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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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准利率
它通常指的是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27.信托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货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28.外汇储备
外汇作为一项支付工具,也同时作为一种储备工具。
29.信用卡
信用卡因银行提供信用而得名,具有透支的功能。
30.开放式基金
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6.再贴现: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中央银行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
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8.票据融资:商业汇票持有人通过以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转让票据而获得资金的行为,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融资统计数据反映的是金融机构通过贴现或买断式转贴方式获得票据的票面金额。
实务中实现票据融资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9.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
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26.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
27.票据贴现
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28.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29.外汇储备
它是指一国货币当局所持有的外国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和其他短期流动性金融资产。
30.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名词
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5、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
6、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金,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给收款人使用。
8、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9、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承担付款责任的契约文书。
10、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12、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5、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是一种要式无偿还期的高风险有价证券。
16、债券:是指债务人为筹措资金,依法向社会发行,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权利凭证。债券相对于股票有风险较低、优先求偿、收益较为稳定的特点。
17、项目融资:是不依赖项目发起人的

资信或所拥有的有形资产,而是以项目本身预期可靠的,稳定的现金流和未来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并主要以项目实体资产作为债权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18、无追索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借款人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现金流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不以项目之外的任何资产、权益或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即债权人对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19、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20、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1、邮政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电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由邮政部门办理储蓄、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2、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为冠名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3、外汇: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并利用国际信用工具汇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活动。
2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的比率;或者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表示的价格。
25、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就借出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给借入人使用或处分,借入人按约定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及利息的合同。
26、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活动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票据: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2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9、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等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30、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31、

信用证:是指开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32、金融担保:是指在国内外金融和经贸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提供保证、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给付定金以实现债券的行为。
3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再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作担保。
34、保函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人约定,当委托人到期不能偿还某项合同债务,或者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由银行代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银行收取一定的委托费用的业务。
35、金融信托:就是财产所有者为了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把一定财产委托给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和经营。
35、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6、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37、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证券发行:我国证券法上所称的证券发行就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
39、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
40、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交易信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漏该内幕信息行为。
4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证券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的法律安排,即通过公开发行基金证券,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并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所得利益和分担投资风险的制度。
42、基金认购:是与基金发行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按照基金证券发行公告或规定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已经批准发行的基金证券的经济活动。
43、国际债务: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为筹措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44、所谓基金:即共同投资基金,是以发行基金券或信托投资收益凭证方式集聚资金,从事产业投资或证券投资的组织形式。
45、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贷款,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支付方式。

简答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2、中国银行法律地位:
(1)即使有些国家在立法中对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未予明确或作其他定性,但各国中央银行都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这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2)重要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并且对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些构成它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性。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责:
(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4)负责反洗钱工作;
(5)管理信贷征信业;
(6)对银行业的危机检查监督。
4、金融监管权限:
(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
(4)信息获取和披露权;
(5)稽核检查权;
(6)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
(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
5、《核心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旨在通过全面适用,提高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2)科学界定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地位;
(3)银行监管不应破坏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
(4)有效监管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
(5)有效监管应是全程监管;
(6)降低和控制风险是《核心原则》的主线;
(7)对跨国银行应实行并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8)必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9)鼓励各方合作。
6、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
(2)商业银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与客户业务往来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或性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7、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8、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
(3)投资方式不同。
9、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
(1)入股方式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管理方式不同;
(4)分配方式不同。
10、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平等关系;
(2)互补关系


(3)配合关系。
11、人民币法律地位主要体现:
(1)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合法货币;
(2)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3)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12、人民币发现的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
(3)计划发行原则;
13、汇率与外汇管理有关的分类:
(1)法定汇率和市场汇率;
(2)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3)单一汇率和复汇率。
1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自然人;
(2)标的虽然也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来源要受到限制;
(3)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无偿合同;
(4)是实践、单务合同。
15、《支付结算方法》重申的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6、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由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7、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货币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文义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
(9)票据是提示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18、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19、金融业务的行业特征:
(1)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
(2)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受自身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的限制,不是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从事担保业务的;
(3)在担保的方式和手段上,除了保函、抵押外,还有违约金、保证金等;
(4)金融业务中的担保多为特殊担保;
(5)金融机构的担保特别注意防止债权人的恶意和权利滥用。
20、信托的特点:
(1)信托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的基础上,依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恪尽职守和对受益人的信用而维持;
(2)信托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为条件;
(3)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4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21、金融租赁的特点:
(1)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2)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所租赁物品的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收益权。
(4)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5)不可中途解约。
22、信托业务经营的强制性规定:
(1)分业经营原则;
(2)诚信与谨慎有效管理原则;
(3)防止利益冲突原则;
(4)防范风险原则;
(5)面向特定投资者以及中长期资金融通规则;
(6)分别管理原则;
(7)其他规则。



