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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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连锁性; 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 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经行判断; 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2019/8/20 2016版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消费者受到国家调制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经营者义务。 1、针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2、针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3、针对调制主体,依法接受调制。
2019/8/20 2016版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积极的行为性责任 惩罚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2019/8/20 2016版
That’s All 4 Today Thank You See U Next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 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

浅析经济法责任

( ) 一 驰名商标 的保 护范 围进一 步扩展 , 定 一定范 围 , 在该 范围 内, 不仅 适用无 过错 认 定标 准进一步量化。在新 谪 标法》 中应 明 责任 原则, 而且要无过错侵权 人承担一定 民
文规定 , 驰名商 标 的保护 范围 由原来 《 驰名 事 赔偿 责任 。因而, 把无 过错 责任原则作 为

针对 上述一些新 问题 , 以及 我国驰名商 授 权司法 当局令其 返还所 得利润 或令 其支

经 济 法 责 任 概 念
标法律保护制度 , 出以下几点建 。要求成 员国划
法理学上对责任 的释义有 义务说 、 罚说、 处 后果 说、 责任 能力说 、 法律 地位 说等 , 国法 我
段约束经济权力 ,防止 国家和
19 9 6年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 了《 驰名商标 认定 , 采取行政与 司法 “ 双轨认定” 式.从 模 认 定 和 保护 暂 行 规 定》( 以下 称 《 行 规 我 国司法职 能、现 实需要和 国际惯例 出发, 暂 定》 , 暂行规定》 )《 的颁布使我 国驰 名商标 的 我 国在采 取行政 认定方 式 的同时应兼 采用 认 定和 管理从 此步入 法制 化 、规 范化 的轨 司法认定。这是因为: 1 认定驰名商标 是人 () 道 。2 0 年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 妈也 03 名商标 民法 院实施审判职 能的需要 , 人民法院作 为 认定与保 护规 定》( 下称 《 保护规 定》 , ) 该规 国家 的审判机关 有权对 财产纠 纷和侵 权行 定于 2 0 0 3年 6月 1日实施 , 暂行规 定》 《 同 为给 予审判 , 实质 上类 属于 无形财产权 的 对 时废 止 。不 论是 《 保护 规 定》 还是 《 行规 驰名 商标 也不例外; 2 人 民法 院参与认 定, 暂 () 定》 ,它 只是国家工商总局 自己制定 的部 门 可强化对行政认定行为 的司法审查 , 使驰名 规章 , 民法 院在 审判实务 中, 往直接 或 商标的认定更趋公正和科学 ;3 赋予 司法 人 往 ( ) 间接地对 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 0 1 6月最 机关认定权与大多数 国家 的立法 一致 , 20 年 并符 高人 民法 院通过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合国际公约 的要求。 , RIS协议》 如 P 中已明 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 民事纠 纷案 件适 用法 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 的 “ 权行为 ” 确 实

经济法学知识点及试题

经济法学知识点及试题

经济法学知识点总结及优质试题(经典)1.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第一,经济法责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是集各种责任形式于一体的。

第二,经济法责任既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外部责任,也规定其成员的内部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

2.经济法责任定义: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4.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6.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7.不正当竞争:是指凡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

(2)第三人受有损害。

(3)行为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须有竞争要素。

9.点行不正当竞争的确认:(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仿造产地。

10.商业贿赂的概念:是指经营者为销售者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经济法责任制度浅析

经济法责任制度浅析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0 8 - 0 0 9 7 — 0 2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性 问题
法性质 。基于与经济法 明显不 同的性质及理念 , 用 民事法律 责任 、刑 事法 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来涵盖经济法 责任 显然是不合理的。
经 济 法 责 任 制 度浅 析
刘 畅
(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 3 0 0 3 1 )
要 :经济法责任制度是 经济法这一 学科 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 , 可 以说 , 目前我 国的经济法制度 构建还是很 不 完善
的, 在 经济法责任上也存在很 多争议。 一方 面,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 否是一种独立的法律 责任形 式 目前 学界还有着不同的观点 。 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 一种 责任 , 但 更 多的观 点还是 支持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 责任形式。另一方 面, 在 经济法 责任 独立的基 础上 , 学界又对 于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 责任 问题存在诸 多争议 , 有 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仅仅是规 定 了市场主体的 法律 责任 , 却存在 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缺位问题 。 不可否认 , 经济法在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构建上确 实存在很 多弊端, 但这与 经济法 自身特 点也 不无关 系, 如经济法发展 不成熟 , 经济管理主体能力有 限等 。因此 , 我 国经 济法体制的构建尚需时 日。 关键 词 :经济法责任 ; 独立责任 形式 ; 经济管理主体责任
各个 方面的 内容 , 所以经济法必须 以社会为本位 , 考虑 到社
会 的整 体经济利益 , 这与民法存 在很大的差别 。而行 政法 、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一、法律责任概述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

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

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

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

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U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

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LI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

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

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其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

