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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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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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24期文/本刊记者陈侃今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公平要以让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不仅希望正义得到伸张,更希望正义能以公开的方式得到伸张。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对公开听证会的积极探索显得格外重要,也格外有意义。

据了解,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检察院”)以制度规范化、过程实质化、效果最大化为抓手,努力做到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全覆盖、常态化,将执法司法与接受外界监督、参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

该院自2019年以来,共计对248件304人进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

应听尽听目前,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还是今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上海检察机关针对公开听证的探索工作起步比较早。

2013年,奉贤区检察院就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即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

从2014年开始,上海检察机关对公开听证案件范围的探索进一步延伸,除了相对不起诉案件之外,还包括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奉贤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顾斌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检察环节终结性决定,既是廉政风险点,也是群众关注点。

因此,奉贤区检察院积极完善配套机制,推动公开听证制度规范化,将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全流程置于制度规范约束之下,先后制定了《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标准指引》与《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以及公开听证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听证人员、听证流程、保障措施等事项。

同时,奉贤区检察院自我加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对拟相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应听尽听,逐案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不起诉理由摆到台面上,接受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以及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的监督评议,增加司法透明度。

金华一干部赌博被拘后刻意隐瞒身份,2年后参加竞聘才被发现

金华一干部赌博被拘后刻意隐瞒身份,2年后参加竞聘才被发现

金华一干部赌博被拘后刻意隐瞒身份,2年后参加竞聘才被发现为狠刹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歪风,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浙江金华市纪委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

金华市中心医院信息科员工葛邦彪、病理科技师胡斌、泌尿二区医师罗荣利上班时间合伙赌博问题。

2015年11月11日下午,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桂林街某棋牌室内以“斗地主”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葛邦彪、胡斌、罗荣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金华市中医院西药房主任胡永兵参与赌博问题。

2015年9月26日,胡永兵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何宅春秋巷某棋牌室内以“双扣”方式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罚款200元,收缴赌资110元。

2016年11月,胡永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金华开发区汤溪镇上李村村主任李竹富等人参与赌博问题。

2018年6月14日下午,李竹富伙同汤塘村党员郑树义、西祝村党员祝锦骥及李某等4人在丰某家里以“双扣”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分别处罚款500元,收缴其个人赌资。

2018年8月,李竹富、祝锦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9月,郑树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婺城区发改局事业干部董江华参与赌博问题。

2016年3月20日,董江华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且在行政拘留期间刻意隐瞒身份,至2018年3月参加单位中层竞聘时才被发现。

2018年8月,董江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兰溪市香溪镇香头工作片原副片长陈文兴上班时间参与赌博问题。

2018年7月26日下午,陈文兴在上班时间以打麻将方式参与赌博,并被他人拍摄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8年8月,陈文兴被免去香头工作片副片长职务;2018年9月,陈文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东阳市佐村镇桑梓村党支部委员何茂仙参与赌博问题。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何茂仙先后两次在东阳市大寺路、中山路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个人赌资共计2600元,罚款1000元。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12月3日,最高检举办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一、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

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捍卫英烈荣光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

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法律公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 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

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

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

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新闻局、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局、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相关单位和媒体负责人担任定评会评委的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1月15日揭晓。

“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等案入选10大法律监督案例。

“云南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中涉案监狱干警立案侦查,6人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和“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光荣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入选。

1.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时,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

双方进行拉扯中,赵宇踹到男子腹部。

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二级。

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

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据法律并参照最高检2018年12月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表示,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办理了涞源反杀案、董民刚案、盛春平案、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和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

苏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

苏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

苏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发布家庭教育典型案事例典型案例一亲职教育与监护考察跟进督促,唤醒沉睡的“母爱”——陈某某遗弃案一、基本案情陈某某在小区生下一名女婴,后遗弃于某公园。

案发后,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等部门督促陈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开展训诫谈心、监护考察、综合帮扶等工作,经两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最终对陈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妥善安置,训诫谈话分析遗弃原因。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与民警将被害女婴及时送往医院医治肺部感染,协调医院免除全部治疗费用,出院后争取市未保中心支持,将被害婴儿安置于市福利总院临时照料。

引导公安机关依据轨迹分析快速锁定嫌疑人陈某某,并固定其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

对陈某某开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与妇联巾帼志愿者共同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其个人情况,分析遗弃原因。

(二)亲职教育促成转变,综合帮扶提升抚养能力。

检察机关向陈某某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通过妇联委托家庭儿童服务中心对陈某某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亲职教育,促使彻底转变抚养态度,同时将陈某某纳入妇女保护服务项目,由专业社工开展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工作资源链接、职业培训等帮扶工作,协同民政部门提供外来人口临时救助金,帮助陈某某建立抚养信心。

(三)联动开展监护考察,两次听证审慎处理。

针对陈某某重新抚养申请,检察机关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未保、妇联、团委、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联合居住地街道、公安、妇联、家庭教育机构组成考察小组,对陈某某开展六个月的监护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及是否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据。

