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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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

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

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关于野生动物爱护法律计策的摸索牟菲菲戚道孟(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引论】长期以来,嗜食野生动物是部分人群“契而不舍”的不良嗜好,他们没有警醒, 社会采取放任的默许态度,政府禁令形同空文。

所以,这些有政治、经济保证的外食族群,是要紧的消费群体。

因此,尽管国家一再宣传教育,尽管国内媒体时有曝光,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些查处,但成效并不十分明显。

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打击需求者是最好的爱护战略。

非典在中国肆虐,我国的Sars病毒起源研究工作证实非典病毒是来自于部分野生动物,更有人分析,广东地区喜爱吃穿山甲是非典的起因。

由此,禁而不止的嗜食野生动物的顽固陋俗将有望从全然上改变,餐饮业的陋俗受到有力冲击。

野生动物爱护历来是环境爱护领域里重要的一个部分。

爱护野生动物一要注意对其的立法爱护;二要注重全程监督,关于事后处理和监督环节更要予以重视。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生命权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一、爱护野生动物立法的概况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点关于爱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规章等就有十几个。

而明显的爱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进步可见于刑法。

从旧刑法到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一章,刑罚也相对提升了(从旧刑法的二年最高刑提升为十年);同时,新刑法将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他野生动物区分开规定,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旧刑法重新整理规定,纳入新刑法。

另外,新刑法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加以刑罚的规定。

我们一方面应界定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更应重视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适用和实施情形,正像庞德所讲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然而,我们也看到,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难免有遗漏,如“硫酸伤熊”案件难以处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首先回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关注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途径,确保动物保护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动物保护行为,为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新兴问题,如生态补偿、动物福利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因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提高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猎。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解析,探讨其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挑战。

一、背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环境的破坏,野生动物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

二、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科学管理等。

这些原则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滥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杀和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包括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等。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助于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繁殖条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和多样性。

4. 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监督和执法的加强可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并且加强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限制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效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需求不断增加,一些非法交易和滥猎行为仍然存在。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野生动物物种濒危问题的加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疑难问题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首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即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地位,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

然而,由于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珍贵程度不同,其受损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将违法行为进行统一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

通过明确法律对于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法定刑罚等具体规定,以及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疑难问题二:取证困难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取证困难。

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合作机制。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DNA测试等,在犯罪现场获取更多的物证和技术证据,提高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合力,也是取证工作的关键。

疑难问题三:跨境犯罪合作不足第三个疑难问题是跨境犯罪合作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目前国际间对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跨国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疑难问题四: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最后一个疑难问题是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的扩张,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人类对动物权利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动物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导致许多动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令人痛心的是,这些侵害行为多由人类主导,而动物却无力反抗。

本文将对我国动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动物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动物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残忍虐待动物一些人出于不健康的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动手蹂躏、鞭打、虐杀动物,有的甚至不惜采用刑具酷刑等极为残忍的手段,这种行为对于动物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利。

2. 栖息地被破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对动物的栖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而为了扩大城市的用途,许多时会侵占动物的栖息地和运动场所,造成了森林破坏和动物近亲交配率的提高,激发出许多森林火灾和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3. 乱扔垃圾污染环境丢弃垃圾污染环境不仅会危害人类福祉,也会影响动物的人身安全和生存质量。

无良野餐者随意扔弃垃圾,破坏野生的生态环境,致使动物无法获得健康的食物和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

4. 非法捕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还在为了赚取非法暴利,采取各种方式大肆捕杀野生动物,导致许多濒危动物在我国疯狂地灭绝。

二、动物侵权问题背后的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有着保护动物的条款,但现实中,动物权益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缺乏全民意识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权利并不了解,而对于其维护动物权利的知识也缺乏认识,缺乏共同的动物保护意识。

2. 法律有漏洞我国的法律规定虽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法律实施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侵害动物权利的情况依然存在。

3. 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行动一些人在观察和对待野生动物的时候,往往会因为自身的恐惧心理而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长期的产生了对动物权利缺少认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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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概述 (1)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 (2)(一)由受害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 (2)(二)由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 (2)(三)是否由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 (2)三、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策略建议 (2)(一)明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定义 (2)(二)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 (3)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问题 (3)(一)立法不完善 (3)(二)补偿经费不足 (3)(三)补偿机制不合理 (4)五、对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问题的策略建议 (4)(一)完善立法 (4)(二)丰富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5)(三)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偿办法 (5)结语 (6)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野生动物是我国宝贵的财富,对我国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但处于大自然或野生动物保护区中没有经过人类驯化的某些野生动物,有着一定的攻击性,这使得野生动物侵害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怎样把人类利益和野生动物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协调一直是相关人士在不断探讨的一个话题。

着眼未来,随着人口还将不断增长剧增,城市化步伐将不断加快,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愈加严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频发生,完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立法迫在眉睫,但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进行保护同样重要。

为此,我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结合自身知识,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与建议。

【小清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问题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概述近几年,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不断向前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不断发生让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一些地方不够完善,有些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合理的解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造成的各种纠纷,它在一定程度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造成了制约。

“2006 年 3 月,云南省绿春县骑马坝乡卡欧下寨瑶族村民李金涛,到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看田水时,遇见了一只黑熊。

