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合集下载

砀山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3篇)

砀山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狗伤人事件也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1年6月,砀山县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造成一名女子受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的思考。

二、案件概述2021年6月某日,砀山县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

受害人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邻居张某饲养的狗咬伤。

事发后,小李立即报警,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三、狗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张某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受害人小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承担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如果张某饲养的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狗恐吓他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预防狗伤人事件的法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养犬法律法规的认识,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2024年通用狗咬人损害赔偿合同格式版

2024年通用狗咬人损害赔偿合同格式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通用狗咬人损害赔偿合同格式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方)1.2 乙方(受害方)1.3 狗只(指导致损害的动物)第二条赔偿责任2.1 损害赔偿范围2.1.1 人身伤害2.1.2 财产损失2.2 赔偿限额2.3 赔偿责任起始时间2.4 赔偿责任终止时间第三条赔偿方式3.1 现金赔偿3.2 转账赔偿3.3 其他赔偿方式第四条赔偿流程4.1 损害发生后的报告4.2 损害赔偿的协商4.3 损害赔偿的结算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协商解决5.2 请求第三方调解5.3 法律途径解决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解除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违反保密条款的赔偿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解释权9.1 合同解释权归属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相关证明材料11.2 狗只疫苗接种证明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时间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第十三条合同的续签13.1 续签条件13.2 续签流程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14.1 合同终止条件14.2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方)甲方是指拥有狗只并对狗只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个体或组织。

甲方应对乙方因狗只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2 乙方(受害方)乙方是指在合同期限内遭受狗只损害的个体或组织。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狗只(指导致损害的动物)狗只是指甲方拥有并管理的动物,用于界定合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对象。

第二条赔偿责任2.1 损害赔偿范围2.1.1 人身伤害甲方应对乙方因狗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狗咬伤人赔付协议书范本(3篇)

狗咬伤人赔付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受害人或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乙方:(狗主人或狗主人法定代理人姓名)鉴于:1. 甲方因被乙方饲养的犬只咬伤,造成了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

2. 乙方承认其饲养的犬只咬伤甲方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内容1.1 乙方承认其饲养的犬只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甲方进行了咬伤,造成了甲方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

1.2 乙方同意对甲方因此次咬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进行赔偿。

1.3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赔偿方案,并放弃对乙方及犬只的其他索赔权利。

第二条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赔偿金额:a. 医疗费用:____元(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b. 误工费:____元(根据甲方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c. 营养费:____元(根据甲方提供的医疗证明及营养师建议计算)。

d. 护理费:____元(根据甲方提供的护理证明及护理时间计算)。

e. 交通费:____元(根据甲方提供的交通票据计算)。

f. 其他合理费用:____元。

2.2 以上赔偿金额总计:____元。

2.3 赔偿金支付方式:a.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

b. 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银行名称:____银行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开户行:____第三条争议解决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条协议生效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甲方提供的医疗证明、收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票据等。

动物咬伤人法律案例(3篇)

动物咬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宠物犬等动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动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宠物犬咬伤人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动物侵权、医疗救治、民事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因被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咬伤,造成身体多处损伤,住院治疗。

被告(乙):某市居民,饲养有一只宠物犬,事发时犬只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事发经过:2019年5月,原告甲在某公园散步时,被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咬伤,造成身体多处损伤。

事发后,原告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发时无人看管,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要求被告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被告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3. 原告甲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二)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是否构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定期防疫,防止动物传播疾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

本案中,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虽然不属于烈性犬或大型犬,但根据事发后原告甲所受伤害的程度,法院认为被告乙饲养的宠物犬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有效防止动物伤人。

2.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未能证明损害是因原告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被告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1. 嘿,你知道吗?野生动物致害可吓人了呢!就像我家邻居老张,种的庄稼被野猪拱了个稀巴烂。

这时候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就好了。

那老张就不用愁眉苦脸,对着那一片狼藉唉声叹气了。

这制度就像一把保护伞,能给像老张这样的受害者遮风挡雨。

2. 野生动物有时候可真是调皮捣蛋,一不小心就把咱老百姓的东西弄坏了。

我朋友小王,他养的羊被野狼叼走了几只。

他那个心疼啊,就像丢了宝贝似的。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王就能得到赔偿,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整天无精打采,觉得自己倒霉透顶。

