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关于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意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单位一方败诉比例则明显高于员工。
主要原因存在两方面: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其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员工;二、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及单位在用工管理及日常操作的遗漏。
从单位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将日常一些失误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在一定程度规范公司制度流程,降低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旨在通过对四类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总结,使大家了解一些的劳动争议方面的基础性规定,并提供一些常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意见,供人资部门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因我司主要业务在北京和广东地区,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会结合广东省的一些规定,使本次培训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培训目录一、事实劳动关系二、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四、规章制度第一节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或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1、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3、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不满员工不满16周岁,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劳动保护条件不足以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事实劳动关系对单位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单位产生以下影响: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一些外勤人员)2、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要支付11个月工资)3、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五、常见问题1、单位忽略或拒绝与后勤人员(比如说司机、保安、保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含司机、保安、保洁等人员);如是后勤业务是外包或劳务派遣的,那么没有仔细检核这些人员与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近年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不仅制约着企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甚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构建协调、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满足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需求。
本文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会组织中图分类号:f24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1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国内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较为单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其一,有些企业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重视不足,他们常常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管理规章制度;其二,有些企业在与劳工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的条款公平性不足,这为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三,有些劳动者本身缺乏应用的法律常识,违约、跳槽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部分外来的打工者由于缺乏长期的就业打算,他们多数都抱着临时就业的想法,由于不想受到用工合同的约束,从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无形中给劳动用工管理增添了难度。
(二)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来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用工制度不够规范,从而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型企业,因其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底层,致使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相对较少,这使得他们对低价劳动力成本的依赖性较大,为了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保以及解聘员工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企业往往在雇佣劳动者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却并不规范,有些条款含糊不清,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状态的不断改变,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呈现出了纸漏,例如,出现了合同期限不足的问题以及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我国重新颁布了改良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沿用至今。
中国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一法律颁布以来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工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教育,从各个方面获得了信息,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对自身权益的防范和控制意识,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提高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逐步完善,工人的教育水平和获取信息的速度不断提高,对自身权益得失非常敏感。
劳资纠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就业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解决工人们提出的疑虑和劳动斗争。
人事管理人员要熟悉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法,才能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降低雇佣机构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同时,熟悉劳动立法的员工管理者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允许发生劳动纠纷,但是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的劳动斗争仍然很严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降低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2010年富士康“XX跳楼”事件可谓众人皆知,郭台铭对接连发生的职员投身自杀事件进行了道歉。
2017年又发生了第12次“跳楼”事件。
富士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10多名员工从楼上坠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之后富士康提高了工资,选择转型和内部转移,支付巨大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无形费用。
