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沪财库[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09]54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国库、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资金都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支出活动的透明度,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支出拨付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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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2〕931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8〕737号)等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金使用量过大等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醴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醴政函〔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醴政函〔2014〕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现将《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财政部“要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在我市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以下简称乡镇)实施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乡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二、基本原则遵循“资金所有权、资金管理权、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债权债务管理权”五权不变原则。
各乡镇仍是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主体,对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全面负责。
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市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资金归乡镇管理,资金使用按规定程序由乡镇审批。
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主要内容将乡镇视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乡财市监管乡用”改革,市财政通过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账户统设、票据统管、预算统编、工资统发、支付统办”的管理模式改革,实现“规范账户设置、规范预算编制、规范收入管理、规范支付程序、规范账务处理”的改革目标。
公务卡支付操作说明

目录一、公务卡使用步骤 (2)二、公务卡报销操作说明 (3)三、公务卡有关文件 (12)四、公务卡使用知识 (23)一、公务卡使用步骤:①签协议在职职工与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发卡协议,申请发卡。
(选定同一家银行,可以避免查询取数困难,以及减少跨行还款交易费用)②发卡银行给所有在职职工发放628开头的标准个人公务卡③维护卡信息财务人员将所有公务卡的基础信息维护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只有预先维护好,才能查询到数据)④持卡消费单位职工自行激活公务卡,完成开卡手续,并持卡进行公务活动的消费支出。
⑤财务查询报销单位职工持消费小票与发票等到财务报销,财务人员通过支付系统内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支付到公务卡或指定的借记卡(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完成还款,恢复额度。
注:单位财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卡银行组织职工进行公务卡使用培训。
二、公务卡报销操作说明2.1公务卡信息维护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选择【集中支付录入岗】角色进入,如果用户只有一个角色,则不用选择角色,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操作页面,选择【公务卡管理】如图:选择公务卡信息维护,点击【增加】,如图:系统弹出公务卡信息录入框,如图:依次录入公务卡信息中的各项数据,点击【确定】完成公务卡的信息录入操作。
另,在发放公务卡时,可以要求发卡行提供所有发放的卡信息的电子档,以提高准确率,减轻工作量。
注意:1、如果需要大批量的录入,可以选择【导入】功能。
在使用导入时,为确保格式正确,导入顺利,可以先手工录入一条信息,再把这条信息【导出】作为模板,按此格式,编辑好全部数据后再导入到支付系统里。
如有需要帮助,请直接联系国库处(收付局)。
2、如果所发卡不是628开头的标准公务卡,请联系发卡行进行变更升级,再维护进系统。
3、此处维护的数据是供查询报销消费数据使用的卡,应全部是公务卡(贷记卡),而不是储蓄卡(借记卡)。
作为公务卡绑定的还款账户,可以在正常的收款人信息里维护。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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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政 厅 ( 局 ) :
、 、 、
( 七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非税 收 入 收缴 管 理 改革 要 求 建
,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改 革 是 我 国 财 政 国 库 管理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容 自 2 0 0 2 年推 行 以 来 各 地 按 照 国 务 院批 准的 财 政 国
,
,
。
预 算 的 通 知》 国 发 [2 0 0 8 ]3 5 号 ) 中 规 范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及 全 (
面 推进 非 税 收入 收缴 管 理 改 革
,
,
对应 上 缴 中央 财政 的分 成 收 入 通 过 财 政 之 间 上 缴 的 要 按规 范 的 要 求进
,
一
继 续 保 留的 中央 和地 方 收 费
,
证 按 照 规范 统
、
一
的渠 道 解 缴
。
.
力争
2 0 10
经 年底前 地 方各 级 执收单位 全 部实施 改革 ; 清理 整顿
、
四 规 范非 税 收 入 收 缴 账 户 管 理
、
后 继 续 保 留 的 收 费 基 金 罚 没 收 入 国 有资 本 经 营 收 益 国 有 资
, ,
,
( 十 ) 地 方各 级 财 政 部 门选 择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代 理 银 行 原 则
一
五 完善 非税 收 入 收 缴管 理 系统 建 设
非税收 入 收缴 应 按 照 统
上 实行 招投 标 制度 应 参 照 《 央 财 政 国 库 集 中收付 代 理 银 行 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甘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7号)省直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从2002年11月份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我省先后选择了三批省直单位开展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得到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效率不断提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7号)精神,确保实现“十五”期间在全省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份开始,在省直所有部门全面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国家预算执行和政府性资金管理最彻底、最完善、最可靠的模式。
推行这项改革,对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方针上来,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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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
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
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
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
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财政性资金。
2012年底前,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研究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三)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
省级、地(市)级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关系,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
(四)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
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建立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制度,实现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控制。
建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和程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效率。
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严格规范支付程序,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2011年底前要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除涉密资金等特殊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加强报账制管理,严格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明确界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的职责,资金支付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三、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五)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2012年底前所有省、地市、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全部实施改革,具备条件的乡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也要实施改革。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教育收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也要比照改革模式进行收缴。
(六)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不断完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收缴信息;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
四、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七)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撤并无有效文件依据、同类性质多头开设以及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
分散在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专户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健全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机制,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要实行招投标,不具备条件的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八)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是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归并;完善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设置,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监控范围。
五、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九)扩大改革实施范围。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要于2012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预算单位。
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十)完善公务卡管理机制。
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
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信息的动态监控。
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指导预算单位利用公务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按规定使用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严格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信息的保密性要求。
强化公务卡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十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不断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加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监控重点,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互动,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通过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反馈效果。
(十二)加大对省以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统筹考虑,周密部署,加强指导,以地(市)、县级为重点加快实施进度;加大对所属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督促和考核力度,确保2012年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七、加强地方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十三)加强财政国库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推进国库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加快电子身份认证等系统安全配套措施建设。
(十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标准化建设。
制定财政国库信息管理规范,推进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
实现并规范与预算管理系统的自动化衔接。
继续推行中央统一开发的地方国库支付系统,已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做好升级工作;未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应按照一体化、标准化的要求加快系统建设。
保持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十五)建立预算执行数据动态统计分析体系。
根据地方改革进度和信息化程度,逐级推进建立预算执行数据中心,逐步实现从生产系统中动态提取数据,获得即时性和明细程度较高的预算执行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地方财政收支及预算单位资产、负债、人员编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同步开展国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工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计划,按国务院要求的改革时限倒排工作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业务处(科、股)室,落实到人。
要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十七)加大保障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为改革提供充分保障。
要注重做好国库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整合或协调工作。
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国库系统干部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十八)建立改革信息上报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到2012年底止,每个季度结束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上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见附件)。
(十九)建立通报督查制度。
财政部将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各省(区、市)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好和改革进度快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改革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督查。
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建立通报督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