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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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是保护人类生活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在与野生动物共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其对人类的致害行为。

下面将就此问题进行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阐述。

首先,加强监测与预警。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其行为难以完全预测和控制。

为了避免野生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我们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与预警系统。

通过追踪野生动物的迁徙路线、行为模式和数量变化等信息,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致害事件,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其次,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侵占和破坏往往会导致其逼近人类居住区,增加与人类的冲突。

因此,我们需要积极推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划定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加强对栖息地的管理和保护,保持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境,减少野生动物逼近人类居住区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教育与宣传。

增加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了解与认知,是减少与野生动物冲突的关键。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的习性、生活习惯和对人类的威胁,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能力。

第四,建立野生动物救助和转移机制。

当野生动物逼近人类居住区或发生致害事件时,我们需要及时调动专业人员进行救助和转移工作。

建立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和专业队伍,提供野生动物的医疗和庇护,帮助其恢复健康,然后再将其转移到适宜的栖息地,减少与人类产生冲突的机会。

最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并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非法猎捕、交易和走私野生动物的行为,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从根本上减少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监测与预警、保护栖息地、进行教育宣传、建立救助和转移机制以及完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相互配合,可促进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处,实现保护人类生活和生态环境的目标。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第三人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第三人可能指的是动物的护理人、动物的监管者、动物的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训练人等,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对动物致害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责任的划分和适用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事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对于监管人和管理人:如果动物的监管人和管理人未能在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
的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导致动物产生致害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监管和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谨慎,致使动物产生致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还存在相应的过错免责情形。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但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护理、监管、管理、饲养、训练等行为需要做到位,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责任承担。

【2000字】。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

浅析动物致害责任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各国都基于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均关系也愈加密切和频繁.所以动物致入损害这一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旨在对动物致害责任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饲养动物;饲养人;归责原则。

致害责任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涵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体现在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饲养入、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等。

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1. 嘿,你知道吗?野生动物致害可吓人了呢!就像我家邻居老张,种的庄稼被野猪拱了个稀巴烂。

这时候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就好了。

那老张就不用愁眉苦脸,对着那一片狼藉唉声叹气了。

这制度就像一把保护伞,能给像老张这样的受害者遮风挡雨。

2. 野生动物有时候可真是调皮捣蛋,一不小心就把咱老百姓的东西弄坏了。

我朋友小王,他养的羊被野狼叼走了几只。

他那个心疼啊,就像丢了宝贝似的。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王就能得到赔偿,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整天无精打采,觉得自己倒霉透顶。

这制度就好比及时雨,能在人最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

3. 你有没有想过,当野生动物闯进你的生活,带来破坏的时候怎么办?我表哥在山里的果园,被猴子弄得乱七八糟。

他又不能把猴子怎么样,只能干瞪眼。

如果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表哥就能获得赔偿,重新整理果园。

这制度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遭受野生动物致害的人带来希望。

4. 野生动物致害的事儿可不少见呢!像我村的老李,他的鱼塘被鳄鱼搅和得不成样子。

老李气得直跺脚,可是也没辙。

要是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老李就不会这么懊恼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位贴心的朋友,在你遇到这种糟心事的时候,站出来为你解决困难。

5. 哇塞,野生动物致害可真让人头疼啊!我隔壁村的小赵,他在林子里的小木屋被熊给捣毁了。

小赵当时都懵了,那可是他辛辛苦苦盖起来的啊。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赵就能拿到钱重新盖房,也不用像现在这样欲哭无泪了。

这制度就像是万能钥匙,能打开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大门。

6. 你看啊,野生动物有时候就像一群不懂事的孩子,到处闯祸。

我认识的一个养殖户,他的鸡被狐狸偷吃了好多。

他气得大骂狐狸,可也改变不了什么。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他就不会这么愤怒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块创可贴,能在受害者受伤的心灵上贴上,让他们好过一点。

7. 哎,野生动物致害这种事儿,谁遇上谁糟心。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汇报材料
针对近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我们进行了以下汇报:
一、情况概述。

近期,数起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主要事件包括:麻豆区一名72岁老人被野猪咬伤身亡;台南岸线一名骑士遭水蛇咬伤导致手麻无力。

二、分析原因。

野生动物致害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人类活动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破坏,强制它们触及人类生活环境;二是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过多,增加与人类的接触率。

针对这些事件,我们调查了相关的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和人类活动干扰程度,发现在这些事件中,人类的活动干扰更加明显。

三、应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2.建立更严格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限制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群体的干扰。

3.加强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管理,合理控制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降低与人类接触率。

4.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总之,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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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状 (1)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 (2)(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2)(二)补偿主体不明确 (2)(三)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2)(四)补偿资金不足且补偿方式单一 (3)(五)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3)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3)(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3)(二)明确并完善补偿主体 (3)(三)统一且提高补偿标准 (4)(四)扩大补偿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5)(五)明确补偿的程序 (5)参考文献 (6)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政府的重视,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对野生致害的补偿是正确处理当地居民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关键,只有不断完善补偿法律制度,才能平衡双方的关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致害补偿的现状证明我国相关的法律补偿制度并不完善,在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补偿的主体、标准、资金、方式上都存在很多的缺陷,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野生动物是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定义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学者们目前争议的一般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肇事既可以对财产权造成损害也可以对人身权造成损害。

