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临时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院临时工是指在医院担任非正式岗位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兼职工。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和权益。
第三条医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临时工的招聘和管理。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公示。
医院负责人应对招聘程序进行监督,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医院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应与其聘用合同明确一致。
医院应向临时工提供工作说明,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临时工能够胜任所需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向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医院应安排专人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指导和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
第六条医院应及时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薪酬计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并按时支付。
临时工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医院有权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院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临时工,医院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临时工应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和规定。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休等。
对违反纪律的临时工,医院可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临时工对医院的信息和患者信息应保密。
不得泄露或私自提供给他人。
违反保密规定的临时工,医院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表现优秀、工作稳定的临时工,医院可考虑转正为正式员工。
转正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临时工本人的自愿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应向所有临时工进行宣传,并严格执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附:医院临时工聘用合同范本医院临时工聘用合同甲方:(医院名称)乙方:(临时工姓名)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临时工职位:(具体岗位)第二条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第三条工作地点:(具体地点)第四条工作内容:根据甲方的安排,完成所属岗位的工作。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临时工的管理,提高人员管理效率和临时工工作质量,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聘用的全部临时工。
三、聘用程序
1.临时工聘用需在临时工聘用协议上签字。
2.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录用情况。
并发放劳动合同、聘用通知书等相关合同。
四、工作布置
1.医院将依据需要布置临时工的工作,工作任务细节由主管部门来布置;
2.临时工不得自行决议加班或修改工作时间;
3.临时工必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4.假如临时工蓦地碰到无法履行的特别情况,必需提前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才可以请假。
五、工资与福利待遇
1.临时工的工资依照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进行计算;
2.临时工享有当天加班费以及人情本;
3.临时工可享受老年保险等社保福利待遇。
六、工作评价
1.临时工工作质量及态度将会被主管部门依据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2.评价结果将影响临时工在下次任务调配中的优先级。
七、变更与停止
1.临时工工作任务变更或者提前解除的,工资将依照实际工作量支出;
2.假如临时工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有权利立刻解除协议。
八、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医院。
2.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
以上规定是一个医院如何管理临时工的制度,希望帮忙医院更好的管理聘用的临时工,以供给更高效地服务。
为了让临时工工作更加高效,确保医院运营正常。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4.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员;5.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2. 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3. 安全生产知识;4.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四章考核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 工作成果和效率;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临时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聘。
第六章解聘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 工作能力不足,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4.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解聘临时聘用人员应当提前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临时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聘任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临时聘任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岗位、辅助性岗位、后勤服务岗位等。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三条临时聘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 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四条临时聘任人员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聘任程序如下: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聘任人员申请,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要求、任职期限等。
2. 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3. 领导批准后,人事部门与应聘人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4. 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六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薪酬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任职期限确定。
2. 奖金:根据工作表现和单位效益确定。
3.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 其他福利: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提供。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临时聘任人员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九条临时聘任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试用期考核:1. 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2. 试用期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3.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1. 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协作等。
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待遇、续签合同、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解聘与终止第十二条临时聘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使用、考核、薪酬、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三)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的原则;(四)劳动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招聘应按照岗位需求,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一)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机关人事部门审批;(二)机关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招聘方案;(三)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四)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使用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使用期间,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临时聘用人员。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工作能力;(三)工作业绩;(四)团队合作;(五)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薪酬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组成。
第十四条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岗位绩效奖金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加班费、津贴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在以下情况下,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机关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机关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机关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关于临聘 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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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临聘人员管...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1】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散文阅读: ) 二、招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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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系公司聘用的从事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聘用临时人员。
第二章聘用要求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1.思想作风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劣迹或其他不良纪录;2.身体条件应符合受聘岗位要求,能胜任所需岗位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3.符合就业年龄。
第五条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通过人力资源部向社会发布信息,组织招聘,确定拟聘人选。
第七条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集团公司各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部门拟招聘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公布招聘信息;(三)应聘人员对照招聘条件,携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应聘手续;(四)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五)体检通过者到人力资源部填写《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签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公司与临时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新聘人员规定试用期为1—3个月,以后续签合同不再有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书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需要续聘的,由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用工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续聘或解聘的相关手续,综合管理部负责解聘临时聘用人员时收回其使用的单位资产及退还押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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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9-09-25 13:06: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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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招用程序,提高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素质,促进我局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本局因工作需要所聘用,并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
1、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在符合岗位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
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聘用人员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无任何与从事工作不相适应的疾病,无明显生理缺陷。
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用、辞退
1、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说明用工原因,申请临时聘用人员指标,经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审定,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工作一般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特殊情况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
对招用的临时聘用人员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临时聘用人员招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应在第二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
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5、用人科室对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帐款,并报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
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6、临时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并规范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
各用人科室、下属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2、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
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年龄范围。
4、临时聘用人员待遇:经费由财政拨款列支的临时聘用人员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
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
5、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
特殊岗位临时聘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
6、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并按病假处理。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受伤,工伤医疗终结期间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延用的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