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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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采购SD08067

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采购SD08067

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采购(SD08067)2.3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2.3.1 项目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展现城市景观形象的城市户外广告、路牌、照明及城市容貌整治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为政府切实为市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户外景观的形成与完善,良好的户外广告景观改善了城市形象,促进了旅游消费,吸引了投资。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已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为了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组织开展编制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2.3.2 规划服务内容一、规划目标1、解决多头管理问题。

编制我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范围内依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执法管理工作,建立有序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秩序。

2、在规划中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技术规范要求等,对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的市容管理、安全性管理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3、解决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工作中,审批依据不足等问题,从整体对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对市容、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将城市整体风格作为户外广告总体布局、总体风格、空间结构的指导原则,从而使户外广告与城市形象、城市风格和谐统一。

4、在规划中反映各镇(街道)特点(包括产业特色、文化特色等)。

二、规划编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3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1号公布修订)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5、《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6、《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修订)7、《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8、《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07〕66号)9、《顺德区城市管理质量标准(试行)》(顺府发〔2006〕3号)10、《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顺府办发〔2006〕125号)三、规划编制的内容及范围1、跨镇(街道)道路(105国道、325国道、碧桂路、南国路、三乐路、龙洲路、百安路、杏龙路、佛陈路、白陈路、顺番路等)两侧的大型落地广告的定位及设置形式,以实地设计图和文字说明为主,已编制相关的规划的,将在原规划基础上深化。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设置,谁负责;(三)规范设置,确保安全;(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三条安全管理职责(一)政府部门:负责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设置行为进行查处。

(二)广告设置人:负责广告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广告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安全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稳定;(二)广告设施应选用合格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三)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周边交通、消防、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四)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照明设施等;(五)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安全管理措施(一)广告设置人应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广告设置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三)广告设置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四)广告设置人应按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或拆除;(五)广告设置人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安全监管措施(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指导;(三)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设置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采取措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广告设置人未取得相关手续设置广告设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

三、设计、制作与安装第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

第九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单位应选用合格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质量。

四、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室外广告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室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改:(一)设施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二)设施存在严重锈蚀、腐蚀、老化等问题,影响安全的;(三)设施出现火灾、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四)设施维护不及时,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五、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十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更新,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新设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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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30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由区、镇(街道)两级规划组成,由城市管理、规划、公路与公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区级户外广告规划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制定规划指引,并针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控制范围内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进行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镇(街道)级户外广告规划针对除了区级户外广告规划外辖区其它地方(路段)户外广告进行编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区人民政府准后公布实施,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在建筑物预设的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建筑规划。

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由高速公路路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在户外广告规划实施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整理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处理不符合规划、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实施。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收费站、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二)利用公路、桥梁的;(三)利用建筑物楼顶的(楼顶招牌除外);(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七)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的;(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楼顶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审批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必须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气象、市政设施等部门的,应先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各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鼓励设置人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设置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作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但需按照《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十八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材料:1、已填妥的申请表;2、设置人为公民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设置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等;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二)其它材料: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灯光亮化设备或高音广播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3、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15个工作日内设置人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

设置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根据情况在相应审批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100平方米以上楼顶招牌或公路控制范围内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2、其它户外广告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审批信息公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首次申请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批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对于由相关部门许可设置,但未设定有效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可在2013年1月1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申请设置手续。

逾期不重新办理或经办理不获得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取得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满前30日凭该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证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户外广告的日常市容巡查记录,符合延期要求的,可许可批准延期设置2年,同时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的可延期3年。

对于没有安全检测证明或不符合日常巡查要求的户外广告不允许延期,。

第二十三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展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提前10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本材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备案登记:(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新颖、特殊,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广告规划未有具体规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或以上户外广告专家(机构)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四章设置、维护与拆除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按要求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招牌除遵守本办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建筑物的,应先由该场所或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二)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市容、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定期或遇台风、暴雨、汛期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

设置人发现户外广告出现画面破损、污迹、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连续10日以上画面空白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扰民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广告,设置人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满后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限届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监管,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实施日常巡查计分办法,日常巡查事项如下:1、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连续10日以上画面空白;2、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3、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扰民;4、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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