这一事件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差异,能否处理好理性和法律的关系,将会拷打企业的良心,给许多企业敲响警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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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上海市, 劳动合同法, 人民法院, 高法, 意见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浅谈劳务派遣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劳务派遣存在问题及对策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人力资源租赁或员工租赁等,在国外也被称为临时雇佣服务是指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三方的关系见图1:图1一、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劳务派遣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但发展却异常迅速,经历了外资需求的萌芽阶段、全方位的成长阶段和规范化发展阶段,如图2所示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图2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仅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万人,电信系统的电信、移动、网通、联通等四大集团共有职工万人,其中劳务派遣工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邮政、金融、石化、建筑、电子、机械制造等效益比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物业等服务性行业劳务派遣工数量也在迅速增长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如此迅速地蔓延,得到如此众多用人单位的接受呢?特别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企业主要看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几个明显优势:1、降低人工成本首先,被派遣劳动者多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用工单位据此可节约管理成本;其次,一旦用工单位不再需要,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降低了解雇成本;最后,可以灵活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这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2、用工机动灵活对于那些业务量受季节性、政策性、外部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而言,采用劳务派遣,可以在增加业务时迅速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及时减少人员,人员进出手续都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业化服务,不会影响到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3、减少劳动仲裁纠纷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单位这样,用工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发生劳动纠纷,从而省却用工单位的管理时间和精力,专心于经营活动劳务派遣的优势显而易见,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得到了规范的发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消除了过去人才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分的混乱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重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得到了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报酬的情形大大降低,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和数额都得到了较大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显著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也出现了于立法本意不和谐的现象二、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新法规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工作尚不完全到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误解,劳务派遣中仍存在很多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落实和改善首先,《劳动合同法》中存在一些不完善和相对模糊的地方,在实际的劳务派遣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分歧例如《劳动合同法》中66条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针对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我们前期的劳务派遣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用工岗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降低因劳务派遣付出的成本,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解释,有立法权部门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其次,新法规还需加强落实,保障真正有效的实施一些地方*的旧规定没有及时调整、新法规没有建立或不完善,对于新法规的宣传、落实及实际执行不到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既涉及*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落实,遇到劳务派遣的违规问题要坚决处理再次,各个区域和层级对于新法规的误解较多企业和个人对于新的政策缺乏充分了解,甚至各个司法和劳动管理机构对于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认为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是“免责金牌”,降低成本、规避责任、躲开一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旧“卖点”促成企业在“抢闸”规避新法时,将劳务派遣公司当作得力的“道具”实际上国家已经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说明企业对于新法规的理解不足2、劳务派遣公司受到新政策影响不减反增,行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行业集中度较低,缺乏有效监管,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企业劳务派遣业务需求增加明显,特别在新法规实施后,一些企业甚至看到自己内部以前使用的司机、保洁、食堂等人员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五险一金等劳动保障,纷纷找到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转移派遣业务以求自保形形色色的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充斥于其中的多是些不具备技术和规模实力的小机构、小中介这些小机构、小中介利益熏心,采取违法手段来追逐利益,不惜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用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其次,*法规的有硬无软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的“空心化”仍没有有效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底限要求虽然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的硬件要求,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真正评判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软实力却缺乏有效的监管,有规模、有实力、具有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公司仍占据较低的市场份额,整体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再次,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估、汰换机制据统计,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众多,派遣的工种几乎全部涉猎,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但缺乏有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很难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因此,如何扶植优秀劳务派遣机构增大的份额提高行业集中度、清理并淘汰失范的劳务派遣机构确实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点与难点,也是下一步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的重点3、部分不良派遣用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法规带来的变化,心存侥幸甚至想通过“捷径”来敷衍了事,导致劳务派遣用工仍然问题多多近年来在劳务派遣市场陷入了工源不足,市场旺盛的需求,以及新法规带来的政策变化仍然没有有效的改变劳务派遣员工的弱势地位,部分无良用工单位仍不愿意主动调整应对市场变化,幻想通过“捷径”和原有的主导地位压低劳务成本,无形中更加剧了供需缺口,最后这些企业一定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另外部分企业将原合同制职工突击改签为劳务派遣工,由此使得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劳动关系矛盾也更加突出另外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这些仍然需要通过长期的*监管和劳资双方不断的斗争中去改善4、劳务派遣员工迫于就业压力,主动放弃合理利益,面对劳务派遣纠纷,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由于派遣员工多是从事低附加值的工作,竞争程度更为激烈,谋求工作条件很多是以减少或牺牲自身应得的劳务报酬和劳动福利为代价换取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管理上受双重约束,在利益上受双重“盘剥”,工资低、福利差、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劳务派遣工存在的普遍问题虽然此次法规明确规定发生劳务纠纷,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派遣工往往主张自己权利的自信不足,再加上维权意识和能力所限,很多是选择沉默和无奈的接受,甚至出现了很多企业要求劳务工填写空白劳务合同的现象虽然目前劳务派遣仍然了很多问题,但同时也看到了劳务派遣市场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也让我们坚信只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一定可以有效解决劳务派遣的问题三、劳务派遣问题解决策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条例》的相继颁布和推行,可以明显感觉得到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问题只要共同关注劳务派遣员工的生存状况,群策群力,就一定可以使劳务派遣行业目前发生的问题得到极大改善,本文谈到一些建议可总