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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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法客提示: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相应地,法律规定和规则还是比较清晰的。

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案例虽是猴子伤人,其理相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法官说法:??老虎咬人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责任问题(兼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边界)法官说: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不能苛求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与律师商榷)动物园责任再讨论:??老虎袭人事件中游客的过错与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根本不同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美国猴子案件法律讲堂(3篇)

美国猴子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猴子案件,又称“卡兹诉哈里森”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动物权益案件。

该案始于1962年,当时一名名叫卡兹的男子在动物园内用刀刺杀了哈里森的宠物猴子。

卡兹被起诉后,案件引发了关于动物权益、动物福利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动物是否具有法律地位?2. 如何界定动物的权益?3. 如何在保护动物权益与人类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三、案件审理过程1. 地方法院审理卡兹被起诉后,案件首先在地方法院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猴子不具备法律地位,因此卡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卡兹被判无罪。

2. 州最高法院审理卡兹不服一审判决,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州最高法院认为,猴子虽不具备法律地位,但人类有义务保护动物的福利。

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3. 重审及上诉在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卡兹的行为构成对动物福利的侵害,判处其有期徒刑。

卡兹不服,再次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 州最高法院判决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卡兹的行为构成对动物福利的侵害,应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法院强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动物福利和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案件影响美国猴子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动物权益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是案件带来的主要影响:1. 动物权益保护意识提高该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动物权益保护问题,认识到动物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2. 动物福利法规不断完善案件发生后,美国各地纷纷出台动物福利法规,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3. 法律地位问题引发讨论该案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讨论,为动物权益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法律讲堂1. 动物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动物权益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关乎人类道德观念、伦理观念和法治观念。

2. 动物福利法规的作用动物福利法规是保护动物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动物福利水平。

3. 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动物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福利法规、动物保护法等。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病死猪案例及法律(3篇)

病死猪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病死猪肉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病死猪案例,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地一家猪肉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一批病死猪肉。

这批猪肉共1000公斤,已加工成肉制品。

加工厂负责人在得知此事后,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而是将这批肉制品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加工厂负责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案中,加工厂负责人在发现病死猪肉后,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2)加工厂负责人销售病死猪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本案中,加工厂负责人明知猪肉已死亡,且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仍将其加工成肉制品出售,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加工厂负责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如果加工厂负责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

消费者因食用病死猪肉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加工厂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本案中,加工厂负责人在发现病死猪肉后,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而是选择隐瞒,这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动物致人损害经典案例

动物致人损害经典案例

动物致人损害经典案例
1. 2016年辽宁沈阳动物园老虎攻击游客事件
2016年7月23日,辽宁沈阳动物园发生一起致命的动物攻击事件。

一只老虎突然跃出栏杆,袭击了两名游客。

一名游客当场死亡,另一名游客在后来不治身亡。

事后,园方表示,老虎攻击游客是因为游客在饲养员的警告下,跨过了栏杆进入危险区域。

2. 2018年四川自贡野生动物园老虎攻击游客事件
2018年2月23日,四川自贡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致命的动物攻击事件。

一名游客在观赏老虎时不慎掉入老虎笼子,导致老虎攻击游客致死。

事后,动物园被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3. 2012年福建莆田野生动物园黑熊攻击游客事件
2012年9月27日,福建莆田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黑熊攻击游客致重伤的事件。

一名游客在观赏黑熊时不慎走入黑熊笼子,导致黑熊攻击游客。

事后,动物园被责令停业,并被处以经济罚款。

4. 2020年湖北武汉动物园斑马攻击游客事件
2020年4月18日,湖北武汉动物园一只斑马突然冲到游客区,把一位游客咬伤。

事后,动物园对所属斑马进行了隔离处理,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同时,园方也提醒游客们要注意动物的安全性。

5. 2019年广州动物园大熊猫咬伤游客事件
2019年6月21日,广州动物园发生一起大熊猫咬伤游客的事件。

一名游客在观望大熊猫时,不慎将手伸进栅栏内,被大熊猫咬伤。

事后,园方表示,游客们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同时也需要尊重动物的自然行为。

动物布鲁氏菌病法律案例(3篇)

动物布鲁氏菌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养殖场位于我国某省,主要从事牛、羊等家畜养殖。

2019年,该养殖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爆发,导致多只牛、羊死亡,经济损失严重。

经调查,该养殖场存在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措施不力、饲养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疫情发现2019年6月,某养殖场部分牛、羊出现发热、食欲不振、关节疼痛等症状。

养殖场工作人员初步判断为普通疾病,未引起重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逐渐加重,死亡牛羊数量增多。

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

2. 病原学诊断经兽医站工作人员采样检测,确诊该养殖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生殖道传播。

该病对人类和动物均有危害,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3. 疫情控制为控制疫情,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隔离病畜:对病畜进行隔离饲养,防止疫情扩散。

(2)无害化处理:对病畜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传染源。

(3)消毒防疫:对养殖场进行全面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4)疫苗接种:对未发病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

4. 调查处理当地政府成立调查组,对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措施不力,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

