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设计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_50564-2010)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 50564-2010)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的公告第618 号现批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64-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目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的公告1 总则 (1)2、基本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2.2 图纸规格 (2)2.3图纸标题栏 (4)2.4 比例 (6)2.5 文字与数字 (7)2.6 图线 (7)2.7 字母与符号 (10)2.8 数值精度 (11)3 图形及画法 (12)3.1 投影及视图 (12)3.2 尺寸标注 (15)3.3 标高 (20)3.4 方向与坐标 (21)4 图例 (27)表4.0.1 矿石、岩石及材料图例 (27)表4.0.2 各种界线与方向图例 (29)表4.0.3 露天工程与井巷工程图例 (30)表4.0.4 设备图例 (33)表4.0.5 铁路、公路、桥涵图例 (35)表4.0.6 通风图例 (37)表4.0.7 水采及船采图例 (39)5. 附录 (42)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42)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条文说明) (43)1、总则 (44)2、基本规定 (44)3 图形及画法 (45)4 图例 (46)5. 附录 (46)1 总则1.0.1 为统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设计制图标准,实现制图标准化,提高制图效率,保证图面质量,不用或少用文字说明便能表达设计意图,使设计、施工和生产之间有简捷共同语言,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专业和井建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和通用图(包括CAD绘图),制图中涉及其它专业时,应按有关专业制图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遵照国际标准,图纸中使用的简化汉字、计量单位名称及符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JC××××

《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JC××××-2006)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材露天矿山地质和采矿的要求,适用于花岗石、大理石、砂岩及板石的露天矿山地质勘查于开采设计、建设和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爆破安全规范》(GB6722)《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天然花岗石荒科》(JC/T204-2001)《天然大理石荒科》(JC/T202-2001)3.矿床地质要求3.1储量要求3.1.1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划分,见表1。
表 1 石材矿床矿石储量规模划分表3.1.2矿山建设规模要求,见表2。
表2 石材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3.2土地工作程度要求3.2.1地质勘查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地勘单位承担,大中型矿山提交详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小型矿山可提交普查报告。
3.2.2在详查地质工作开始前,应与矿山开采专业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共同确定首采区和试采区位置。
3.2.3试采区的大小应视石材品种及其赋存条件而定,其长度应不小于30M,宽度应在剥离风化层后继续推进不小于10M,或每一试采点采出的荒料体积不小于50 M3。
3.2.4试采点应详细测绘节理裂隙产状、密度,对石材本身的瑕疵(色斑、色线等)进行统计。
石材荒料率应按照三维方向尺寸进行统计于计算。
3.2.5统计与计算花岗石、大理石和厚层砂岩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规格应为65cm×40cm×70cm,板石和薄层砂岩、千枚岩等相当于石板用途的矿山不以此为最小荒料规格,具体指标可由矿山、地质和设计三方单位商定。
4.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石材露天矿山建矿前应进行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应由资料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5.矿山设计石材矿山在开采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开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煤矿作为煤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基地,其安全性和高效性的设计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煤矿的各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
一、选址规范在煤矿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确保选址区域地质稳定、煤炭资源丰富,并考虑地质状况对矿井建设和矿井维护的影响。
2. 水文规范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矿区降水情况,根据地下水位和地表水流动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水文措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
3. 水文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全面了解矿区的水文地质特征,包括地下水位、水质、水渗透性等,并根据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矿井设计规范在矿井的设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1. 井筒规范矿井井筒是连接矿井地面设施与井下工作区的主要通道,设计时需要考虑井筒的直径、坚固性、通风和排尘等要求,确保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2. 支护规范在矿井设计中,需要合理选择和设计适用的矿井支护措施和设备,以确保井下工作面的安全和稳定。
3. 通风规范矿井通风是保障井下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矿井设计需要合理布置通风系统、设备和通风巷道,以保证井下工作区域空气质量的合格。
4. 电气规范矿井电气设备在煤矿生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设计电气设备和线路,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规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程。
1. 安全设施规程煤矿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通道、安全疏散标识、灭火设备等,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2. 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包括矿井通风、矿井支护、矿井排水、瓦斯抽采等,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矿山工程所用规范及标准汇总

矿山工程所用规范及标准汇总本文档旨在为矿山工程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关于规范和标准的汇总信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和标准,可以作为参考:1. 环境保护规范-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该规范用于评估矿山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该规范用于评估矿山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 矿山废弃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的要求,以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矿山废弃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的要求,以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2. 安全规范-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为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包括矿井通风、爆破安全、消防等方面。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为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包括矿井通风、爆破安全、消防等方面。
