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事务中涉税事项的困惑与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破产案件是指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经过法院判决而进入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和实现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然而,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效果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审理过程不透明在当前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往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透明度。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财务数据和凭证信息的交换不充分,导致双方对彼此情况了解不全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证据收集和调查不够主动,导致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未能完全呈现在法庭上。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破产案件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详尽的财务报表和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依法充分交换相关信息。
此外,应该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真实有效。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债权人难以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
一方面,由于对破产程序了解不足,许多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错过了法定的申报期限。
另一方面,即使申报成功,也往往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为了提升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我们建议加强对债权申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在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推广宣传破产法规、划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期限来引导债权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
此外,在资产分配阶段应该增加透明度,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
三、司法资源紧缺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仍然相对紧缺,导致一些地域或企业类型较为特殊的破产案件处理不及时,审理周期较长。
这种情况不仅限制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了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的恢复。
为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增加破产审判庭、配备专门化工作人员以及加强培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实务】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分析与节税筹划

【实务】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分析与节税筹划破产重整制度是被广泛认可的挽救破产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但目前重整成功率普遍较低,如何提高破产重整率?重整过程中税负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重整方的积极性,影响重整效果。
现行法律未出台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系统性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且税法和破产法还存在一些协调难题。
实践中多以个案批复、公告、通知、回复,以及地方的府院联动,通过会议纪要来解决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因此存在不确定性,权威性也不足。
本文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政策背景,并结合破产重整实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提出最大程度合法化节税筹划建议,以期降低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成本,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助力重整成功。
一、从债务人资产及负债状况看税收重点及难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在资产方面,由于资不抵债,往往货币资金所剩无几,应收账款相对较少或须计提减值准备,而部分存货也可能在进入破产前已被债权人拿去以物抵债,或存在存货变现难的问题,此外还有可能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又往往存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也很可能须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对于很多制造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主要资产很可能是固定资产,即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车辆等,以及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生产许可证、产能指标、商标、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中土地使用权往往评估价值可观。
但是上述较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又往往存在已抵押,甚至多次抵押加轮候查封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但将其资产进行分门别类拆开来变卖,或按照意向收购方看中的某特定资产,或把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单独出售,如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则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后,相应资产的权属发生转移,从税法上来讲,此种做法须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即应正常纳税,即便是以资产抵债,在税法上也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样须要照章纳税。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9个涉税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9个涉税法律问题企业破产中涉税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税收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急待厘清。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直影响着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只是鉴于早些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多,企业破产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近年来,全国各地尤其是浙江、江苏、广东、四川等地的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担当,通过单独发文、联合纪要、典型问答、司法裁判等各种形式,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处理,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无疑为未来更高层面的顶层设计积累了宝贵素材。
笔者长期关注破产税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现针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各地探索和最新发展综述如下。
1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须向管理人申报,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避免税务机关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怠于申报税收债权问题,温州、宿迁等地已经明确了税收债权应当申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税务局在2019年8月联合印发的会议纪要中对于应当申报的税收债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
南京规定相对较为全面,但仍未列举完毕,例如,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也应由税务机关一并申报。
2关于非正常户的解除问题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会有停止供应发票、纳税信用D级等后果。
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不解除非正常户,管理人在处置资产、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相关操作方面都将举步维艰。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流程,企业只有在补缴欠税、缴纳罚款、补充申报记录后方可解除非正常户。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所有债权都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顺序受偿。
尤其是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更不允许在解除非正常户时先行清偿。
破产法的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破产事务的法律。
在我国,破产法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法中的涉税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先权、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税收收入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破产法的角度,对涉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依法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债权、股权等。
