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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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如何认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

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

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健全,人们对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需求,生活的自由度不断扩大,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并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城乡各地尤其是城市中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变得很普遍,因为监管不善,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逐年增长,流浪动物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因此,如何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切的法律问题。

然而,我国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尚存在欠缺,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全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国外相关理论,从宏观上介绍了全文的构架,整体思路和方法。

第二部分是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概述,包括流浪动物的概念界定、流浪动物的管理现状及产生危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比较了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

分析了其对完善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为完善我国的这一制度打下基础。

第五部分是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系列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有哪些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7条。

2、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排除第26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6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动物不仅是可爱的伙伴,有时候它们也会“惹麻烦”。

想象一下,一只调皮的小狗在公园里跑来跑去,突然一个不小心,把路过的朋友撞倒了。

这时候,大家都会想: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这个问题的锁。

归责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明白,动物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它们的主人来负责,但又不能完全撇开主人。

先说说小狗的事情。

你看,那狗狗可能只是兴奋得想和人玩,根本没有恶意。

可是,摔倒的人可是疼得要命,这可怎么办呢?通常来说,法律上会考虑“过错”的问题。

如果小狗的主人在场,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那主人可能要为小狗的行为买单。

但如果小狗在公园里自由奔跑,主人并不在身边,那责任就不那么清晰了。

人们常说“狗咬人不算新闻”,可是狗狗把人撞倒了,新闻可就来了。

再说说其他动物,比如猫咪。

猫咪的性格大家都知道,来去自如,有时候就像个小捣蛋鬼。

如果一只猫突然跳到邻居的桌子上,打翻了他们的饮料,那邻居可能会很生气。

可猫咪跳的动作就像一位小舞者,轻盈而无心。

归责原则在这里就显得特别重要。

如果主人知道猫咪爱捣蛋,却没有采取措施,那主人肯定不能逃脱责任。

就像家长要管好孩子,宠物主人也得有点责任心。

再往下想想,假如是大型动物,比如马。

马儿在草原上自由奔跑,突然一位骑士失控,把旁边的行人撞倒。

这个时候,骑士和马的责任可就复杂了。

马儿虽大,但如果骑士技术不够,控制不住,那就得从他身上找原因。

就像我们常说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动物也是如此。

可是,如果马儿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而冲动,难道这也是骑士的错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归责原则听起来有点复杂。

其实并不然,简单来说,就是看是谁的责任,谁就得为结果买单。

这里面还有个原则叫“合理预见性”。

如果一个宠物总是咬人,主人还让它在公园里随意活动,那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就像你家里有个不讲理的“熊孩子”,你能指望别人不受伤吗?再加上法律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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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84条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作了有益的补充,使我国动物侵权立法更加完善,最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原则学说”的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动物致害;责任;规则原则
注释:
①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P396.
②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们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 P706.
③周友军: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政治与法律2010P5.
④[日]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05P237.
⑤[德]布吕格迈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大出版2009P135.
⑥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P238.
⑦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台湾地区2006P201.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上也叫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

具体到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就是要确立动物造成损害后,责任承担的依据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第一,将免责事由扩大至包括被侵害人重大过失在内;第二,将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规定为第三人和饲养人、管理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到《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84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制度,体现了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二元规则体系的建立。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是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其具体内容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实际上确立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即使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精神可以作不同的解释,否则都可以适应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则。

②在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不在于其是否有过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又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两条来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是,除动物园的动物之外的其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特殊规则
2.1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③只要是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而且在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可以援用。

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其具体范围应以《立法法》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种类加以确定。

2.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0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是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没有免责事由可以援用。

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为无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它与一般动物相比,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更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通过该条规范,强化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可以预防或者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基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而设计了特殊类
型的责任,这是借鉴英国法的结果。


2.3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在其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

本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为经营动物园在我国是公益事业,其饲养的动物并不是未了自己牟利,而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承担的责任较一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较轻。

2.4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是指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 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加剧了动物危险,更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害时,原饲养人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动物的遗弃或者逃逸,会导致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

此种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应当确认其是过错推定责任,否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前后不一致。

规定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尽管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该动物的的所有权或者丧失了管理能力,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或者丧失管理能力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遗弃,逃逸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如果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已经被他占有,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理了该动物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2.5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笔者认为这里最大的特点就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追偿权,就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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