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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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4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4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424号1999年9月28日)贵州省物价局、电力局: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及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电力企业适当消化成本增支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贵州电网电价水平。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核定为:安顺电厂每千瓦时0.21元,凯里电厂每千瓦时0.20元。

二、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每千瓦时0.12元。

三、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和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贵州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其中新机上网影响0.56分,小水电提价影响0.08分,电网项目还本付息影响1.51分,解决南电联电网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影响0.1分,农网改造还贷加价0.15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本文所附的电价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

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钱,城市照明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2000年6月27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电价双轨制,同时分三年逐步取消区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水平为每千瓦时0.338元。

在自治区电网直供和趸售范围内,按比现行二级加价水平略有降低的原则,划分五个价区。

第一价区执行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第二、三、四、五个价区在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2.5分、4.5分和7分钱。

同一价区的各地、市、县,同类用电执行同一价格。

各价区的电价高于第一价区部分,专项用于经你区批准的电力项目还贷。

各价区的具体方案由你区物价局另行下达。

2002年底以前,各价区二级加价要全部取消,均按第一价区的电价执行。

在实行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3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大工业用户进行适当优惠,电价分3年到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小水电结构调整,同意云南省对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新投产水电标杆电价试行上网丰枯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报我委备案。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382元、广西自治区0.3618元、云南省0.2553元、贵州省0.2726元、海南省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2003年1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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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08.31
•【文号】计价格[1999]1153号
•【施行日期】199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1153号1999年8月31日)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蒲城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李家峡电厂每千瓦时0.294元,神木电厂每千瓦时0.34元,宝鸡第二发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新力有限公司(白水电厂)每千瓦时0.33元。

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二、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钱(分别为新机1.43分钱,电厂送出工程1.33分钱,西北电网陕西段联络线0.1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

根据陕西省的意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为每千瓦时0.6分钱,居民、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每千瓦时2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为减轻陕西省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

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行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

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四)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电价原则上不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

五、以上电价自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1997年原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0号)同时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陕西省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
陕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不满 1-1035-110110-220 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1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伏以下及以上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附表二
陕西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不满 1-1025-110110-220 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1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伏以下及以上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附表三
陕西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贫困地区农业排灌电价在“农业排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分执行。

2.附表二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一、表二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一、表二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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