类别和职级,按国家标准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浙人专[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以后,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试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全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细则》第二条中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是指按照《试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4、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6、聘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7、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聘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华东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公司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公司。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第四条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和借调人员,必须签订《无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保证书》(见附表五)。

第七条外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培训第八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外聘人员数据库,根据聘用情况动态管理,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全年外聘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六),并及时上报因工作变化而产生的外聘人员变动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全公司外聘人员人事数据库,并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报表,提交公司领导第十一条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外聘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外聘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年底时协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8篇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8篇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8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1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省_____地(州、市)_____县(市、区)____乡(镇)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担负工作:_______职务(职称)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月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第二条岗位及职责要求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浙江省人事厅提供)

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合同编号浙江省人事厅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甲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地址:乙方(受聘人员):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

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五)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从确立聘用关系之日起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来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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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章莉

内容提要: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赔偿的范围不包括间接损失。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时,按“从高原则”处理。 案号 一审:(2009)临民初字第5号 【案情介绍】 原告江西某高校。 被告邹某。 被告福建某高校。 2000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委托上海某高校培养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同年8月29日,抚州某专科学校与委托研究生邹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邹某学习期间除工资待遇照发外,其它福利待遇按照抚州某专科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另由抚州某专科学校支付培养经费(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每年500元书籍资料费、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邹某毕业后应立即回抚州某专科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的最低年限为12年。违约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问题的一切责任。 2001年10月18日,江西某高校下发《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该文件第24条规定:定向(委培)和在职攻读本院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如违约不回学校工作,应按培养协议和学院有关文件,退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旅差费等,并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违约金为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生6万元。 2003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同意推荐邹某为上海某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在职委托培养博士后。同年6月18日,邹某的妻子袁某代理邹某与抚州某专科学校签订了一份《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邹某学习时间自2003年7月起,最多不超过两年;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其它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支付邹某在读期间的培养费;抚州某专科学校给邹某每年支付500元书籍资料费和每月200元生活补帖;邹某学习期满后立即回抚州某专科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最低年限12年,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并校后,本合同若与江西某高校相关文件有冲突,按江西某高校执行。同年6月底,抚州某专科学校并入江西某高校。 被告邹某在上海某高校学习期满后获得博士后研究生文凭。2005年9月,邹某应聘到福建某高校工作。被告福建某高校明知被告邹某与原告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但仍招用被告邹某为该校管理学院财政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告知道后当即停发了被告邹某的工资等待遇。 2007年5月10日,原告江西某高校就被告邹某应向原告退还工资福利、博士相关费用和违约金数额进行核算,制订一份《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确定邹某应还款项目为三项:一、工资福利75145.30元(按邹某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未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来);二、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含培训费35400元、住宿费6800元、书费1500元、另外领取生活补助费2200元、购买电脑费用8000元、读书旅费1800元);三、违约金6万元。以上合计190845.30元。邹某经核对,在该还款明细上签字注明:第一、二项数字本人参与计算(不含第三项违约金)。此后,被告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直到2008年10月。2008年11月13日,原告向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不久,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超过了时效为由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认为,因被告邹辉文违约,需要引进相应人才进行补充,仅以人才松动的2009年为例,原告引进一个博士需要一次性科研启动金10万元,安家费25万元、毕业前每月补助1000元;而在之前的2006年,原告引进与被告邹辉文相应的人才的政策为一次性科研经费15万,安家补贴15万,五年之内每年岗位津贴4万元。无论如何计算,因被告邹辉文的违约造成原告的其他损失起码在30万元以上。 2008年12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返还读书期间从原告处获得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返还原告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相关费用55700元;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解除被告邹辉文与原告的人事隶属关系和原双方签订的两份培训合同。判决被告福州大学对被告邹辉文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60日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当事人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一方当事人虽有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但未发生争议的话,则并不发生仲裁申请期间开始计算的法律效果。本案是因原告提出违约金、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从被告邹某明确拒绝之日起算。5月10日原告制定《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被告邹某未对原告的行为表示异议。被告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直到2008年10月。故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并未超过时效。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超过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显然错误。 原告(原抚州某专科学校)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属于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邹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在学习期满获得博士后研究生文凭即擅自离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一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被告邹某从2005年9月起不再到原告处上班。因此,当事人双方人事关系和聘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资福利、博士相关费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均具有要求赔偿金的性质。2007年5月10日《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由原告制定;被告邹某参与计算后,仅对其中第三项违约金提出异议,对应向原告赔偿工资福利和博士相关费用无异议。其中所列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属原告提供的培训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某在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生学习期间且在未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额外获得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属于原告所受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均是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当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造成事业单位实际损失时,单位不能让工作人员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项。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工作人员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违约者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合法。鉴于原告与被告邹某约定的博士违约金6万元低于被告邹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130845.30元(75145.30元+55700元),本院适用“从高原则”,在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工资福利、培训相关费用损失130845.30元的前提下,对原告要求被告邹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不予支持。 被告福建某高校招用与原告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被告邹某,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西某高校与被告邹某的人事关系。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 三、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江西某高校工资福利损失75145.30元。四、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江西某高校培训相关费用55700元。以上三至四项合计人民币130845.30元,限被告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福建某高校对上述款项130845.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西某高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因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抚州市首例处理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的争议有明确规定,该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规定的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违约金、赔偿金的适用等全新的问题,因此,从法理的层次探讨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主义。 一、本案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争议,是按劳动争议处理,还是按人事争议处理。目前,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处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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