23、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区别:
(1)法律对资金信托委托人准入门槛高,规定等分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而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无此类要求;
(2)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证券化,投资人所持有的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主要通过资金信托合同的方式进行;
(3)法律对资金信托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证券投资基金高;
(4)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可以做广告,资金信托销售不可以;
(5)资金信托在资金运行上更有灵活性;
(6)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法律规定要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而资金信托委托人收到200份合同总额限制,委托人人数少,有私营性质,无必要设立委托人大会之类的机构
24、资本证券的特征:
(1)资本证券是投资证券;
(2)资本证券是证权证券;
(3)资本证券是流通证券。
2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
(2)由债权人决定转换;
(3)利率较低。
26、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
(2)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团信托;
(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
(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
(5)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给投资者高效低费完善的服务。
27、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封闭式基金的稳定性较好;
(2)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28、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管该基金的所有资产;
(2)合理注意的义务;
(3)运用基金资产;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活动。















论述
1、货币政策工具: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A、存款准备金制度:金融机构有义务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按照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所

确定的比率,提取一定的金额存入中央银行。
B、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C、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此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A、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工具:为了稳定证券市场行市,控制和调节流向证券市场的资金,防止证券投机,中央银行可规定证券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的比率。
B、消费信用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
C、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对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融资予以限制。
(3)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A、利率上下限:中央银行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以防止银行为吸收存款过分提高利率和为谋取高利润而进行风险投资和放款。
B、信用分配:中央银行可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限制其从事超规模信用活动。
C、流动资产比率:中央银行可制定金融机构流动性资产应占其负债或流动性负债的最低比例。
(4)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2、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1)金融监管的目标
A、保证金融业的合法与稳健运行。
B、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金融监管的原则
A、依法监管原则。
B、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C、高效监管原则。
D、控制道德风险原则。
E、合理适度原则。
F、系统协调原则。
G、国际合作原则。










3、业务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
A、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B、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信贷业务的原则。
C、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D、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E、银行独立经营的原则。
F、公平竞争的原则。
G、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原则。
H、依法营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原则。
(2)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
A、安全性原则。
B、流动性原则。
C、效益性原则。
4、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从业务主体上看,投资银行以

证券承销业务为核心,商业银行则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
(2)从融资方式上看,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
(3)从利润构成上看,投资银行主要是佣金收入,商业银行主要是存贷款利差收入。
(4)从经营方针上看,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而商业银行则强调稳健与安全。
5、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经营原则:
(1)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守法原则。
D、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E、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F、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2)投资银行的经营原则
A、盈利性原则。
B、流动性原则。
C、安全性原则。
D、社会性原则。
6、汇率与外汇管理有关的分类:
(1)根据是否由政府有关机关制定,分为法定汇率和市场汇率
A、法定汇率: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的有关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汇率。
B、市场汇率: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自由买卖的实际汇率,它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波动。
(2)根据能够浮动,分为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A、固定汇率:是指对本国或本地区的货币与外国或境外地区货币规定固定的比价,同时又将该比价的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汇率形式。
B、浮动汇率:是指不规定汇率上下波动的幅度,而是根据外汇市场上的供求情况上下浮动的汇率形式。
(3)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规定一种以上的汇率,分为单一汇率和复汇率
A、单一汇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只公布一种汇率,外汇买卖不分项目,均按这一种汇率进行。
B、复汇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不同项目的外汇买卖规定不同比价的汇率形式。

7、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A、票据行为能力。
B、票据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A、书面。
B、记载事项。
C、签章。
D、交付。
8、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
A、义务:
a、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b、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c、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d、特定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B、权利:
a、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对租赁财产享有所有权。
b、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租金。
c、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债权。
d、出租人发现承

租人有严重违约行为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2)承租人
A、义务:
a、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验收后,通知出租人。
b、按照约定交付租金。
c、保管、维修租赁物。
d、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依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
9、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1)证券交易合法原则
A、交易的证券合法。
B、交易的主体及时间合法。
C、交易的地点合法。
D、交易方式限制制度。
(2)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制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买卖、收受股票。
(3)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交易限制规则: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依法合理收费
(5)保密义务
(6)集中竞价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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