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被HR忽略的7个法律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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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近年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和员工权益的保护,公司必须密切关注并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就业歧视风险就业歧视是指在雇佣、解雇、晋升等方面,将个体员工或员工群体的不同特征作为偏见的依据进行歧视性对待。

针对员工的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等歧视行为,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公司应建立公平的招聘体系,制定公正的晋升和薪酬政策,并确保员工的福利待遇一视同仁。

二、劳动合同违规风险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为了预防此类风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程序合法合规。

三、工时管理风险工时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用等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获得补偿,并有可能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应设立健全的工时记录机制,确保员工的工时符合法律要求,并按时支付加班费用。

四、休假权益风险员工的休假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公司必须依法提供员工的年假、病假、产假等休假权益。

如果公司违反相关法规,拒绝或限制员工的休假权益,将面临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此类风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休假政策,确保员工享受到相应的休假权益。

五、员工隐私泄露风险企业在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隐私保护的法律要求。

如果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或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将可能构成侵犯员工隐私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六、劳动关系风险劳动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协商、谈判和解决劳动纠纷等。

80%招聘HR常犯这4类错误,背负巨大法律风险

80%招聘HR常犯这4类错误,背负巨大法律风险

80%招聘HR常犯这4类错误,背负巨大法律风险金三银四,各企业员工高频流动但招聘中的风险,也是暗流涌动HR一个错误随时导致公司背负巨额赔偿所以,今天重点讲述招聘的4类风险规避(HR进阶必学)点击下方语音立即学习↓ ↓招聘过程中的4类风险规避来自三茅HR成长社00:0008:30音频文稿上下滑动即可查看全部内容来源:于丽萍律师的著作《HR劳动争议经典管理案例》第二部分--招聘中的风险管理>> 书中其它章节内容,在文末扫码听文稿正文(上下滑动查看):公司管理中有个误区,就是往往过分看重解聘,而轻视招聘。

比如总觉得解聘不赔钱就万事大吉了,招聘时却往往抱着先招进来看看,不行及时分手的心态。

然而随着信息流通越来越快,法律普及速度飙升,员工对法律越发熟悉,加上劳动争议免诉讼费,遇到问题,想跟劳动者和解都很难。

所以,与其扬汤止沸,不如未雨绸缪。

将问题,与“问题员工”挡在招聘环节,将风险拒之门外。

本期将从招聘启事、offer发放、入职手续、及入职培训等环节中容易出错的地方,结合案例为大家提供指导。

开年以来,京东等名企大裁员信息层出不穷,与之相应的是招聘需求也水涨船高。

一边要裁,一边要招,除了对招聘工作带来了压力,也更容易暴露招聘工作中潜藏的问题。

有些问题明明很常见,却不容易发现。

首先讲讲招聘启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某餐饮公司在网站发布信息招聘厨师,写明了工作时间为10点至22点,两人一班轮流上班,加班有足额加班费。

周某应聘入职,1年后认为该公司实际上班时间为9点至24点,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并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

审理机关认为周某虽难以对加班进行举证,但根据公司招聘启事中的工作时间和公司未办理综合工时制备案的事实,推定周某实际存在加班情况,因此支持了周某的诉求。

本案企业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倒休等其他相关记录,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以证明周某没有加班或加班已倒休,方能胜诉。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12大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12大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12大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

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修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建议缴存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提出,该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2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并无期限案例:张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21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修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八十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21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自愿退出权利可以再主张案例:刘某于2021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1年9月。

2021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遂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21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修法:法律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显然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弯叶,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抗辩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好像签下犯罪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则表示,否则应当视作劳动者已自愿退出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建议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第一篇: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专题一:招聘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7、入职前后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8.《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离职证明等文件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新用人单位若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并保留必要证据,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1、在招聘过程中声明,应聘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得以录用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员工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已知悉该前提条件;2、在对拟录用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过程中,对电话内容予以录音保留作为证据使用;3、在发出录用函时可以注明,拟录用员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等入职所需材料的,或企业正式用工前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招聘面试过程中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该录用函归于无效。

