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合集下载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1.案例概述:在法律实践中,动物伤害事件常常引发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本案例将以一起动物伤害事件为例,详细介绍具体时间和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解答。

2.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3月15日地点:某农村当事人:李某(被害人)和王某(动物所有人)李某为某农村居民,2009年3月15日,他外出散步时受到王某所养的野狼袭击,导致重伤,经医院诊断,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出于保护李某的目的,村民随后将野狼击毙。

据了解,王某是当地居民,自2008年起开始饲养野狼,并未采取任何必要预防措施,导致狼群逃脱并袭击了李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动物伤害事件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责任划分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动物伤害他人,动物所有人无过错的,可免除责任;动物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根据案件细节,王某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野狼逃脱并伤害了李某,因此,王某存在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动物伤害他人后,动物所有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

王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应当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伤残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本案中的动物伤害事件,动物所有人王某存在明显过错,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野狼伤害了李某,并导致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在此案例中,李某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具体赔偿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李某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建议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此外,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对养殖动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对动物饲养者的监管,以提高动物饲养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鉴于王某的过错责任和李某的受害情况,律师认为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该由动物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 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但是,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那
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 从
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 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 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
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

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
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 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 以
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另一方面, 一旦碰上了动物侵权事件就注
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

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

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

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

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

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追偿。

举证责任的分担:被侵权人仅对以下两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证明自己受到损害;2证明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的,即因果关系的举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受害人的过错。

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引起动物致害事实的发生,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比较明确的。

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

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养狗的人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

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

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

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约定。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负责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是有效的,这样就可预先免除责任。

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存在着预先免责的约定。

但是,如动物具有某种危险恶癖,则动物的占有人负有告诫的义务,若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

我国民法上虽无该抗辩事由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习惯上看,亦应承认这一抗辩事由。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被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人即原告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受害人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动物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

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这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