这制度就好比及时雨,能在人最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

3. 你有没有想过,当野生动物闯进你的生活,带来破坏的时候怎么办?我表哥在山里的果园,被猴子弄得乱七八糟。

他又不能把猴子怎么样,只能干瞪眼。

如果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表哥就能获得赔偿,重新整理果园。

这制度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遭受野生动物致害的人带来希望。

4. 野生动物致害的事儿可不少见呢!像我村的老李,他的鱼塘被鳄鱼搅和得不成样子。

老李气得直跺脚,可是也没辙。

要是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老李就不会这么懊恼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位贴心的朋友,在你遇到这种糟心事的时候,站出来为你解决困难。

5. 哇塞,野生动物致害可真让人头疼啊!我隔壁村的小赵,他在林子里的小木屋被熊给捣毁了。

小赵当时都懵了,那可是他辛辛苦苦盖起来的啊。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赵就能拿到钱重新盖房,也不用像现在这样欲哭无泪了。

这制度就像是万能钥匙,能打开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大门。

6. 你看啊,野生动物有时候就像一群不懂事的孩子,到处闯祸。

我认识的一个养殖户,他的鸡被狐狸偷吃了好多。

他气得大骂狐狸,可也改变不了什么。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他就不会这么愤怒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块创可贴,能在受害者受伤的心灵上贴上,让他们好过一点。

7. 哎,野生动物致害这种事儿,谁遇上谁糟心。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用了七个条文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第84条)。

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中就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6条规定,牲畜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把牲畜交给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害。

此种动物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制度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1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2损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已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

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

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

1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未区分动物种类,一概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2。

但是《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上有一些变化,原则上采用了认定过错责任,但对动物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

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之所以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苛以严格责任,是考虑到动物属于高度危险物,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着此危险物并从中获益,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采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动物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对动物园的管理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立法采用两种归责原则,实际是社会公共政策的体现。

目前动物损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所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国家对饲养宠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鼓励,而动物园饲养动物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开放,丰富群众生活,这是国家所支持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

二、构成要件(一)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含义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没有种类与性质的限制,但产生法律上责任的动物则应是归某人所有或占有或能被置于某人控制之下的动物,我国民法通则将其限定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家养的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属于饲养的动物,包括老虎、狮子、大象等大型动物,也包括蜜蜂这样的小型动物。

那么肉眼看1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

2《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到的微生物,比如病毒、细菌是否属于动物呢?在早期的立法中并没有考虑到这类问题,但是实践中也有专门培养的病毒、细菌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在很多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都将对微生物的责任从对动物的责任中排除,而是将其作为危险物品责任来看待,这在于“一个人无法拥有或者监督一个微生物⋯⋯尽管是在实验室中培养,细菌却不是处于符合法律术语的‘管束’之下,因为在不使用显微镜的情况下,要挑选出单个的细菌是不可能的。

”3“饲养的动物”将完全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排除在责任之外,但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被定期投放食物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饲养的动物呢?“饲养”包含着饲养者对动物具有一定控制力的意味,尽管被定期投放食物,但这些野生动物的活动并没有被控制,所以它们不属于被饲养的动物。

(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动物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动物造成可以理解为:首先,损害的发生是由动物独立的动作产生的,不管是动物的任意行为还是动物受到外界的刺激而作出的动作都不影响责任的成立。

假如动物是被作为一件机械工具,则不属于动物的动作。

如动物被人作为一个物件投掷出去,则不应认为是动物的独立动作。

假如动物完全服从于人的控制与意志,那么即便损害是由动物的动作所致,也不能将损害看作是动物造成的,而是应将其看作是人造成的。

如骑马践踏庄稼。

其次,动物不一定直接接触到受害人,只要动物的动作与受害人的损害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可。

