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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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额计价规范

2013定额计价规范

2013定额计价规范篇一:2013计价规范2013年1月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沿袭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产品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1模式:即“定额预算计价法”。

这种方法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加上材料价差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成为工程预算价,用作标底和投标报价。

这种方法千人一面,重复“算量、套价、取费、调差(扯皮)”的模式,使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工程造价,却统一在预算定额体系中;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标价看起来似乎很准确详细,但其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在:第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好几套人马都在做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

第二、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

第三、导致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市场经济风险意识。

第四、标底的保密难于保证。

第五、不利于施工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目前,“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15
•【字号】建标[2013]155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安徽地区清单计价规范标准

安徽地区清单计价规范标准

总说明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 —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1.0.1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新版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新版-精选.pdf

新版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新版-精选.pdf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 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造计[2011]13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造计[2011]13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11]13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造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计价依据结算系数调整内容合肥市区县区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工程类别差额调整系数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合建办[2001]99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2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6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配套综合费用工日数量×34.09元工日数量×27.26元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31.65元工日数量×24.82元2009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计价定额综合单价》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21.99元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1)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

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

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自1993年颁发实施以来,执行时间长,计价政策调整变化大,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现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站对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调整明确如下:1、自1993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执行《河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2、依据豫建定经[1997]04号文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定额人工单价从每工日7.9元调整到16.14元。

调增部分计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如下:(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16.14—7.9)元/工日(3)调增机械费=调增人工费×30%3、依据豫建标定[2000]17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21元(此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均按原合同办理)调增人工费进入定额直接费并参与取费,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2)调增人工费=定额总工日×(21—7.9)元/工日(3)调增机械费=定额总工日×(16.14—7.9)×30%(4)人工费调整后,取费按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豫建标定[1996]40号)中的三类工程执行。

4、依据豫建设标[2005]101号和豫建标定[200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豫建价[1993]18号文以后的调整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人工单价调整到34元(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办理,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费÷7.9元/工日(2)机械费调整=定额总工日×(16.14—7.9)×30%(3)调增人工费按定额总工日×(21—7.9)进入定额直接费,参与取费。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定额仿古建筑工程计算规则

册说明一、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包括砖作工程,石作工程,琉璃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作工程,屋面工程,地面工程,抹灰工程,油饰彩画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一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各类仿古建筑工程、旧址复建及易地复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在新建小区和原有园林中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景点。

三、有关檐高、层高的规定:(一)檐高:无台基的从自然地坪(有台基的从台基上表面)至檐下梁头下皮计算。

(二)层高:首层从±至首层顶部结构顶面的高度计算;其余各层的层高均以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计算。

四、工程成品保护费已包括在定额相应项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五、本定额的机械费是指大型机械使用费。

六、仿古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土建、装饰的项目,应执行第一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

七、定额中注明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八、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中:1.有台明的按台明外边线内包水平面积计算:2.无台明的:(1)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其中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者,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者,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

(2)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二)多层建筑不论出檐层数如何,均按楼层(楼板分层或自然结构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其建筑面积。

其中:1.首层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的规定计算;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述单层建筑无台明的规定计算;(三)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楼层内,带有固定楼梯的局部楼层或内回廊者,按其局部楼层或回廊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多层建筑的构架柱外带有围护装修或围护栏杆的挑台建筑面积,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边线之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 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 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 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 证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护措施所增加的费用,防雨、 防滑、排雨水等措施费,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果降 低所增加的费用。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 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 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 室内清扫等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9)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护公众健康,维 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 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 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实验、测绘、消防用具等 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 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 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 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 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 六、清单费用定额解释与管理,由安徽省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负责。 七、著作权所有,未经主编部门同意,严禁 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 违者必究。

安徽省清单计价规范DBJ34 T—206—2005

总说明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 —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1.0.1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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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 1 一、总说明....................................................................................................................................... 1 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 3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4 四、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 5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划分及内容 ................................................................................... 6

一、总说明 (一)为合理确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按照工程类别改革工程计价模式,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件和建设部(89)建标字第559号文件以及现行有关费用开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修编了二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二)本费用定额与二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配套执行。它是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编制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标底、办理工程拨款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利润分别按三个工程类别所对应的费率执行。对于一些特殊工程和费用定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包括的工程,由各市定额站确定,报省造价总站审批。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凡甲、乙双方承、发包的单位工程,其工程所对应的类别,一律由当地定额站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核发"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凡未经类别确认的工程,不得计取间接费,财政部门或经办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拨款。 (五)执行范围:本费用定额分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 1、仿古建筑工程:凡按《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中第一、二、三部分编制预算的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凡按《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中第四部分编制预算的工程。 (六)少量零星项目采用点工,其点工单价为22.30元/工日,综合管理费按20%计取。 (七)劳动保险费按省建设厅、建行、体改委建劳字[1994]52号文和省建设厅建劳字[1994]388号文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已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由市地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地区的办法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凡未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其劳动保险费按间接费项下的括号内费率执行。 (八)为便于市场竞争,每一个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允许浮动1-3个百分点,具体幅度由各市地定额站在进行类别确认时核定。 (九)其他费用:指完成单位建筑产品所必须发生的,但未计入直接费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幅度由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工程的不同要求,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加以确认。 1、优质优价: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优质工程(含市优、省优、部优)而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7)67号文有关规定,优良、优质工程可按工程造价的3%-10%予以奖励。 2、提前竣工增加费:指业主对工程的工期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及赶工措施费等。工程实际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20%-40%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一3%计取施工措施费。 3、文明施工增加费: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5号令)要求所发生的,临时设施中未包括的费用,此项费用结合创建要求,按直接费的1.5%一3%计取。 4、远地施工增加费:指施工企业离开基地(公司)承担25公里以外的施工任务时,需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电报电话费,生活用车和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材料的运杂费等施工管理费。计取标准如下:

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二个指标控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执行该工程类别;有三个指标控制的,必须符合其中二个指标才能执行该工程类别。 四、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一)造价计算程序

(二)预算造价组成表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划分及内容 仿古建筑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以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迸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①折旧费; ②大修费; ③经修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⑤燃料动力费; ⑥人工费; ⑦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增加的防冻、保温、临时取暖通,防雨、防滑、排雨水等措施费以及因气候影响的劳动降效因素。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进行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照明、劳动降效、夜餐补助费用。但不包括施工企业为抢工而自行安排夜间施工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3)材料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材料、构件等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施工因素增加费,指具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特点又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可预见的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地下管道的勾头,交叉处理与恢复措施,边施工、边维持交通(包括汽车、畜力车等)的措施费用等。园林工程包括防游人干扰及路面保护等措施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指工程开竣工时的定位复测,工程交验,及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清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l)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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