- 矿山防灾减灾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预防和减少矿山灾害发生,包括地质灾害、事故灾害等。
矿山防灾减灾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预防和减少矿山灾害发生,包括地质灾害、事故灾害等。
3. 设计规范- 矿山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包括地质勘探、选矿、工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矿山工程的设计符合安全和经济性的要求。
矿山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包括地质勘探、选矿、工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矿山工程的设计符合安全和经济性的要求。
- 矿山开采方案评审标准:该标准用于评审矿山开采方案,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安全、环保和顺利进行。
矿山开采方案评审标准:该标准用于评审矿山开采方案,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安全、环保和顺利进行。
4. 资源管理标准- 矿山资源储量评估规范:该规范用于评估矿山资源的储量,为矿山的开采和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矿山资源储量评估规范:该规范用于评估矿山资源的储量,为矿山的开采和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 矿山资源管理标准:该标准用于管理和保护矿山资源,包括矿山勘查、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矿山资源管理标准:该标准用于管理和保护矿山资源,包括矿山勘查、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矿山企业采矿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

矿 山 企 业采 矿 初 步 设 计 委 托 资 料 内 容(试 行).采矿专业.全国冶金系统设计院采矿业务建设网一九八九年二月关于印发“矿山企业采矿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采矿专业施工图设计质量,统一设计标准,根据1987年11月采矿业务建设网采矿专业昆明会议的决定,委托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起草的“矿山企业采矿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试行),现已编制完毕,印发给网内各单位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新的建议和意见,请函告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采矿室,以便今后作必要的修订。
全国冶金系统设计院采矿业务建设网 一九八九年二月编制单位:冶 金 工 业 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院 长 唐昭武院副总工程师 李鼎权科 技 处 迟贵德采 矿 室 主 任 刘儒臣主 任 工 程 师 罗绍裘 吴寿峥编 写 杨庆铨一九八九年二月编 制 说 明“采矿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说明如下:1.本“规定”内容包括露天矿、露天矿大爆破,砂矿床水力开采、地下矿和炸药加工厂等五个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
由于各矿山的条件不同,生产工艺有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对各部分列出的施工图项目和深度要求,可根据各矿山具体情况决定取舍和增减。
各设计单位专业分工有所不同,其深度要求不受影响。
2.“规定”着重阐明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至于设计步骤、方法和制图标准,请另参见其他有关资料和规定。
3.施工图中所附的各种表格(工程量表、材料表、座标表、断面特征表等)型式和图形符号,均以《矿业工程制图》中的规定为准。
4.“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冶金部已经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编制的,如将来有所变动,则以新的规程、规范(如安全规程、矿业工程制图、矿业工程术语等)为准。
5.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所限,不妥之处难免,请在试行中批评指正。
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一些单位和同志的大力支持,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
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石料、石材矿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306 标牌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1016 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897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GB 50970 装饰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1186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JC/T 1081 装饰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JC/T 2299 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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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设计规范篇一: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露天采矿设计技术规定与定额2001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其它所有制企业仅供参考。
第103条露天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 104 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易采易选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在矿床总体开发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在方案比较中,一般露天开采可考虑优越系数1.2。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提高入选品位;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做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第105条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露天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第106条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
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第107条露天矿设计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动态经济分析,择优选取方案。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201 条采矿设计主要基础资料:一、黑色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若干原则规定(一)经过储委审查批准的矿床详细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
(二)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三)深大露天矿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要有最终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可根据各矿山的边坡工程地质条件不同情况,分阶段逐步进行。
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没有边坡研究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开展设计的,需有委托方的正式许可文件。