(2)饲养管理不规范,存在饲料、水源污染等问题。

(3)未按规定进行动物布鲁氏菌病检测,未能及时发现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对养殖场作出以下处理:1. 对养殖场负责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 要求养殖场立即整改,加强动物防疫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疫情。

3. 对养殖场进行防疫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养殖。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养殖场因动物布鲁氏菌病爆发,导致经济损失严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养殖场负责人防疫意识淡薄,对动物布鲁氏菌病认识不足,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案例在线 ▎第02期: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案例在线 ▎第02期: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案例在线▎第02期: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在线】在法学之路,与您相伴每隔一周,与您相约在周一晚间大年初二,浙江宁波一男子为逃票选择翻墙进入动物园,不料进入的是老虎散放区,逃票男子遭到几头老虎的攻击撕咬,最终丧命虎口。

逃票男子的死亡,该由谁来负责?是男子本人?还是管理老虎的动物园?“宁波老虎咬人”事件的发生,再度引爆了关于动物园与游人之间责任问题的讨论。

最终的责任人应是谁?目前尚无法得知。

等待最是磨人,我们不妨先借鉴一下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方法。

2017年2月6日第二篇推送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件回顾原告:谢某某。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1,原告谢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原告谢某某之母。

被告:上海动物园。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园园长。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谢某某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

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

原告当日住院,于2011年4月13日出院。

出院后,原告至其家附近的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治。

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经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

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二十年。

原告谢某某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经原告谢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故致右手部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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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起网络热议。

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动物园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应对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论焦点。

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思考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1、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幼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幼童的特殊安全需要,应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监护人对幼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2、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

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6)新31民终408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03、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从骆驼上摔落致害的,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王少芝与杭州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从骆驼上摔落致害的,应认定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0)杭西民初字第2077号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034、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景区内动物袭击游客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朱彩云诉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案例要旨: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号:(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审理法院: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215、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因私自喂投鸽子,与动物园园区内喂鸽子项目经营者的雇佣人员发生纠纷致害,因其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30相关观点1.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减免(1)责任主体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动物园,这里的动物园既包括人们一般理解的动物园,如北京动物园、武汉动物园等,也包括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各类野生动物园,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等。

(2)责任减免根据本条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动物园老虎袭人的事件中,要看动物园管理方设置的护栏是否得当,是否有相应的警告或者提示标志等。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则动物园一方不承担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2.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分为两种。

一种是属于国家或者企业所有,例如城市市区的动物园;另一种是野生动物园,例如设置在郊区或者野外的森林、山野中的动物园。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都是经过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动物,并且动物园均有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这种动物的要求。

不论是城里的国家动物园,还是郊区的野生动物园,这些动物都按照国家规定饲养。

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善尽管理职责。

因此,《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还应当具备过失要件。

过失要件的证明,采取如上的推定规则。

动物园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内容,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能够证明者,即为无过失。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杨立新,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出版)3.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认定对于动物园的免责,具体来说,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但是动物园需要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如何,则需要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的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足够,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比如,对于普通的养狗的人来说,在其院子中醒目处悬挂“内有恶狗”已经足够,而对于动物园来说,防患设备则需要将游客隔离于安全范围之外,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

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并且需要防止动物园的动物逃逸或者离开所控制的安全区域,从而造成他人损害。

比如,动物园所设置的防护围栏仅仅能够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有幼童钻入此围栏,从而受到动物的伤害,则应该认定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2)被侵权人的过错。

我们认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在动物园的赔偿责任情况下亦可以适用,即,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比如,动物园已经为动物设置了防护围栏以防止游人的进入,有游客竟然翻越此围栏而喂食动物,进而被动物所伤害,这种情况下,游客就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

(3)合同约定的免责。

动物园是否可以通过在售票的时候采取告知的方式来对其承担的损害赔偿予以免责,比如动物园在所出售门票背面印上“请勿喂食动物,后果自负”,或者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置“请勿靠近,否则责任自负”的警示牌。

对此,我们认为,应否定这种合同约定免责的效力。

否则,“这种免责会带来非常令人不安的后果——需要由受害人对动物的危险进行控制。

”因此,即使存在明显的免责警告或者票面上的免责提示,在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亦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被侵权人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4.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动物园作为专业性的动物管理机构,其应该尽到的管理职责较一般民众要高。

因此,养殖老虎的防护栏应足够高以致儿童不能翻越,养殖大猩猩的围栏应足够严密以防止儿童的手伸进去喂食。

对于动物园的尽到管理职责,需要由动物园来举证证明。

比如,动物园的北极熊围栏足够高,如果儿童在大人怀抱的过程中脱离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极熊的围栏中,那么动物园则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同等年龄的儿童不可能翻越围栏而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进而免责。

当然,如果儿童在没有成年人陪伴下通过踩人梯的方式翻越围栏进入动物范围内,则动物园亦需要证明即使是几个儿童踩着肩膀亦不能翻越的职责履行情况。

动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仅需要从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

对此,动物园仅仅是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而没有防止特殊人群受到侵害,尤其是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则其不能主张其尽到管理职责而主张免责。

比如,动物园在防护上只是防止成年人钻人围栏,而没有防止儿童由于顽皮钻人围栏,则其需要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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