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实施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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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15号1998年9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摆在头等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出成效,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市政〔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优抚安置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8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桂林各部队,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武装部:现将《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2014年12月25日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驻桂林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优先照顾、就地就近、专业对口、发挥特长、层级对应、保持稳定、保障生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桂林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桂林警备区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编办和桂林警备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玉政﹝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202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意见》(青政〔2020〕2号)文件精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州就业形势保持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扩充就业增量(一)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债券投入力度,以投资促进就业。
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和美丽城镇建设、农牧区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持续推进城市停车场和充电桩建设,加快推动物流枢纽建设,以项目发展拓展就业新渠道。
(二)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
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工作,全面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通过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
点亮高原旅游经济,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
培育玉树特色农牧业产业品牌,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就业。
大力发展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支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式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
(三)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
大力发展高原品质旅游、生态旅游,持续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着力拓展精品旅游线路,不断推动旅游新型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增长点。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人社部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2024年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计划样本(三篇)
2024年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计划样本一、优化就业服务,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实施1. 聚焦专业人才发展。
针对各行业领域,加强职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确保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相匹配。
2. 深化政策落实机制。
全面贯彻执行就业再就业政策,将区政府设定的就业再就业目标层层细化,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以扩大就业岗位为核心,继续将再就业作为工作重心,构建创业培训联动体系,着力解决因体制转轨而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题。
3. 强化就业服务体系构建。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推动就业服务向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精心组织“再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加强城乡统筹就业,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流程,实施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品牌。
特别关注独立工矿区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以及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群体的就业问题。
4.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坚持就业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依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活动。
全面深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强化在职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实施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建立高质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并树立培训品牌。
加强再就业培训,探索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加快创业培训中心建设步伐,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 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按照既定比例启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工作。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公务员法》实施要求,积极探索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措施。
在医疗保险领域,重点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特别是关闭破产、改革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并同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人社部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内政字[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立即行动,下发了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办法。
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区区情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对就业渠道的拓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也必须看到,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转岗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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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努力改善守业和就业环境。
实行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公共就业扶持政策。
继续落实好国家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贮藏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平安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协助和服务。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生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证的政策措施。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积极鼓励城市新增劳动力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打破妨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领域转移,鼓励农民参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开发、销售服务环节的经营活动。
完善国有企业裁员机制,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分流和安排富余人员。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加大社区工作力度,拓宽保洁、保绿、保安和餐饮服务、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多种就业渠道,重点协助“4050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年力争
使95%困难群众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证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
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行守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完善社会保证体系
实现参保结构多元化。
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证体系试点”效果,完善城镇社会平安制度。
逐步将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全部纳入城镇社会平安范围。
保证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实现现收现付向局部积累转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鼓励个人参与储蓄性平安和商业保险,形成基本养老安全、单位补充养老平安和个人积累养老平安相互支撑的社会平安体系。
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依托社区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稳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平安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证体系。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按政策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证,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实现再就业发明条件。
增强基金支撑保证能力。
拓展筹资渠道,加强社保资金筹措与管理。
依法加强社会平安费扩面征缴。
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证支出。
提高社保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社保资金征缴、清欠和稽核力度,建立保值增值机制。
健全家庭收入调查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关注城镇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发明条件,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积极推动社会互助,建立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实行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
积极推行年薪制、工资市场调节制等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
综合运用税收调节、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适当向低收入阶层倾斜,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努力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领域、新渠道,取消农民不合理负担,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引导居民转变消费方式,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
适应消费需求变化。
促进个人消费由自我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
加快培育住宅、汽车、信息等消费热点,拓展文化、旅游、保健、体育、社区服务等消费领域。
建议绿色消费,促进消费的可持续发展。
鼓励发展家庭轿车,扩大计算机普及率。
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证体系,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受益面,妥善解决中低收入者家庭住房问题。
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担保、抵押制度,发展分期付款和租赁服务等消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