结为:一完善、两强化、三构建,即各级*作为行政管理单位要结合各区域的情况,从法规上明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通过强化行政监督和劳动仲裁的执行力度,增强劳务派遣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的保障和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不受侵犯;构建良好的派遣劳务市场,扶植优秀劳务派遣机构发展壮大、组建和延伸为劳务派遣人员服务的工会组织,引导用工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立劳务派遣市场的良好秩序,达到减少目前劳务派遣存在问题的目的,如图3所示图3下面浅谈一下针对本文关注的目前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建议如下:1、充分发挥各地*行政职能作用,抓紧制定和推行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让广大的劳务派遣人员有法可依各地*应继续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2、要有效的强化实施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着力抓好劳务派遣的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真正把热点、难点的劳务派遣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决拿下同时,进一步加大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加强劳动调解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派遣的争议纠纷,确保劳务派遣的争议及时、稳妥解决,有效的降低违规事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3、各地*、组织通过政策、行政和服务等手段指引,重点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首先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制定法规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贯彻落实法规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反映仍然比较集中的用工机制、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专题宣传,进一步讲清道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其次通过*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特别要让各类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这样可以有效的从源头解决问题,很大程度的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4、扶植优秀派遣机构发展,引入保障性派遣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优胜劣汰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笔者深刻认识到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认真为每个客户和外派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才能使派遣公司做稳、做大、做强劳务派遣行业的改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的服务能力,支持有规模、有信誉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劳务派遣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加大行业中优秀派遣机构的服务份额,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引入“休克鱼”激活行业发展,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不仅可以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而且可通过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设立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记录制度,评估派遣公司软性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快行业洗牌*、组织和民间广泛开展评比和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核定派遣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各类违规派遣机构,坚决淘汰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市场秩序5、扶植建立派遣劳务工会组织,保障派遣员工权利,在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劳务人员维权意识的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建立和延伸派遣工会组织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由*牵头,工会组织落实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工生存状况,了解和帮助他们的劳动经济权益落实,关注和参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公司合同签订、工资协商,协助劳务工处理企业违法改签、转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维权工作目前在沃尔玛、肯德基等派遣用工大户的外资企业都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开展了派遣劳务人员的维权工作充分重视对广大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要着重抓好派遣劳务人员就业观念的教育和维权意识的教育两个方面只有广大派遣劳务人员的参与,维权意识的提高,才有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帮助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配置的新方式,需要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和动态调整的过程,但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构建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永远不变的法则。
浅议当前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及对策

浅议当前劳动争议法律问题及对策[摘要]文章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特点;对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
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影响及对策

20 年 1 ,劳动合同法》 08 月 《 正式实施 , 明确把事 业单 位 纳入劳 动关 系调 整 范 围 , 有 利 于推 进事 这
业单 位用 工 制 度 向规 范化 、 制 化 轨 道 转 变 , 法 有 禾 营造 单 位 自主 录用 、 动 者 自 由择 业 、 部 劳 干 能上 能下 、 职工 能 进 能 出的 用 人 环 境 , 利 于调 有 动员 工工作 积 极 性 、 动 性 和创 造 性 。 《 动 合 主 劳
《 劳动合 同法》 事业 单位 用工 对
制 度 的影 响 及对 策
张君玉 , 正 昌 潘
( 海南 广播 电视 大学 直属 学 院 , 海南 海 口 500 ) 7 15
摘
要 : 劳动合 同法》 《 将事业单 位纳入了劳动合 同管理范 畴 , 这给事 业单 位用工制度转换和人事管 理体
制改革带来重大影响 。面对《 劳动合 同法 》 实施后 的新变 化 , 业单位 应 积极应 对 , 一步加 大 自身改革力 事 进 度 , 面贯彻落实 《 全 劳动合 同法》 。
2 0 第 2期 0 9年 总第 3 5期
海 南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 nlo ia do& T nv ri o r a fHan n Ra i V U iest y
2O . 09 No 2
G n r lS ra No 3 e e a e l . 5 l
动合 同法》 之所以强调“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是 因为 劳 动 关 系 表 面 上 的平 等 掩 盖 了 事 实 上 的
秩 序 , 护 劳动者 合 法权 益等 都 具 有极 其 重 要 的 保
收 稿 日期 :09— 3—1 20 0 5 作 者 简 介 : 君 玉 ( 97一) - , 族 , 南 万 宁人 。 海 南 广播 电视 大 学 副 教 授 从 事思想政 治教 育、 张 16 ,- 汉 2 ' 海 社会 学、 法学教 学
单位外包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外包人员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包人员因其灵活性、低成本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然而,由于外包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单位外包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单位外包人员的定义单位外包人员,又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外包人员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单位外包人员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该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少于二年;- 劳动报酬:按月支付,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保险福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2. 劳动保障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 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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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自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劳动合同法总体执行情况比较良好,普法程度较高;签约率很高,纠纷发生率明显下降。
