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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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自觉对购进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售前质量。

第二条检查食品是否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

第三条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对散装、裸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柜台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警示标志等。

第五条对自行分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每个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销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查验,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假冒食品进入经营场所。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认真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证件、文件:

1、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等证明文件;

2、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质量认证标志文件以及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3、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

4、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严防过期或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日期标签。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应当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食品经营者场厂,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防治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场厂、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

第二条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一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取和查验以下文件: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品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入销售场所的协议准入食品,应当按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并抽查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可以设置协议准入食品或者无公害食品等专卖区,所销售食品的标识必须真实。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企业极其食品质量,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

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食品品种。

第四条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第六条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第七条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南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秀分局食品流通领

域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避免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三、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四、保证进货时认真检验食品质量,食品包装上的标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有清晰的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有标明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字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五)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要在外包装上标明。

五、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七、保证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取得健康证,并持证上岗。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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