脸部被黑熊抓伤,致使右眼部严重受伤,无奈只能做了右眼球切除手术。

2006年 11月,吉林 38 岁的林业工人吕文刚被野猪拱翻,导致臀部、腰部严重受伤,肺部也大量积血。

而这已是地处吉林省东部山区的敦化市在一年内发生的第 4 起野猪伤人事件。

不仅在云南、吉林,在西藏、陕西等偏远地区也曾多次发生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

”○1如今,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研究,关于这种损害造成的各种纠纷的解决方案在立法上还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撑。

在学术上虽然有一些相关探讨,但是真正的研究并没有谈及。

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补偿方面,法律上的规定往往太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际生活中对合理救济并没有必要的保障,其救济范围与数量都很有限,受害者难以得到救济或难以得到合理的救济。

完善相关法律,既可以体现公平,又可以减少纠纷,有利于人们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丰富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从而降低野生动物保护保护管理成本增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人们依然存在着一些疑问,甚至提出了一系列极端的言论,比如“政府只保护四条腿的,不保护两条腿的”、“是野生动物的生存权重要,还是人的生存权重要”等等极端的问题○2。

对于不同情况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着不同的问题:(一)由受害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在平时生活中,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就包括由受害人的过错而致人损害,而在受害人过错的认定问题上依然有着一些分歧,比如未成年人由于好奇心而向大自然中的野生动物投掷食物而引发野生动物的攻击,是否是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属于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受害人在受到野生动物攻击时,进行自我防卫,如果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具体应该怎样判定,在法律上对这方面的阐述还不够充分。

(二)由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有第三人的原因,那么其责任主体的划分就又出现了一些疑问。

如果受害人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遭受动物的侵害,但是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认为可以避免,而最终受到了野生动物的侵害,其责任主体应该是谁,依然不够明确。

比如第三人挑逗、投喂饲养、殴打、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发动物攻击受害人,最终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因此,对于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的事实,国家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完善现有法规。

(三)是否由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在国际上野生动物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

而生态学中,野生动物的定义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野生动物指的是兽类、爬行类、鸟类、鱼类、两栖类、软体动物和昆虫等;狭义的野生动物指的是除无脊椎动物和鱼类以外的上述各种动物,包括兽类、爬行类、鸟类和两栖类。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与其补偿制度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指的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的和人工驯养的,而其补偿制度中所指的野生动物只是野外的野生动物。

在实际的纠纷中,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三、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策略建议(一)明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定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是指“由野生动物的一定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

”③例如,在2000 年 5 月,一头野生羚牛进入到陕西省洋县四朗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中,把其顶倒在地,其妻被困屋中,营救结束后,夫妻二人由于伤势过重最终死亡;1991 年至 2002 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由于亚洲象、黑熊、野牛等野生动物的侵害已损失粮食 5896 万多斤,经济作物182万株,甘蔗 35794 吨,牲畜 4347 头,由于此处的野生动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公民负有对其保护的义务,所以,对野生动物的致害也必须做一个限定,即是在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造成的。

(二)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在实际生活中,应该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要特别强调野生动物致害发生的情况是指在受害者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保护指的是保存和维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是指为了保存与维护野生动物而做的一系列对野生动物的保存、发展与繁衍有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野生动物。

其客观方面是做了对野生动物有利的行为,通常是指一种积极作为,例如给野生动物提供食物、饮水、隐蔽地等,对受伤、饥饿、病弱、受困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等。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问题(一)立法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为具体实施这个规定,在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两条规定是我国目前由国家制定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救济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全部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相关的具体补偿办法,虽然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法规条文非常抽象,难以操作,甚至有的实施办法仅仅是国家立法的翻版,没有突出地方特色,其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更是如此。

(二)国家补偿经费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要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经济不发达,人口稀少,当地居民收入偏低,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难以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国家补偿制度也不够完善,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方面的财政支出很少,地方各级政府很少规定具体的补偿措施与补偿程序,更不必谈补偿经费。

由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补偿要比土地征收等这类常见的国家补偿少的多。

而作为受害者,一次伤害很可能使得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使得家庭破碎,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金,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国家补偿方面的规定很少,关于补偿金额的规定就更少,受害者难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国家补偿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当公民遭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时,国家应当给予合理的救济,不能因为只是一少部分人就不对其进行救济或仅仅给与受害者的补偿金过少,这样根本体现不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不利于我国生态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补偿机制不合理我国当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整个补偿过程中,当地政府利用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要给受害人相应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受害人怎样的补偿,那方面的补偿,是否对其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都进行补偿,是补偿精神损害还是物质损害,法律中对这些都没有进行明确说明,所以,当地政府完全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仅仅对直接的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对其间接或者预期损失进行补偿。

这样虽然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可实际上损害的是遭受野生动物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受害者受到了伤害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样会把受害者推到一个非常艰难的境地。

回顾国家法制的发展过程,国家赔偿从无到有,最后正式形成了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可是作为国家赔偿法中一项重要内容的国家补偿,范围不够宽广,补偿金额过低,这是国家补偿作为事后救济手段最显著的特征。

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事实中,“而对于受害者,可以获得的直接补偿仅仅是开始的医疗救助费,对于受到野生动物侵害的相对人来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其人身伤害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尤其是对于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人来说,比如残疾或者死亡,在我国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致死、致残的受害人一般都是青壮年,在家庭当中承担主要的劳动力,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就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会造成一家人生活困难的局面”。

④五、对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问题的策略建议(一)完善立法现代权利救济其一般原则为:“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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