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领域,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规定,但是语焉不详,也只有三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具体补偿办法。

本文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状出发,引出目前法律补偿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

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状自1988年国家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内蒙古、河北、甘肃、海南、辽宁、山东、福建、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大都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则性规定的重复,没有具体可实施的操作性。

目前全国仅云南、陕西、吉林等省有专门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即《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且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从补偿的实行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分布比较多、比较广的地区多数是偏远地区,当地政府的贫穷不能很好地解决补偿问题。

即使在制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的云南省,补偿也几乎无法真正执行。

例如,云南去年造成的损失将近3000万元,但实际补偿的只有600万元左右。

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法律规定不一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这是从野生动物的濒危珍贵程度和重要性作的界定。

但在第十四条,却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此处却是从级别上进行的划分。

同一部法律对野生动物划分标准的不一导致人们对野生动物范围的理解的无所适从和适用的混乱。

(二)补偿主体不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这条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确定补偿主体不具有可行性。

首先,将补偿责任推给当地政府,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为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其次,到底地方政府是哪一级?省级,地市级还是县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补偿主体不明,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

再次,虽然要求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当地的财政支出,迟迟不肯出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同时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容易发生肇事事件的是一些偏远贫穷的省份,它们在财政上也无力进行补偿。

到目前为止,仅有云南、陕西、吉林等省颁布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

因此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无法可依,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受损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根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

吉林省则是: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

云南省则是: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

由此可见,就算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各地政府的补偿数额还是偏低的,最高只有60%,远低于受损的数额。

(四)补偿资金不足且补偿方式单一资金不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吉林、陕西、西藏等省份。

为保护当地的野生动物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已经使当地政府失去了很多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机会,当地财政本来就紧张,更不用说让它们拿出资金用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了。

第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筹集资金的渠道可以是政府财政资金,也可以是社会资金。

但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政府资金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采用何种途径来实施补偿,是补偿活动的具体形式和补偿制度的载体和运行环境,科学的补偿方式能促进补偿机制逐步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补偿的激励功能和抑制约束功能,无论是对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目前的补偿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经济补偿,表现形式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支持等。

(五)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我国除了云南和陕西两省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没有制定相应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虽然他们都在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实施,甚至还有部分省忽略了当地的实际,大量照抄、照搬国家的法律体例和内容条款,不仅未能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国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使地方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对法律中野生动物的使用进行统一的规定,不能予以不同的划分标准。

其次,要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补偿办法,对补偿的问题做详细而具体的而规定,使实践中的补偿有法可依。

(二)明确并完善补偿主体1.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建立以国家财政补偿为主,以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补偿机制,同时辅以国际方面的资金援助。

因为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财产,理应由国家承担主要补偿责任,同时由于中央财政相比地方来说比较充足,可以及时补偿受损者。

至于如何引入国际资金,可以采取建立基金会的形式。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偿的资金纳入中央公共财政,设立一个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和调拨。

2.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由省级政府承担主要补偿责任。

我国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由此可见,法律将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因此,应当认为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3.在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多元补偿主体。

除了政府补偿外,还有市场补偿和社会补偿。

市场补偿是指市场交易主体在政府制定的各类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或非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活动的总称。

社会补偿是指由国内外的组织机构或者社会民间团体、个人作为补偿主体来实施的补偿,如一些民间组织设立的基金会等等,这一补偿主体是对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在我国,有1/5的民间组织属于自然保护类型,这些机构团体或组织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

这三类主体发挥着不同的补偿作用,既可以实施单个主体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组合,以达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成本分摊、利益共享,实现资金、技术、人力的优化组合以提高补偿的质量和效果。

(三)统一且提高补偿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级分类补偿标准不甚合理。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只大熊猫和一只普通野猪在给农民造成的同样损失的情况下,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不一样的,因为大熊猫和野猪属于不同的保护级别。

这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遭受的损失是一样的。

笔者认为应当统一补偿标准。

在处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利益冲突中,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野生动物,以野生动物为中心和坐标;而补偿制度创设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受损者的利益,应当以受损者为中心和坐标。

而分级分类补偿标准则是以野生动物为中心,更多的考虑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该补偿标准设置的错位导致受损者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为补偿要依据野生动物的级别而定。

所以应当不管野生动物的级别,一律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虽然补偿不同于赔偿,不是对所有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目前的补偿比例仍然是偏低的,我们期待在明确并完善补偿主体之后可以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以更好的补偿受损者的损失。

(四)扩大补偿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从实践来看,完全由政府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是不可能的,必须多方位全面的拓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

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可以由国家财政应设立专项的“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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