上海市某行业协会选择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行业抽取220家具有代表性的规模以上企业,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展开实地调查。
其调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1%,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参差不齐。
从调查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企业174家,占比81%;劳动合同签订率90%的28家,占比13%;劳动合同签约率在60-69%的13家,占比6%,有6家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占比3%。
从总的情况看,上海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和普法教育应该是走在全国的前列;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从调查的情况看,认为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企业占48家,占比24%,导致企业用人机制的87家,占比43%,认为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的18家,占比9%,只有47家企业认为员工是企业的财富,占比例中的24%;造成以上的情形,主要是大部分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这跟国际、国内
市场的大环境,以及中国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廉价的劳动力有关;特别是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101家对此认可。
其实,按照国际上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惯例,并没有此先例。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才能真正体现劳动合同的公平性;三、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质疑。
只有23%的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或者人才派遣,13%的企业有此计划,10%的企业在采用过程中,遭到了劳动者的质疑。
52%的企业表示不需要。
这也是近年来劳务或者人才派遣过程中,市场不规范造成的。
市场需要不断规范和引导。
但是从上海市人才中介协会的20XX 年度人才服务行业发展白皮书中关于人才派遣的数据。
到20XX年为止,人才派遣、委托派遣单位有11008家,派遣人才数量为万人;人事外包人数为万人。
06年人才服务产业营业收入达到了亿元,比06年增长65%,连续4年保持50%以上的年增长率;因此人才服务、劳务派遣业将是现代服务行业中的皎皎者。
当然,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法规去实施,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去做,人才、劳务派遣企业将都面临关闭的限制。
必须尽快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在三性中可以操作的范围的界定。
四、认为裁员对企业成本增加急剧上升。
97家认为企业裁员难,成本急剧上升。
占比例中51%,68家企业认为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去执行,占比例中的35%,只有20家企业认为不会有影响,占比例中的10%。
这也是很多企业在20XX年1 月1日以后撤离上海的原因。
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的统计,上海至今大约5000多家企业因为人力成本急剧上升而撤离上海;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
在目前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管理难度大,尤其是高流动性用工,导致企业和职工本人都缺乏参保意识。
养老保险各省、市政策不统一,难以互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按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的个人户账,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职工在流动时,个人所缴的部分也不能全部带走,只能提取个人账户的保险费。
因此,造成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都不高。
另外,还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用、年假问题、美容美发行业、饭店行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特别严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主要原因还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法律意识不强,及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等。
首先,少数非公企业主和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存在差异。
个别企业主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曲解,认为该法的实施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从而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也有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故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也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成本支出的增加,小企业、劳
动密集型企业会受到一定影响。
所以,他们不愿降低利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再次,部分企业员工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
由于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部分农民工外出务工只追求工资上的高低,而不注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对企业是否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则往往不屑一顾。
第四、企业经营者利用超时加班和不支付加班工资来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多数企业中,存在着用计件工资变相掩盖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大部分企业不区分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加班时的劳动报酬,降低人工成本,获取最大利润。
第五、因劳动力供给不足,导致外来务工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不愿签订合同。
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含量不高、偏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如勤杂工、清洁工等,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干的,便出现企业超龄用工的现象。
另有部分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员工,他们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作用不大,因而影响了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为了更好的加快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的精神建设,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这些问题。
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引导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顺利贯彻执行;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报纸、媒体广泛宣传等方式,有计划、有层次组织学习,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从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要认真研究、对上海市以前制定的相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者废止。
当务之及就是需要尽快修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抓紧与劳动合同法衔接,做到不留死角,以利于企业更好的执行法律。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推进国家要求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与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比如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的数据库,及时分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
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上。
建议加强工商、税务、劳动监察之间的
联动。
重点对区域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
进一步简化劳动仲裁办案的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实现劳动争议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要以劳动合同法推进为契机,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
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学习浦东劳动仲裁院聘请兼职仲裁员的做法。
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大力搭建劳动关系的信息平台,实现管理和服务齐头并进,发挥它在劳动关系中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