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市政设施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市政设施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一、井盖“吃人”案。
在一个平常的傍晚,老张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走着走着,突然一脚踩空,掉进了一个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里。
这可把老张吓得不轻,腿也摔伤了,手机也摔坏了。
原来啊,这个井盖不知道被谁偷走了,市政部门呢,也没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个情况。
老张就觉得特别委屈,这好好地走着路,咋就遭遇这种倒霉事儿呢。
于是他就把市政部门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市政部门还辩称自己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井盖,但是法官可没这么轻易放过他们。
法官认为,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是市政部门的职责所在,井盖缺失这么明显的安全隐患,市政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这就是他们的失职。
最后判决市政部门承担老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还有手机维修费用等一系列损失。
这就好比你养了一群羊,羊圈破了个大口子,羊跑丢了或者受伤了,你能说你不知道就没事儿吗?肯定不行啊。
二、路灯不亮引发的事故。
有这么一条小街道,路灯老是时亮时不亮的。
小王是个外卖小哥,有一天晚上送外卖经过这条街。
因为路灯不亮,他骑着电动车就不小心撞到了路边停着的一辆汽车上。
小王当时就摔得鼻青脸肿的,外卖也撒了一地。
小王觉得这路灯不亮是市政设施的问题,所以市政部门得负责。
市政部门却觉得这是小王自己不小心,和路灯亮不亮没多大关系。
但是小王说了,要是路灯亮着,他能清楚地看到路边有车,就可以躲开了。
最后这个案子到了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条街的路灯已经多次报修,但是市政部门一直拖着没有彻底修好。
这就好比你在黑灯瞎火的屋子里给人设置了各种障碍物,人家不小心绊倒了,你能说怪人家眼神不好吗?法院判定市政部门对小王的受伤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要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
三、道路坑洼导致车辆损坏案。
小李开车走在一条市政道路上,突然“哐当”一声,车子剧烈颠簸了一下。
小李赶紧停车查看,发现车胎爆了,而且底盘也被刮伤了。
仔细一瞧,原来是路上有一个大坑,这坑也不知道啥时候出现的。
小李特别生气,这道路是市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呀,怎么能有这么大的坑呢?。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井盖摔伤是指人们在行走中不慎遭遇井盖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害人有权要求井盖破损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以下是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要确定井盖摔伤的责任方。
如果井盖摔伤是由于井盖本身的问题导致的,那么责任应该由井盖的维护单位承担。
如果井盖摔伤是由于第三方损坏井盖或者故意破坏井盖导致的,那么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
其次,确定井盖摔伤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被害人因井盖摔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被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报告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2.误工费用:如果井盖摔伤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根据被害人的工作性质、职位、收入水平等来衡量误工费用的多少。
3.精神损害赔偿金:井盖摔伤可能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恐惧,影响到其正常生活。
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4.残疾赔偿金:如果井盖摔伤导致被害人残疾,影响到其日常生活功能,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残疾程度、对被害人生活的影响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
5.陪护费用:对于井盖摔伤导致的严重损伤,可能需要长期的护理和照料,被害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陪护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和护理的费用来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过失程度。
如果被害人对井盖的状况不了解或没有检查井盖的义务,导致摔伤,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侵权责任法》等,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在处理井盖摔伤赔偿案件时,建议受害人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背景介绍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覆盖下水道、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
然而,由于长时间使用和外力破坏等原因,很多井盖出现了破损问题。
破损的井盖不仅会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还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困扰。
为了更好地了解井盖破损的情况,本次调研将重点关注井盖破损的原因、影响和解决办法。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向市民、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了解井盖破损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破损原因根据调研结果,井盖破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车辆超载:超过承重限制的车辆行驶在井盖上,导致井盖因受力过大而破损。
2. 材料老化:一些井盖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材料老化导致其承重能力下降。
3. 施工质量不佳:一些井盖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如焊接不牢固、承重不均等,容易破损。
4. 外力破坏:一些不文明行为或恶意破坏导致井盖被损坏或被盗。
影响与困扰井盖破损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困扰:1. 安全隐患:破损的井盖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带来威胁。
2. 扰民噪音:破损的井盖会发出刺耳的声音,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困扰。
3. 污水泄漏:破损井盖可能导致污水泄漏,影响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
4. 经济损失:井盖破损需要修复或更换,给城市管理部门带来经济负担。
5. 负面形象:城市井盖破损严重的情况下,会给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带来负面影响。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井盖破损问题,根据专家和市民的意见,调研结果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执法力度:对车辆超载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减少超载对井盖造成的损坏。
2. 定期维护检查:加强井盖的定期维护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提高井盖的承载能力。
3. 更新更换井盖:对老化严重的井盖进行更新更换,使用质量更好、承重能力更强的新型井盖。
4. 引导文明行为: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过马路,杜绝恶意破坏井盖的行为。
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井盖破损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对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李言玲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3期政府在向社会提供更多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同时,因公共服务本身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加,尤其是因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致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纠纷日渐突显。
如何透过这些案件事实和繁琐的法律规定,研究分析背后的法律逻辑,厘清责任,更好地服务于市政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一、当前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因市政设施管理欠缺或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2006年,严某在西峡县时代广场喷泉旁游玩时,不慎被主水柱击倒摔伤,于是严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认为负责管理广场设施的县建设局管理不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职责,判决其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7年,重庆上方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损坏市政排水管道,造成污水倒灌进重庆桂溪等公司的地下仓库,重庆桂溪等8家公司为其财产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市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市政管委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尽到了应尽职责,判决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这类诉讼案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民事案件进行受理,而被侵害人一方从诉讼策略上考虑也多以民事赔偿途径进行诉讼,主要依据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该条所规定的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使得行政机关在诉讼答辩中处于不利地位。