(四)主要井巷工程地质资料。
(五)露天剥离的排弃场地要有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
(六)改、扩、建矿山要有矿山现有设施的调查和现状测绘资料。
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一)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过国家、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一、二类矿的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表2-2)(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正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定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三)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的,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四)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1、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2、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依据不足的矿山;3、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程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4、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用。
难以求得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篇二:露天采矿工艺技术规程露天采矿工艺技术规程1 范围一、本规程规定了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穿孔和爆破工艺、采矿和采装工艺、矿山运输工艺、排岩工艺、边坡工艺、炸药加工工艺、防排水工艺、环境保护、矿山土地复垦、产品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程主要引用文件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86民用爆破器材加工厂安全设计规范 GB50089—98 石灰石YBT5279—1993 贫铁矿石 Q/ASB7—1998露天矿靠帮爆破工艺技术规程 QJ/AG1000.02.01—2002 特等优质石灰石技术条件 CAK25—2000 3 露天矿开采基本原则3 .1 露天矿正规开采 3.1.1 正规开采技术标准3.1.1.1 露天开采必须贯彻国家“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采矿方针,须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开采设计,且在整个开采时期严格执行设计。
3.1.1.2 露天矿开采须有经公司批准的两级矿量保有期(开拓、回采).一般开拓矿量3年以上,特殊情况不得小于2年;回采矿量:铁路开拓运输为3~6个月,汽车开拓运输为2~5个月。
3.1.1.3 露天矿开采应将设计开采范围内的工业矿量全部采出,回采率、贫化率以设计为标准,对暂不能利用的有用矿物,应分别贮存。
3.1.1.4 提供矿山开采设计的矿量级别须达到下述勘探程度,开拓设计:C级以上,回采设计:A+B级。
3.1.1.5 露天矿山采掘计划应严格遵照设计生产剥采比安排.矿山开采时,要认真执行批准后的年、季、月采掘计划。
3.1.1.6 露天矿的采场要素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1.1.7 露天矿须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以及相识应的防、除尘措施,保证工人工作地点粉尘合- 1 -QJ/AG 1000.02.02—2003 格率达到国家标准。
3.1.1.8 露天排土须排在最终边界以外(内排土除外)。
3.1.2 到达正规开采的手段和前提。
3.1.2.1 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最终报告。
3.1.2.2 须有完整长远的总体开采技术设计,即:大型矿山须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代表机构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中、小型矿山须有经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
3.1.2.3 贯彻合理的由上而下或由内向外,水平分层或倾斜分条开采的原则,确保均衡采掘,矿山工程下降速度与工作线的水平推进速度须相互适应,保持采场阶段在空间的均衡发展。
3.1.2.4 凡新建、扩建矿山或采区,总出入沟、运输枢纽、排土场等工程须有设计。
3.2 露天矿山基本管理制度。
3.2.1 采掘进度计划的管理。
3.2.1.1 各矿山须建立采掘进度计划管理制度,采掘进度计划是坚持正规采掘,保证矿山正常生产、搞好矿山生产工作的根本制度,是管理工作的中心。
3.2.1.2 各矿须定期编制年、季、月采掘进度计划。
3.2.1.3 采掘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须在矿山开采设计和长远生产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开采方针和用户需求对采掘工艺程序、采剥比例关系、生产和基建、主体设备能力进行全面具体的计划和安排。
3.2.1.4 年度采掘进度计划,由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经矿领导审核签署后,保矿业公司。
3.2.2 采掘设计的管理3.2.2.1 各矿须建立采掘设计管理制度。
3.2.2.2 一切采掘须有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3.2.2.3 一切采掘设计有地测部门提供充分可靠的地质质料做为依据。
3.2.2.4 一切采掘设计须履行专业人员、设计人、审核人、负责人、矿山主管领导等参加的会审、签字,否则无效。
3.3 露天矿闭坑封停3.3.1 闭坑或封停(半年以上)的审批3.3.1.1 整个矿山闭坑或封停须报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批准。
3.3.1.2 采区、主要采场闭坑或封停须报公司批准。
3.3.2 矿山(包括采区、采场)闭坑须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 2 -QJ/AG 1000.02.02—20033.3.2.1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采矿量已全部采出,确无保有价值。
3.3.2.2 地质条件变化,已无开采价值。
3.3.2.3 水文地质条件或现有采矿技术条件发生困难,且目前条件不能解决者。
3.3.2.4 矿山闭坑或封停,须由主管编制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中应说明:生产现状、闭坑、封停原因、资产损失情况和处理办法等并附相关图纸资料。
3.3.2.5 闭坑或停封,要做好善后工作,力求减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安全条件允许下尽可能回收全部矿产资源,设备、设施、材料、对地表一切建筑物、深部积水、边坡、空区等进行妥善处理。
4 露天矿境界及矿床开拓4.1 露天矿境界 4.1.1 一般规定4.1.1.1 露天矿境界确定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或省审查批准的勘探阶段报告(包括水文地质报告)。
4.1.1.2 露天矿境界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境界剥采比、平均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原则进行。
4.1.1.3 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境界原设计开采境界外,剩余矿量不多,根据现在的技术经济条件,可以回回收利用;矿体发生变化,有利于露天开采。
4.1.1.4 当所圈定的矿量很大,服务年限在40~50年以上时,为减少初期剥采比和基建工程量,为加快矿山建设进度及使矿山尽快获得经济效益应尽可能考虑分期开采,但应对前后期衔接妥善安排,防止过渡时矿山能力受干扰。
4.1.2 境界要素4.1.2.1 露天矿底平面尺寸的选择,长度应保证满足运输展线要求;宽度满足采运设备工作尺寸的要求;底平面要平整,弯曲处应符合运输线路技术条件,保证最小的曲线半径。
4.1.2.2 开采深度应保证全境界剥离量最小,回采率最高,保证运输系统不超过经济合理的运输距离。
4.1.2.3 露天矿最终边坡要根据矿山开采深度,矿岩地质构造,物理机械性质,矿体产状,水文地质条件,穿爆工程特点,边坡外加载条件及运输系统布置来确定,要从技术经注解和安全两方面统筹考虑。
4.1.2.4 露天矿边坡由台阶和各种平台组成。
- 3 -QJ/AG 1000.02.02—20034.1.2.5 露天矿阶段高度可根据矿岩性质、开采方案、采掘设备和安全条件等确定。
不需爆破就可以用采掘设备直接挖掘的各种矿岩,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挖掘高度;对爆破良好的工作面,经挖掘后不会形成伞檐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电铲最大挖掘高度的1.25倍,一般应在12~15m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