比如一个人牵着一条体型高大的狗散步,狗突然试图挣脱主人的控制扑向行人,该行人仓皇后退,尽管没有被狗扑着,却被路边的台阶绊倒受伤。

此案中,受害人的损害即可认定与狗的动作有相当因果关系。

再次,损害的发生是动物所特有的危险实现的后果。

动物保有人责任属于危险责任,动物所特有的危险才是损害的发生根源。

那么“动物特有的危险”的定义是什么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将其定义为“动物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而对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所有权而造成的危险”,但这一定义在学术论著中被视为不明确和容易引起误解。

4有观点认为“动物的危险主要产生于这样的事实,即动物是有生命之物,它能够运动但是不能思考。

它本能地吃食物和再生产;它可能生病或携带细菌、病毒。

如果损害产生于上述任何一个特征,源于动物的危险便成为现实。

”5动物与一般的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动物具有流动性,这也构成对公众的最大威胁,所以不管是被动物咬伤,还是被动物身上携带的病菌传染,或是被倒下的动物砸伤,或是被躺在路上的动物绊倒摔伤,都是动物的危险变成了现实,都应视为是动物造成了损害。

三、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一)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为所有人,有的规定为占有人,还有的规定为所有人和使用人。

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其确定责任主体的依据大致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所有权标准,即动物的所有人要承担责任;另一个是实际控制标准,即对动物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人,即占有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理论,占有人可分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和辅助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乃对动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自是应当承担责任,而间接占有人和辅助占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则有不同观点。

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对动物并没有实际管领力,让其承担责任过于苛刻。

至于辅助占有人,有人认为其对动物有事实管领力,因而应视为责任主体,而有人认为其在物权法上并无地位,应由本人作为占有人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辅助占有人并非为自己的目的、利益占有动物,不应视为责任主体,3上引书,第273页。

4【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5参见克里斯蒂安⋅冯⋅巴尔书,第289页。

但若辅助占有人作为雇员,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就是专职照管动物,其有重大过失时,可以作为雇员承担责任。

在学术著述中,也有“动物保有人”的称谓,动物保有人是指有意从动物身上获益并能对其实际控制的人。

6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动物保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是很准确的法律术语,按照我国学者的通说,动物的饲养人就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的管理人就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动物,7例如,根据租赁、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占有和管束动物的人,都为动物的管理人。

这样解释是兼采了所有人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

我们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就是指动物的所有人,而动物的管理人应采用动物保有人的标准认定,即不但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而且应有意从动物身上获益。

这样就将辅助占有人、无因管理人等无意从动物身上获益的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动物致害责任属危险责任,只有控制危险源并从中获益的人被要求承担此种责任才具有合理性。

在实际生话中,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是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

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是同一人时,责任主体是清楚的,但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是不同的人时,谁应承担责任呢?《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可以有不同的理解:①受害人可以择一选择向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责任;②受害人只能向管理人请求赔偿。

有学者认为,当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义务主体应为管理人。

但是,在动物饲养人转移动物于管理人占有时,若该动物具有特殊的危险恶癖,则饲养人负有告诫的义务,若饲养人违反该项义务,则饲养人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8让实际控制动物的人承担责任无疑是正确的,但受害人不应被强加负有证明谁是动物的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应被推定是自己占有、控制动物,除非其能够证明已经由他人代替其对动物进行占有、控制,否则所有人应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所有人和管理人,最终由谁承担责任,要看动物所有人的举证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确定1.遗弃或脱离占有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遗弃是指动物所有人主动放弃所有权,脱离占有是指动物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如遗失、逃逸。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遗弃的动物如被他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则由新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动物在逃逸其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逃逸的时间比较长,动物所有人已经失去控制力了,所有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9被驯养的野兽被抛弃或逃脱回复到野生状态后,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承担责任。

2.非法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一般都是动物的合法占有人,若动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如被盗或遗失被他人占有,其间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谁应承担责任呢?这需要区分以下情况:①非法占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占有动物,并对动物具有控制力的,可将非法占有人视为动物的“管理者”,由其承担责任。

②非法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动物的,即便非法占有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也不能将非法占有人视为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但是,如果无因管理人在管束动物上有过失,可以依管理不当而承担过错责任。

③因盗窃占有动物的非法占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占有控制动物,应作为管理者承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