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流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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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产检报销及申报生育津贴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产前检查门诊费用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复印件(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出院时医院会给)

4、原始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

5、医疗费用明细单

6、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7、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需知道医保手册号及参加工作时间,并提前将收据的分项汇总好。

住院:原始收据、明细单

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

由女方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相关证件请带原件,门诊部分实报实销最高报销1400元。二、分娩费用:

直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社保卡与医院进行结算。

住院生产费用:只需交个人承担部分,到时医院会跟社保中心核算报销的费用;

自然分娩:一级医院2700,二级医院2900,三级医院3000;

人工干预:一级医院3000,二级医院3200,三级医院3300

剖宫产:一级医院3800,二级医院4200,三级医院4400。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分娩医疗费用申报材料:

1、《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1份加盖公章

2、《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

4、医院全额结账证明

5、单位情况说明

6、医学诊断书(需有孕周数)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二、生育津贴支付:

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红色皮的有晚育津贴,其它颜色不享受)

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本单位员工一方即可);

4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军籍人员需要)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一份);两份均需夫妻双方单位盖章

8、《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无需)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5-25日

(三)经办流程: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以上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3)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表一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通过女方公司报销。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生育津贴=单位当月实际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晚育津贴= 享受晚育津贴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街道计生办开

社保卡、准生证、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若已有住房,拿房本去街道或者居委会开证明即可。

在外地生孩子的在京可报销

需提供:

当地医院开一个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及全额结算证明

医保部出具的就医医院级别(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

单位开户申报说明书(无固定格式,写清异地生孩子的原因,加盖公章即可)

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成语产假天数补支

2: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该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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