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琼农字[201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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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何去何从营农药还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吗?也许许多农药经营户还在疑问老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了,而新的办理怎么还不见动静。

想经营农药的也在疑问《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曾在全国最早公开发文放开农药经营的海南,经历毒豇豆事件后,收紧农药经营政策。

刚刚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案)》明确提出,自11月1日起,海南实行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及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制度,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据8月10日《南方农村报》第6版报道).新政甫一公布就立即引起业界的强烈关注。

目前,农药经营政策恰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现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农药经营的条款已不符合农药市场现实,基本形同虚设,甚至沦为个别单位牟利的工具,业界有关“放开农药经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呼声日益高涨。

参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专家也向外界透露:修改草案中取消了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个体户和企业均可参与市场竞争。

不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并非没有争议.特别是海南毒豇豆事件过后,曾经一度被认为农药管理改革先行者的海南,俨然成了农药市场失管的反面典型。

而此次其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思路背道而驰,再行农药专营,也让人们对即将出台的国家农药新政有些许担心:海南农药新规毕竟是在出现药残事件、经历13年放开经营后作出的修订,它会否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地方法规的修订产生影响,放开农药经营的改革思路会否发生变数,一时尚难判断,还有待农药管理部门正式回应。

不过,细细回味海南农药管理政策从收到放,再从放到收的过程,却也反映了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两难处境。

无论从经济理论上讲,还是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考量,放开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专营早应退出历史舞台.政府可以设定行业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达到汰弱留强、加强监管的目的,但不能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强行规定辖区内的农药经营网点数量,农药实行政府定价更是完全背离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值一驳。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琼农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口岸、农药检查站、各货运(物流)企业:为维护我省农药经营秩序,规范进岛农药运输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农药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除运输本经济特区的农药批发企业(共八家: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植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化(海南)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众和盛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农业厅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

二、各口岸农药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本经济特区的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本经济特区八家农药批发企业(同上)的农药产品购销合同、承运合同和货运单据,对于无法提供前述材料的将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

三、单位和个人承运农药应当建立运输记录,各口岸农药检查站应检查其农药运输记录;如承运的农药产品属于《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琼农字〔2017〕81号)中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除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的,应当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月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6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6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四款:“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将第十条中的“应当经农药专营许可”修改为“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将在本经济特区销售的农药报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

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打禁用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发文字号】琼农字[2011]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01.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严打禁用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琼农字〔2011〕2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我省各地冬季瓜菜陆续上市,部分地区冬季瓜菜已批量出岛进入内地市场,农药经营使用也逐渐进入高峰时期。

为确保冬季瓜菜质量安全,各市县要迅速行动,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坚决杜绝禁用农药流入市场和田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12月31日省政府召开的“冬季瓜菜质量安全专题会议”提出的对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打击绝不留余地,监管绝不留死角”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对全省农药市场进行拉网式的执法检查,在整治手段上突出“一个打击、三个监管”,即做到对农药经营店100%清查,打击禁用农药绝不留情;农药田头监管覆盖率达100%;农产品质量检测点每批次检测率达100%;码头监管率100%;绝不容许不合格瓜菜上市。

各市县农业、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职,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形成合力,切实抓好这次落实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农业、工商部门对经营禁用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注销证照,从重从严依法查处,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质监部门要依据职责抓好农药生产源头,严禁生产禁用农药;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查找线索,打击制售禁用农药窝点,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予配合或者暴力抗法者,公安机关要依照职权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1年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1年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1年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1年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管的通知(2012年6月)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相关试点企业:根据《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商务建[2011]140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精神,经竞争性谈判,确定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通促进中心)作为2011年度海南“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第三方监管单位。

为确保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能,推进试点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和按期完成,发挥预期效益,请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监管办法》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琼商务建[2011]14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督促试点企业主动配合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开展第三方监管有关工作,做好项目开工备案、定期报送信息、迎接中期检查和进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对已完成建设的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向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申报验收,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孙鑫、董昊昱、葛磊、毕琛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622室邮编:100747特此通知。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

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农药登记管理 (6)2.1 登记申请与审批 (7)2.2 登记证管理 (9)2.3 登记资料要求 (11)三、农药生产管理 (12)3.1 生产许可与认证 (13)3.2 生产过程控制 (14)3.3 产品质量监督 (15)四、农药经营与使用 (17)4.1 经营许可与条件 (19)4.2 经营行为规范 (20)4.3 使用指导与培训 (21)五、农药广告与标签管理 (23)5.1 广告审查与发布 (24)5.2 标签管理 (25)5.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6)六、农药安全使用与风险控制 (27)6.1 安全使用原则 (28)6.2 风险评估与预警 (30)6.3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31)七、农药监督管理 (32)7.1 监督检查职责 (33)7.2 行政处罚程序 (34)7.3 法律责任追究 (36)八、附则 (36)8.1 解释权归属 (41)8.2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41)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制造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准备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生产工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抗肿瘤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环保部管理工作,制定加工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规划局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除草剂生产许可证。