2.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原则(1)税收优先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收优先原则,即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2)税收保全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有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
(3)税收法定原则: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债权和债务的确认、计税依据、税率等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3.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程序(1)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申报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债务人财产的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税收债权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破产管理人评估的债务人财产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4)税收债权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1.税收优先权的概念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2.税收优先权的范围(1)税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滞纳金: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3)罚款: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的罚款。
3.税收优先权的行使(1)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有权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
如何有效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

如何有效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工作在企业和个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税法复杂、税收政策多变等原因,税务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难题与困惑。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并提出一些实用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对税法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税法是税务工作的基础,只有深入学习掌握税法法规,才能更好地开展税务工作。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密切关注税法的更新和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调整。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自己的税法素养。
同时,可积极利用互联网资源,学习相关税法知识,如税务局官网、税务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等。
二、建立良好的纳税申报与风险管理机制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纳税申报成为税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避免申报错误,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纳税申报流程。
在企业中,可以成立专门的税务专家团队,负责纳税申报的核对与审核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减少出错的风险。
此外,要时刻关注税收风险,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困扰。
三、合理规划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通过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可以通过合理规划税务筹划来解决税务工作中的困惑。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遵守税法法规,并避免使用违法手段。
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流动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
四、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与互动税务部门是税务工作的主管机关,纳税人是税务工作的主体。
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与互动,可以更好地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
税务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纳税人也可以加入相关税务协会、组织等,与同行交流,分享经验,共同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问题。
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税务工作也在不断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税务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破产是指一个个体或机构无法支付债务,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
在破产过程中,税收债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围绕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在破产过程中政府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如何合理处理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作为债权人之一,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即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欠税款。
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政府有责任保障税收的收取。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其应收的税款。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地位和权利保障。
根据《破产法》,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清偿债务时,应当首先满足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要求。
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保障了税收的收取和政府的财政利益。
在处理税收债权问题时,破产程序还需要考虑到税收债权的性质和特点。
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不同,其具有公共利益性和强制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作为税收债权人,需要履行特殊的职责,即要求债务人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保障政府的税收权益。
与此破产程序中需要考虑到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合理平衡政府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过度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与协商,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破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税收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也避免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税收债权的要求和实际收取方式,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形成优先清偿税收债权的机制,保障政府的财政利益。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法律程序的合理处理。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5T14:23:48.66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1期作者:王冠智 商 杰[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间竞争越发激烈,供给侧改革也不断深化,出现破产及解散等退出市场的情况也明显增多。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进行注销法人工商登记申请前,必须先完成税务注销清算工作。
而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与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
本文结合实践研究,分析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具体的解决策略,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税务注销;问题及策略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王冠智 商 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05000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间竞争越发激烈,供给侧改革也不断深化,出现破产及解散等退出市场的情况也明显增多。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进行注销法人工商登记申请前,必须先完成税务注销清算工作。
而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与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
本文结合实践研究,分析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具体的解决策略,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税务注销;问题及策略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
