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眼剂澄明度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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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滴眼剂澄明度检测的标准工作规程,保证澄明度符合内控标准。

范围:所有滴眼剂。

职责:车间主任、工艺员、班长、操作工、QA

内容:

1检查装置:

1.1仪器采用YB—2型澄明度检测仪。

1.2光源采用专用荧光灯光照度为2000—4000Lx位置,用目检视。

1.3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

1.4背景为不反光黑色,在背部右侧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检查有色异物)。

1.5距离供试品至人眼距离为20—25cm。

1.6检查应在避光室内或在暗处进行。

2操作工条件:

2.1视力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为0.9或0.9以上(不包括矫正后视力)。

2.2色盲测验应无色盲。

3检查数量:

抽取供试品50支。需要复试者,应另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有困难,抽样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0支。

4检测方法:

4.1参照“YB—2型澄明度检测仪操作规程”,取供试品,擦净容器外壁,每次拿取3支,

连续操作,于伞棚边缘处,手持容器颈部,使药液翻转,用目检视,每次检测时间

为20秒。

4.2另任取供试品2支,将药液转至洁净透明的玻璃容器内,在自然光下检视,除有规

定外,溶液应澄明。

5判断标准:

按以上装置及方法检测,除特殊规定品种外,每支含短于0.5 cm的毛、500μm以上的白块(系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或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但有的白色物质虽不易看清平面、棱角(如球形),但与上述白块同等大小或更大者,应作白块论,在检查中见似有似无或若隐若现的微细物,不作白点计数)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不得有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色块或其他不溶性异物。滴眼剂在出厂检验时,其不合格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8%,贮存期的滴眼剂不合格的总支数不得超过检查总支数的10%。如检查超过规定时,则加倍抽样复试,复试结果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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