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

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

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

第一章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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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单选题
4、关于仲裁的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强制性原则
B.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的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
5、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解
B.裁决
C.公开
D.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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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典例
多选题
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
机密的除外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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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必须经过
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等法定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将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连同属于仲裁
机构受理范围的争议事项,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
2、受理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
条条件的,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发现仲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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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其中,公法责任是指刑法、 行政法等公法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私法责任 主要是指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人的责任,经济法的公 法与私法兼容,因此,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是将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使用,但也可单独使用。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确认经济法 律责任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 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双方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时适用公平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调控主体的权利
1、概述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 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论我国经济法刑事责任

应 用前 景 。 关键词 : 经济法 刑事责任 责任 实现

经济 法作为我 国重要 的独立法 律部 门,其实旌 的效果在 很大 程度 上影 响着 我 国的经济 的发展与 稳定 。 保障 良好 的经济发 展 为 与竞 争环境 , 护国家和 公 民的利 益, 维 为危 害到这一稳态 的行 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并切实实 施追责 是非常必 要的 经 济法律 责任 , 主要 说来有 民事责 任、 行政 责任 、 事责任 和 刑 违宪 责任 四种形式 , 中, 事责任作 为经济 法责任主体 所能承受 其 刑 的最严 厉的责任 形式 , 经济法 的实施和 我 国经济 秩序 的保障具 对
尤其在规定相关责任时要比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已大量涉及刑事责任的适用追责并逐照刑法及其解释作出慎重规定尽量全面的与刑法相适应避免实渐自成体系但其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要体法规定的不统一导致的经济法刑事责任的落空也要注意对单积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刑事责任的立法最大程度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的界定问题避免在法律内部出现漏洞使自上保证经济法刑事责任的实现及时有效的惩罚经济法领域的犯然人代单位受过或单位帮自然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发生



法机 关不 予受理 。而许多涉 及经济 法领域 的案件 中直 接被害人 并
不 明确 , 如果 公共利益 被侵害 , 公民原则上 是不能作为 公益的代表 人提起 诉讼 的,这种 限制与经 济法所 调整和保护 的设计 社会 整体 利益 的经济法 关系不 完全适 应 , 从而 使许多涉及 刑事 问题的经济 法案件 不被追 溯 , 致经济法 律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导 另 外,实践过 程 中在 进行 经济法责任 追究 时涉 及到刑事 责任 时案件 的移送及 处理也 存在着 一定 问题 ,目前 司法 程序往往 忽略 其 中的刑 事责任 而不移送 ,从而 在实践上 导致经济 法刑事责任 的 落空 。 由于 以上实体 法和程 序法上 的原 因, 国经济法律 的刑事责 我 任实现 状况 并不乐观 , 一些不 法分子逍遥 法外 , 经济 竞争秩序难 以 得到 很好 的规制 ,而现今 我国经济 发展环境 则急需 一个 良好 的法 律体系 来维持 控制 。基于这 一现实 ,下文提 出了一些完 善经济法 刑事责 任体系 的建 议。 三、 完善我 国经 济法刑 事责任体 系的建议 上 文中对 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实现 问题 作 了一定 的分析 讨论 , 针 对这些 问题 , 对我 国的经济 法刑事 责任落实 体系提 出以下建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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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责任 宋鹏 提要: 经济法责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研究难点,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而对经济法责任理论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行为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要素的系统微观分析明显存在不足。本文拟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出发,分析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行为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以期说明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僵化的部门法划分下的特定法律责任的区别以及其独立存在的理由。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也是使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落到实处,在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促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增进的客观要求。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不应该仅仅是权义规范的机械堆砌,对行为的引导和利益的保护还有赖于法律上责任制度的完善,经济法作为脱胎于社会化经济生活现实的新兴法律部门,是对传统的法理学说的突破,其责任体系的架构也不应当拘泥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的四分格局。

而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的讨论却往往陷入了既有理论的泥沼。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忽略了经济法上特有的承担方式的总结和抽象归纳。此外,对于责任问题的研究也常缺乏系统的考量。实际上,经济法责任问题是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行为问题密切相关的,正是由于在多个要素 上表现出来的传统责任无法涵盖的特性以及其能解决的问题,才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本文的研究拟首先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这一责任归责基础以及价值取向,以避免抽象的泛谈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进而结合经济法主体和行为理论分析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问题。最后,笔者将试图阐述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律责任的要旨在于其可归责性和处罚性,如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我国学者也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有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其本质是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受的苛责。学界目前对于法律责任本质或曰根据的研究中,倾向于“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对于“道义责任论”以及“社会责任论”则有较多的批评。然而,诚如有学者指出,“考察经济法上的归责基础,除了要关注已有的研究外,还要超越传统的责任理论,紧密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尤其应当同经济法的宗旨、所保护的法益、调整手段、调整领域、主体权利结构等联系起来”。经济法的宗旨、价值取向和法益结构的核心所在不外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对经济法上违法行为的追究基础正在于对受损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修复和维护。