破产企业依法依规退出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持破产终结裁定办理注销时,往往遇到诸多问题,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面临的问题(一)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前置于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的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法关于税务注销前置于工商注销的要求,实质是为了预防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因为企业一旦办理工商注销,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面临没有追收主体的问题。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破产债权申报、税收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处理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债权申报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了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数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款。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滞纳金数额高于法定滞纳金比例。
(3)罚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罚款数额过高。
2. 税收债权清偿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不应优先受偿,理由如下:(1)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属于行政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违反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确实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计算税款,并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申报债权。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滞纳金比例计算滞纳金。
(3)罚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罚款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罚款。
2. 税收债权清偿问题(1)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权。
四、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存在错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法定滞纳金比例和法定标准计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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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
破产事务中涉税事项的困惑与建议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 孙卫权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破产事务中涉税事项越来越被
大众所关注,文章对企业破产期间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争取
免税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顺利推进破产企业
税务注销。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增值税;破产涉税事务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实施,各行业、各
部门都在积极、稳妥地落实和推进,发布很多“清理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文件,如2019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
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核销‘死欠’,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部委联合
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着力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
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也为破产事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外部
环境保障。
处于基层的破产事务一线工作从业人员,在对接上述政
策落地时,仍然感受到了一些困惑,有金融机构调查配合方面
的、有管理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本文就破产事务涉税事务
处理方面的困惑作一定分析。
1 破产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争取免税的探讨
从破产受理日到债务企业房地产处置日这一期间,按税法
规定,破产企业的房地产资产需要缴纳以下两种税:(1)土地
使用税,按照土地的类别,适用2.5~14元/m
2
。(2)房产税(房
产原值70%×1.2%),具有资产金额大、变现日较长等特点。这
两种税金高达几百万的税负,明显增加了债权人负担。
从破产法分析,上述债权为破产受理日后产生的,不属于
破产债权,应从税务局申报的税金债权中剔除,但属于一项共
益债务。经分析,有以下文件规定了在企业有困难的情况下,可
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1)《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
172号)第7条起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
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
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以及《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6号)等文件均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破产企业自破产受理日后就停止经营,资金困难,符合房
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条件。但文件要求当地县人民政府
及税务局的审批前置,因此,建议法院向当地政府及税务局出
台企业破产后可以享受免税的文书,以便管理人与相应部门沟
通,争取免税,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
2 破产财产处置中的土地增值税
目前,很多破产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管理人无法接收到债
务企业的账册资料,在计算破产财产拍卖中的房地产“土地增
值税”时,税务局按以下征收方法。
(1)在企业账册资料齐全,房地产购置及开发成本发票
完整时,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房地产拍
卖转让价格扣除房地产购置和开发成本后的增值计算缴纳。
(2)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10条规定“转让旧房的,
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
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无法提供房地产购置和开发成
本票据,可委托税务局认可的两家评估公司(张家港市物价局
等)进行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然后用房地产拍卖转让价格扣
除房地产重置评估价值后的增值计算缴纳。
(4)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无法提供房地产购置和开发成本
票据,可以按照房地产拍卖转让价格和不低于5%的附征率进
行附征。
第3种和第4种征收方式,主导权在税务局。另外,附征率是
5%还是8%,甚至更高,也由税务局自由裁量。为了债权人利益最
大化,建议可以由管理人来选择缴纳,并确保附征率按5%确定。
法理依据:债务企业申请破产大都是资不抵债,势必造成
多个经济主体蒙受经济损失,税收债权在破产法中已经优先于
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了保障,如果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又让税收
权最大化,势必会加剧普通债权人的损失,有失公允,也激发
受损经济体抵触破产法,有违13部委的文件精神,所谓“国不
与民争利”,这也是通常的法理。
3 税务窗口具体经办人员对破产事务不熟
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开具发票给买受人,但
到税务窗口申领发票时,经办人员告知因破产企业欠税无法购
领发票,通过解释说这是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不同于一般
企业的日常经营,并出示法院裁定的法律文书等,但却被告知要
请示领导后再答复,人为拖延时间阻碍了破产事务的进程。
背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经与张家港市税务局沟通协调
过,税务局税政科也认可:破产企业立案前的欠税,作为税收债
权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由管理人
直接申报缴纳,不会因破产立案前的欠税影响破产进程。
建议:由税务机关将破产事务涉税操作具体化、程序化下
发给各级办税窗口,避免窗口人员因为工作调动、新入岗未培
训等原因不清楚破产事务涉税操作的特殊处理而影响政策的
落实。
4 税收管理中间环节仍需简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9〕64号”文件,现在税务
局对注销业务有了很大改观,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文
书,税务注销基本可以畅通无阻。但税务注销前面的一些涉税
管理环节,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一般的企业对待,繁琐且增加破
产费用。例如:破产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财务人员流失、财务资
料遗失、非正常若干年等)被列入税收异常户,管理人接手处
理时,因破产财产处置需开具发票,税务局就要求先处罚、补申
报,然后缴纳金额不等的罚款,才能转成税收正常户。如果破
产企业领取发票的税控盘没有交接到,税务局要求首先在报纸
刊登遗失公告,然后,接受税务处罚,再由管理人申请购领税
控盘,最后,再由管理人申请购买百万元版本发票(否则只能
领10万元版本的发票),经过审批只能领取25份。而破产拍卖
成交的6 000多万元,管理人必须要领3个月才能开票完成。凡
此种种,从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从登报遗失到购领税控盘,从
申领发票到开具发票,周期长、耗时又耗力,也增加了破产费用
(2次税务处罚、1次登报费)。
5 结语
税务局应针对破产企业的特性,根据“税总发〔2019〕64号”
和“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的精神,设计破产企业税收
征管中间环节的简便措施和操作规则,又快又好地推进破产企
业的退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