引起争议的是,因市政设施管理出现的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该法条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是否妥当?而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如何归责?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适用效力社会上早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随着1994年后者的出台,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条已不再有效。
城市窨井盖安全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城市窖井盖安全问题成因分析及关于策建议近期,城市窖井盖安全再次引发社会高度关切。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因窖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多达155件,造成16人死亡。
窖井盖安全问题亟需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并且口认真解决。
一、成因分析一是权属关系复杂。
随着城市建设步子口的不断加快,道路改建、新建、扩建的工程数量及规模连续扩大,各种不同类型的井盖也相应增多,但关于窖井的建设和管理还处于“谁需要、谁建设、谁维持口”的多头管理模式,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以XX市为例,经统计在城市街道上有雨水、自来水、污水、电力、燃气、供热、通讯、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检查井、阀门井1600余座,产权涉及城管、物业、供电、供水、交通等10多个部门,井盖种类多、覆盖区域广,且权属关系复杂,“九龙治水”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监管办法口缺乏。
窖井盖质量监管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但受执法力量不足、专业技能匮乏、监管关于象面大量广等因素制约,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致使部分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城市管理部门关于电信、移动、联通、供电等非地方政府直管的国有企业约束力不够,主体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经统计,90%以上的井盖为铁制材料,具有较大回收价值,致使偷盗井盖现象频发,而井盖监管主要依靠城管监控系统和人员巡查,但这两种办法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受摄像头监控覆盖范围和巡查力量限制,不能做到全方位实时监控。
三是建设标准不一。
由于地下管线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同,各产权单位设计和使用的井盖大小、材质规格也多种多样,甚至有些街路上同一用途的井盖也有大小、材质上的不同,致使一些井盖损坏后,责任单位往往一时难以找到完全合适的产品,造成补修困难,或者即使勉强维修后也难以保证质量和安全,容易出现行车跳动、井盖翻转伤人、毁车等事故。
偶然口也会出现因井盖与井座不配套而开挖井周路面更换井座的问题,极大增加了维修成本,影响了城市街路的整体质量和美观。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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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纠纷 日渐突 显。如何透过 这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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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井盖摔伤是指行人或骑车人在行走或骑行过程中,因为踩空或者因井盖的松动、破损等原因导致的意外摔伤事故。
井盖摔伤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赔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和确定的。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伤势情况。
根据伤势的轻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轻微伤一般是指皮肉擦伤、擦伤或者扭伤等,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会相对较低;一般伤一般是指骨折、挫伤或者刺伤等伤势,赔偿金额会根据受害者受到的痛苦和康复所需费用来确定;而重伤一般是指严重的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此时赔偿金额会更高,因为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可能会长期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事故的过错方。
如果井盖摔伤是因为行人或骑车人自身不当操作造成的,例如行人没有注意道路情况或者超速骑行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或者无法得到全额赔偿;而如果井盖摔伤是井盖本身松动、破损等问题导致的,那么井盖维护方或者相关责任方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再次,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井盖摔伤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增加,工作时间的损失,以及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
这些经济损失会成为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和道义赔偿等方面。
井盖摔伤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导致心理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此外,一些井盖维护方可能因为失职或者不当操作导致井盖摔伤事故的发生,他们应该承担道义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伤势情况、过错方、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评估。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受害者可以通过与井盖维护方或者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

文章标题: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深度解析目录:1. 前言2. 什么是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3. 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4. 市政原因损失理赔的适用范围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6. 总结前言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同的理赔标准对于受损害方和责任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探讨这一主题。
什么是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市政工程建设、维护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道路施工、排水系统故障、市政设施损坏等。
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向责任方主张损失理赔。
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损失的性质、程度、责任方的过错程度、受损害方的损失情况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损失理赔标准通常会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确定损失理赔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依法的原则,以确保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市政原因损失理赔的适用范围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家庭、企业甚至整个社区的利益。
在道路施工导致车辆损坏、排水系统故障导致房屋受损、市政设施损坏导致企业停产等情况下,受损害方都有权主张损失理赔。
理赔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下的具体损失情况,以确保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确定过程中,我认为应该注重公平和合理。
责任方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也需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预防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发生。
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
总结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的深度和广度非常重要,涉及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在理赔标准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受损害方得到公正的补偿,同时也需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预防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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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李陈婷【学科分类】侵权法【出处】民商法网刊2010年第7期总第54期【摘要】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