以上县级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理应符合国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智能化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讯息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党委政府转贴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前项从事投身于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约束条件:(一)符合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其要求管理模式、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该厂,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大批量生产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农药计算机辅助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政府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理、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建设;(八)农业部明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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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培训 , 明确 了规 范化市 场经 营的要求 , 系统
培训有关农药 知识 , 进一步规 范市 场 内农药经 营单 位
的经 营行 为 , 提高 贵阳市农 药安 全水平 , 为 确保农 民
耻 “ 馍 村 基
日A t 栾 2 1 … I 01 . ■ I
审查制 , 进一 步规范 经营秩 序 , 力构 建监管 长效机 着 制 。 四, 第 针对农药市场规 范化经营进行系统培SI i: t一
试点单位进行 服务承诺 ,并 对考试合格 的 2 8家农 药
经营单位和 8 2名 经 营 人 员 发 放 了示 范 点 店 牌 和上 岗
证。
敏副所 长要求 在西南 农畜农 资综合 批发 市场农 药规 范化经 营试点单 位 , 实行定 点挂牌 管理 制 、 品分类 产
经 营 制 、 法 经 营 承 诺 制 、 销 台 帐 管 理 制 、 案 登 记 守 购 备
落实责 任 , 时完 成工 作任 务; 按 市县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也要加强组织领 导 .制定切实可行 的工作方案 , 确 保全省农药行政许 可管理工作稳步和谐推进 。
f ) 二 促进 农 药 经 营 体 制 改 革 平 稳 和谐 。 为 顺 利 稳
信息互 通 , 强执法 联动协 作 , 保高 质量完 成本实 加 确
管理站 张斌详 细讲 解农药基本 知识 ; 五是市农 药监督
管理站耿坤 副站长讲 解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 培训结束 后 .市农委组 织各参 训农 药经 营人员进 行 了上 岗考
试 。最 后 , 农 委 刘 昌 权 副 主 任 要 求 农 药 规 范 化 经 营 市
式。 其次 由工商和安监部 门对搬迁后 相关 证件换发等 手续办理进行现场答疑 , 并对 市场规范化管 理和标准 化建设提 出有关要求 。第三 , 省农 药检定管理所 夏忠
农 药 监 管
进行农 药采购招投标 ; 是 由省农业 厅监督 农药批 发 二


4 日农 药 , -
了解把握农药行业管理动 态 , 及时 向当地政 府汇报争 取 支持 , 行政 策引导 , 进 特别 要对 以经 营农 药为 主要 经济来 源的家庭进 行扶持。 多措 施帮助农 药经销人 员 再就业 , 现和谐 过渡 , 实 避免 一些过 激 的苗 头或行 为 发生 , 保障《 办法》 实施工作 积极 稳妥推进 。 ( 严 肃工作纪律 。在农药经 营许 可实施的全过 三) 程都要 始终坚 持严 格执法 、 热情 服务 . 严格执 行批管 分 离制度 , 各项执 法工 作要做 到文 明 、 规范 、 高效 . 严
门出席了此次培训会 。 会 上 , 先 由 市 农 委 赵 姝 英 党 委 委 员 举 行 开 班 仪 首
签存 在的主要问题 ; 二是市农 药监督管理站耿 坤副站
长就如何 开展 规范化经 营进 行详细讲解 ; 三是市农业
执 法支 队孙进 副支 队长对现 行 的农 药法律 法规 以及 如何建立经 营管理档案等进行解 析 ; 四是市农 药监督
≈ 0
妥推进农药经营体制改革 , 我厅与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
联合下发 了《 关于过渡期农 药经营许可管理 事项 的通
知》琼 农 字 [0 1 19号) 件 , 单 位 在过 渡 期 期 f 2 1 ]0 文 各
间, 要加强部门合作 , 始终坚持 以人为本 的原 则 , 全面
专 强
序 ,根据贵州 省农 药检定 管理所 工作 要求 ( 农 药 黔 f 11 0 2 1 0 第 2号) 贵 阳市农 委于 2 1 年 6月 1 , 01 7日, 组 织该 市主要农 药批 发商在 西南农 畜农 资综合 批发 市 场召开“ 阳市农药市场规 范化经 营培训 会 ”省农药 贵 , 检定管理所 、 市工商局 、 市安监 局 、 明区安 监局等部 南
禁借工作 之便吃 、 、 、 , 绝核发人情证 、 拿 卡 要 杜 关系证 等违 纪 、 违规行为 。
( 强化事后监管 。 四) 各相关单位在《 农药经 营许 可 证》 核发后 要进一 步强化 监管 , 发证 单位要做 好 回访 工作 ,事后监管单 位要 强化农药经 营许可执法巡查 , 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 为。 ( 加 强协 作配合。 五)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 、
施 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 。 ( 做好信息报送 。市县农业主管部 门要 明确信 六) 息 报送员 , 将农 药经 营许可 实施工 作方案 、 阶段 工 各 作情 况及 每月辖 区 内农 药批 发企业 与零售 店许 可证 过期等情 况 ,于每月 1 5日前将 上月情况报送 省农业 厅农业执法稽查处 。
企业制 作并 粘贴专 营标 识; 三是监督农 药经 营企业执
行政府定价或 者指导价 ; 四是 由省农业 厅组 织建立农 药市场监管 网络系统 , 并与农 药经营企业设 立的农药 采购招 投标信息 系统及 农药 经营 电子 台账 管理 系统
联网。f 责任单位 : 省农业 厅执法稽查处1
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 要 求 工
( 切实加强领导 。省农业厅成立 《 一) 办法》 实施 工 作领导小组 , 由厅长 任组 长 , 分管副厅 长为副组长 , 厅 农业执法稽查处 、 厅计划财 务处 、 厅行政 审批办公室 、 厅种植业处 、 省植保站等单 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稽查处 , 办公 室主任 由分管副厅 长担任 , 副主任 由农业 执法稽 查处 处长担 任 , 员为 成 领导小组 的组成人员 。 各成员单位要在厅工 作领 导小 组 的统一领导下 , 根据工作分工 , 求做到精心部 署 、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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