首先,传统的责任划分理论着眼于私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捍卫,对社会整体利益则显得无能为力。传统法部门如民商法的责任契合其意思自治的精神,考量当事人主观因素而以过错作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划分的基础,其着眼点在于私人——私人的主体结构下出现的违约、侵权等事由进行恢复性救济,以弥补私人利益遭受的损失。行政法则以权力制约、合法运行为目标, 是典型的控权法,其责任依托权力意志而具有明显的强力色彩,保护对象不在也无法在于社会整体利益。唯有应社会化经济生活现实而生的经济法突破了原有的利益调整格局,以其特有的调整手段致力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责任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次,社会整体利益虽然是相较私人利益更为抽象的概念,但并非无中生有任意拟创出来的,而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土壤。利益无非是主体对客体的享有,而法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又离不开责任,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保障的利益的不同。西方机械的个人主义观常把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看作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然而多数人的利益未必就是社会利益,社会作为一个个体融合的组织体,有相对独立于个体的利益追求。此外,社会整体利益也不同于带有强烈的阶级倾向的国家利益。从历史和整体的方法论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社会整体利益集中表现为一种社会与个人历史的动态互动过程中,独立于个体同时为个体的意欲和满足提供条件的秩序利益。

最后,将社会整体利益利益的维护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坚实的理论支撑。经济法的定义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从已有的“公私交融说”或曰“新纵横统一说”、“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国家干预说”等代表性学说的定义来看,几乎都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法益追求而彰显其中,并且一致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本身的研究中,学者也多从社会性、公益性角度阐述其特性。具体问题如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学者创造性的提出了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衡量要素的“天平归责原则”。

二、责任主体——“二元”抑或“三元”? 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研究多采“二元说”,即调控或调制主体和调控或调制受体。前者主要指国家公共管理机关,后者则是市场参与主体。也有学者认为“三元说”下的“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与“二元说”没有本质区别,并且在具体责任形态的分析上,“三元说”更为方便。笔者赞同与经济法主体相对应将经济法责任主体予以三分,但认为其构成应当为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因为,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构建既要考虑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追求,又要顾及规范层面上的权义结构,还要尊重现行法的规定以获得如同民法上“自然人、法人”和行政法上“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般的标签效应,使其不仅有学理上逻辑严密的证成,而且还得到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同。任何抽象的脱离现实法的纯粹学理上的自我论证或者借助其他法已有的概念的简单做法都是不科学的。“二元说”将经济法主体笼统的划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这一模糊的概念,使得经济法主体中消费者这一主体难以纳入其中,因为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保护对象,很难说是被调控或被规制的,实际上,持“二元说”的学者在对调控受体的责任研究中几乎集中在经营者上,而非消费者。“三元说”的概念借用使得经济法的特色丧失殆尽,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概念极其宽泛,而经济行政主体的概念更是具有强烈的行政法色彩。

笔者赞同有学者提出来的经济法主体划分为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观点,从而以此作为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划分依据。这种观点既考虑到了经济法主体的角色特征和“以人为本”即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追求,又借鉴了现行法中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已有定义并根据经济法的自身特点抽象出其权义结构,因而不仅在学理上可行,而且有利于争取更多的公理性认同。 按照这样的划分,经济法责任主体里的管理者指的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以其国家机关等,而某些承担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行业协会也可纳入其中。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有诚信交易义务、对管理者负有接受调控、监管和规制的义务、对其他经营者负有公平竞争义务并因此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经营权的经济法主体”。而“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宜将消费者做广义的理解。与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生活、生存的个人'都可以视为消费者”。“消费者不应局限于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

三、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 按照“主体—行为—责任”的分析框架,在基本明晰了经济法责任主体后,有必要对应该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研究。

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概念的初创和系统化渊源自德国民法是目前学界的共识。“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意思表示行为。按照萨维尼的认识,'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称为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是与意思表示无法分离的,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法领域中的私法自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变迁,意思自治的边界受到了限制,公权力的参与使得意思表示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的经济法行为为法律行为加入了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意思因素,标志着“公权力对私人自治行为的介入从幕后走到前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受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外部活动状态。经济法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主体所为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依法作出评判,因而经济法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然而经济法主体所为的需要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法行为并非简单的涵盖在违法行为之中,作为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在合法限度内不恰当行使经济职权而造成社会整体利益减损的“合法行为”也是其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原因。可见,就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而言,不仅包含对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且还由于管理者的经济职权特性使得一部分合法范围内的滥用权利(力)行为也应当纳入其中。

由此可以归纳出,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指的是经济法主体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上的行为。

如前所述,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修补,而不在于单个个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保护,虽然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维护个体或国家利益的客观效果,但三者之间毕竟存在差别,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责任的归责以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至上。此外,承担经济法的行为是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上的行为。由此可见,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的后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减损。

但是由于经济法的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其保护的法益的复合性,此种行为的后果往往具有多重性的特征。以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是对宏观上公平正当的竞争秩序这一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而且其行为的直接对象——微观的竞争对手,也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直接受损。另外,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延期纳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收秩序的有序运行,而且对征税主体——国家的税收利益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后果的特定性,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因为,任何单纯的私主体意思自治下的仅及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后果或者仅仅对国家统治利益的侵害都无法发动经济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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