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井盖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
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在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
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
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100.6184万个,其中水箅子18.3292万个,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17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
[1]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最终确认责任单位。
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若仅仅依靠井盖权属单位赔付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济。
在第二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难题困扰着司法实务:首先,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物权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似乎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依此,住宅小区内井盖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也应属于小区业主。
可是由此井盖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否也应为小区业主呢?在司法实务判决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
[2]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如何与《物权法》上规定住宅小区内井盖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所有权制度相互协调论证,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
其次,无论这种类型下的赔偿责任主体最终确定是井盖权属单位抑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其同样存在着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所出现的难题,井盖权属单位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均淹没在纵横交错的地下设施管道中,无处可寻。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1、民事责任主体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
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
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3];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
[4](2)井盖权属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便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井盖管理主体(1)井盖管理主体的类型化区分井盖管理主体在市政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即井盖的管理者便是井盖的所有者;第二,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即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单位。
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在井盖施工期间,工程发包方是井盖权属主体,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为井盖管理主体。
其次,井盖权属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并维护,则受托单位便为井盖管理主体,委托单位为井盖权属主体。
典型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井盖,是小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则为井盖权属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则为井盖管理主体。
(2)井盖管理主体的绝对责任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时,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争议,由这个合一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时,即出现上述类型化区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时,井盖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担,则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当权属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时,应由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的是绝对责任,谁管理谁负责。
井盖权属主体只有在与井盖管理主体合一时或者不存在井盖管理主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有:①法条依据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专门针对井盖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即这里所指的井盖管理主体。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井盖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法律明文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井盖管理主体——施工方而非井盖权属主体——工程发包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法理依据A、损害预防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重点着眼于防止井盖事故损害的再次发生。
责任主体的最终确定应该考量井盖权属人和井盖管理人何者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更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
而井盖管理主体较井盖权属主体而言,更接近导致井盖事故发生的维护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盖,预防悲剧的发生。
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必然会在日后加强其对井盖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井盖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理,这便能更有效地预防井盖悲剧的再次发生。
若是由小区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维护管理井盖上发挥不了如此立竿见影的作用。
B、损失分担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更多考虑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考虑管理者和权属者何者更具有分担能力。
在住宅小区井盖事故赔偿问题上,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较之小区业主更具有偿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
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担。
③司法实务依据如上文所述,实践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井盖的管理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绝对责任,是在最终赔偿责任的分配层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层面而言的。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较之《民法通则》第126条,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所有人、管理人”扩展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对其它责任人追偿的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这项变动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时更有效地受偿:受害人可以不必精确地确认究竟谁是井盖致人损害中真正的责任主体,便可以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处首先获得赔偿。
真正责任主体的确认则发生在之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相互追偿或者向其它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关系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偿阶段选择向井盖权属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司法机关也应该支持这种诉求。
但是井盖权属主体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井盖管理主体追偿,从而使得井盖管理主体成为最终负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