4、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对无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要求其向原用人单位以寄送特快专递形式寄送《辞职通知书》,文件名体现为XXX的辞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5、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可以特别列明:企业注重诚信,若发现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有任何不诚信、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均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最常见的120大法律风险人力资源法律课程首期人力资源法律风险120问上海丨9月03日(周六)作为HR,你必须去面对各类法律问题,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但事实上,你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1、当各部门咨询关于社保、工伤、医疗、加班等涉及法律层面问题时,你虽胸有成足但不知如何表达可以更加精准且规避风险;2、当老板需要你给出相关劳动法律层面建议时,你一时不知说什么好;3、当企业发生员工投诉、仲裁事项时,你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4、你甚至不太清楚员工入职、在职、绩效考核、离职各项管理工作都存在不一样的法律风险;... ...◆◆◆ ◆◆课程内容:专题一:招聘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7、入职前后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8.《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10.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防范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2.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5.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6.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7.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8.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9.人事经理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高管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专题三: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防范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3.试用期满后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该如何化解?4.业务部门要求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HR如何化解?5.业务部门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HR如何化解?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9.试用期怀孕,能否辞退?10.试用期处于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试用期也满了,能否辞退?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6.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7.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有权反悔?8.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9.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先承诺签订固定期限,拿到文本后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处理?10.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关联公司轮换签约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吗?专题五:绩效管理与岗位调整1.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2.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3.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4.员工认同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5.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6.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7.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辞退?8.企业规定末尾淘汰,员工也签字同意,是否合法?9.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否只调薪不调岗?10.不胜任工作的员工,究竟是选择调岗还是选择培训?专题六: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1.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2.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企业该如何收集证据?3.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4.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5.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6.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7.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8.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9.能否直接规定“禁止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违规”?10.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1.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2.“录音录象”证据,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专题七: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9.何时何人应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10.单位拒付补偿金,员工如何应对?11.员工拒领补偿金,单位如何应对?12.员工违约,单位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专题八:劳动关系解除终止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2.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3.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6.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7.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8.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0.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11.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专题九:劳动报酬、薪酬福利1.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2.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失职、违纪等问题?3.值班算不算加班?4.差旅途中算不算加班?5.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6.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7.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8.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如何应对?9.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0.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及工资待遇标准?11.离职员工往往回头追讨年终奖、加班费,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规避该风险?专题十:工伤保险条例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2.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3.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4.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哪些费用?5.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借故不断休假,如何处理?6.对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又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伤害赔偿?7.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8.发生工伤事故,双方私下和解,补偿协议该如何签订才有效?专题十一:社会保险法1.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5.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6.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7.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8.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专题十二:劳动争议处理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2.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3.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4.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5.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7.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8.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讲师:李老师专注劳动法领域超过10年,累计已为逾千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劳动争议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的咨询、谈判、仲裁及诉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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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过程中,笔者建议HR工作人员须注意以下的法律盲点:
(一)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或广告应合法。

例如很多企业的招聘广告中包含有不少的歧视条款,如要求只要女性(性别歧视)、限某某地区人员(地域歧视)、不招用“乙肝携带者”等等的歧视;此类的招聘广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或甚者招惹上官司(有个别企业已经中招)。

还有一些企业做欧美OEM定单需要接受欧美的社会责任审查验厂的,上述招聘广告已违反SAI(社会责任国际)的相关条款,更会影响到企业定单。

(二)需制定正式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

在《劳动合同法》企业一定要制定有正式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同时要求入职者在岗位说明书上签名确认。

否则在试用期内需要以“不符合录用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一个正式明确的岗位要求,就容易陷入劳动纠纷,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三)在招聘面试过程中,企业的HR需要将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等情况如实告之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的。

现实操作中,往往很多企业的HR 为了吸引往应聘的人员,只挑好的讲,企业内不好的情况经常隐瞒。

对此不但对招聘工作没有帮助,还可能因为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HR先前描述的相差太远,反而造成离职率的上升。

还因此造成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还有可能须企业承担赔偿的责任。

(四)在确定招用应聘者时,应该注意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背景、是否还有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HR应该注意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的真实性,高层人员职位还应通过背景调查,了解应聘者与其他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有无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

同时要求求职者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声明:其本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

如有虚假,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若有与其他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由其本人自行负责相关责任。

否则企业会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

(五)在招用应聘者入职时,需要确认求职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

在求职者入职时,统一进行体检,了解确认求职者是否潜在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相关疾病。

企业不要为了节省体检费用,造成求职者入职以后,发生重大的工伤或疾病企业更加得不偿失。

(六)确认求职者的年龄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工作年龄(不能低于16周岁)。

近年由于“民工荒”一线的普通操作工人比较难招,就笔者所在的东莞有个别企业就放松要求,招用了一些小于16周岁的童工,以至后面被煤体爆光,遭到当地政府的严查重罚。

接欧美公司OEM定单的企业的,问题更加严重,一经发现是立即暂停定单的。

所以企业的HR对此问题是一定不能放松的。

(七)企业在招聘录用劳动者后,试用期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企业与劳动签定的一定要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执行。

现实中,还是有部份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很喜欢与劳动者一律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或超标约定试用期,以为对自已有好处。

殊不知到企业发生劳动纠纷还可能要负双倍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还有企业的HR要特别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第二次再进入企业的员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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