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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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被雇佣公司临时聘用,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的雇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额外薪酬等。

第五条雇佣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雇佣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政策,确保及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八条雇佣公司应当为临聘人员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薪酬或奖励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佣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雇佣公司应每月按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雇佣公司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工资支付,禁止以其他形式支付工资或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雇佣公司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三章福利津贴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雇佣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雇佣公司应当明确福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二十条雇佣公司应当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保险权益。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

长沙: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每月工资确定临时工吃下“定心丸”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若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人民政府获悉,《长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即日起全面清理超编人员该《办法》所称的临时工作人员是指长沙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含收取规费)事业单位聘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办法》规定,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外招用临时工作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限额内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空缺一名人员编制可按:的比例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原则从严控制。

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

从该《办法》下达之日起,已满编的单位不得再在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额外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已经招用的必须清退,属于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不安排超编人员经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人员借到机关顶岗工作,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

每年月初要报计划>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需在每年月初向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

每年5月初申报调整计划。

凡由市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需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应由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岗位及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擅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财政部门对用于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不予报账,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办理招收录用、调配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人事部门停止办理增人计划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

单位使用临时工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条件1.单位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临时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临时工的薪酬。

2.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做到“临时”为主,临时性工作需求大、时间较短,不宜雇佣正式员工解决,因此采用雇佣临时工的方式解决。

3.单位使用临时工应经过财务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确认,确保预算内可用资金支付临时工的薪资。

四、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1.外聘临时工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薪酬协议支付相应的报酬。

2.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支付薪资时应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确保临时工获得合理的报酬。

3.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支付周期,及时将外聘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到其指定账户。

五、内部临时工的报酬支付1.内部临时工的报酬支付应按照预设的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规进行变动。

2.内部临时工的工资支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发生拖欠情况。

3.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临时工的薪酬管理,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报酬。

六、临时工薪资核算和核对1.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薪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计算规则和标准,确保薪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财务部门应对临时工的工时进行核算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计算误差和漏洞。

3.临时工薪资核算和核对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其他财务管理事项1.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临时工的合同、薪酬支付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审计。

2.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税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报税和缴纳,确保纳税合规。

3.单位应定期对临时工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违规处理措施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罚款或停职处理,并通报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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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
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
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
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
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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