考察期间,检察官及时跟踪被害人生活状况,协调异地公安机关帮助女婴完成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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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通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意见,让矛盾争议说得出,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有效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为主题的检察宣传周活动部署,评选并发布全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六例。

目录1.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2.孙某刑事申诉案3.周某某刑事申诉案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5.督促整治窨井盖行政公益诉讼案6.张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不起诉案案例一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国界桥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合村,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建,因地处春秋时代吴越两国边界而得名,是嘉兴市1981年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桥的部分桥体位于驻地部队院内。

由于国界桥附近没有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为防止非军事人员进入营区影响军事安全,国界桥桥面中段修建了一面砖混隔离墙。

隔离墙存续20多年,桥墩已出现下陷、桥面已有裂缝,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3日联合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国界桥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保护,保障公共安全。

为解决国界桥修复保护及军事管理区标志牌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在2020年12月24日共同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军地协同做好听证会准备。

作为浙江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首例案件,听证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派员指导。

同时,由于案件涉及文物保护、国防军事等专业问题,听证会邀请了文物专家、军事专家、法学教授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请属地乡镇、基层组织代表等参加。

(二)充分讨论形成解决方案。

听证会上,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承办人介绍案情,主持人明确了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文物专家对国界桥修复保护措施、军事专家对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及防护隔离设施设置、法律专家对国界桥保护责任主体分别发表了意见。

听证会参加人围绕隔离墙拆除方式、拆除后防护设施设置、避免古桥损害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主持人在总结归纳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拆除隔离墙、加固桥墩、在古桥南岸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等保护方案。

(三)跟进监督力促整改落实。

根据听证会确定的修复保护方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切实加强跟进监督,采取实地走访、联合文物专家评估等方式,督促听证会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实。

目前,影响国界桥安全的隔离墙已经拆除完毕,并妥善设置了军事管理区标志牌。

国界桥原先存在的桥面、桥墩安全隐患随着整改措施的落实已经消除,文物风貌得到全面保护。

【典型意义】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

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协同开展公益诉讼互涉案件办理,通过公开听证会,畅通属地政府和驻地部队信息沟通渠道,为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邀请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解决诉前检察建议落实中的专业问题,确定最优方案,守护公众安全,保护国防军事利益。

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大检察官主持案件听证,有利于发挥“头雁”效应,提升检察监督效能。

案例二孙某刑事申诉案【基本案情】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

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

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

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

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

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

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

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

听证会通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

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

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

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

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

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

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

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

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典型意义】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

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好各项准备。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公关机关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了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

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周某某刑事申诉案【基本案情】2017年7月20日至同月28日,旅居意大利米兰的文成籍申诉人周某某微信被盗,导致微信绑定的储蓄卡被盗人民币16325.76元。

经查,被盗资金最终流入被申诉人陈某某及其丈夫薛某某的账户中,相关款项被陈某某消费使用。

其间,犯罪分子又冒充周某某向其微信好友进行“借款”诈骗。

2018年7月31日,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尚未到案,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1月15日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周某某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1日决定立案复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深入查明事实,做好听证准备。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钱款是否系被盗资金,是案件突破关键,遂指导公安机关梳理电子数据,证明从申诉人账户经过多个账户流转出的资金和最终流入陈某某账户的资金使用设备IP相同、时间紧密,可以认定系同一人操作资金流向,从而确定陈某某具有退出非法获利款项的义务,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二)充分运用信息手段,举行跨国公开听证会。

由于申诉人身处意大利,检察人员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听取申诉人意见,充分了解申诉人诉求。

为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2020年5月9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与市侨联共建的“检侨驿站”平台,召开跨国视频公开听证会,邀请部分与申诉人周某某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侨领、侨联代表出席听证会。

(三)辨明事实和法理,促成和解息诉。

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申诉人陈述诉求、被申诉人答辩、协调双方进行民事部分和解、听证员评议并发表意见等多个听证环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陈某某当场退出人民币16325.76元,表示将规劝其丈夫早日回国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申诉人周某某承诺息诉罢访,由其国内亲属代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资金流转明细,认定涉案资金违法性这一关键事实,为听证取得实效奠定坚实基础。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证,多角度听取意见,夯实精准办案基础,促使当事人理解和信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借力“检侨驿站”平台举行跨国视频听证,妥善解决涉侨申诉纠纷,有效维护侨胞合法权益。

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后王某在德清县舞阳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县武康街道做志愿者服务时,发现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着火,情况紧急,王某不顾个人安危,爬上工程车徒手将随时有被引爆风险的7个液化气罐逐一拧紧,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

灭火过程中,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并因吸入过多颗粒物需定期就医清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及时调查核实案情,做好准备工作。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王某事迹,第一时间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院当即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调取了王某社区矫正期间的考核档案材料,并通过询问王某、走访事发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生、道路施工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又多次会同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单位就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及减刑程序细节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研究。

经审查,2019年12月25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王某见义勇为举荐书。

(二)及时启动听证程序,优质高效推动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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