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及变革路径

2019年8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4期Aug.2019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6 No.4doi : 10.3969/j.issn.1672⁃0598.2019.04.015∗[收稿日期]2018⁃11⁃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8FFX068)“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简介]刘强(1978—),男,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胡姝娴(1997—),女,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① 参见《著作权法》第11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意味着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并不是作者,通过法律拟制视为作者。
《专利法》中,虽然承认职务发明,但职务发明创造也离不开具体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他们的合理权利。
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及变革路径∗刘 强,胡姝娴(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在主体制度方面,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会冲击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制度。
在客体制度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陷入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创新性标准认定的难题。
在权利内容方面,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会面临人身权保护、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困境。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进行变革,扩大主体范围,提高创新性认定标准,完善权利内容制度,以期平衡各方利益,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法定许可;版权;专利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19)04⁃0128⁃09 人工智能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1956年达特茅斯夏季讨论会上。
[1]短短几十年,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渗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语音识别、人脸识别、自动翻译、新闻创作、智能家居、无人驾驶,甚至法律服务等领域。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球有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络版权作品的侵权。
因此,如何加强对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已成为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版权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一、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
在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
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3.关于信息络传播权,20XX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及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由于互联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
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因特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
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小企业中的短板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小企业中的短板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议题。
大型跨国公司纷纷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品牌形象。
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却存在着许多短板。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个主要短板是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的知识。
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务团队,难以理解和应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这导致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容易遭受侵权,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机构,以确保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能够跟进国内外的法律动态,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
二、薄弱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往往相对较弱,缺乏持续的研发投入。
这导致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他们没有足够的创新成果和技术实力来申请专利,也无法形成强有力的品牌和商标保护体系。
为了加强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应积极培育创新文化,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
同时,加大对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实力,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高额成本和复杂的诉讼程序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
他们往往无力与侵权方进行长期法律斗争,也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积极寻求与其他企业合作,通过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此外,利用调解、仲裁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小企业中的短板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问题,需要各方的全力参与和努力。
除了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外,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的困境和出路

力 ,因此 , 视频 网站的生存 空间越来越小 , 逐渐 陷入 了一种的困境。视频网站的困境又导致 了诸 多
侵权事件的发 生。
随着 互联 网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 我 国网民的人数也在急剧 诉新 浪 、搜狐 、土豆 网等五家 网络 公司未 经其授权 擅 自播 放 增加 ,在互联 网上 观看影视 作品 已成为数亿 网民上 网时 “ 必选 《 非诚 勿扰 、《 李米 的猜 想》等影 片 ;紧接着 由激动 网发 起成
的一些关键 因素 ,即资产 、能力 、网络 、催化剂 ,并对这些 因
[ 4 ] 刘新, 刘吉 昆 机会与挑战——产品服务 系统设计的概念与实践 创
0 1 1 ( 9 5 ) 素进行 了分 析。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变革需要 公众共同的努 意与设计 ,2
力| 5 _ 。 希望这样 的探讨和思考 , 可以使更 多的有志之士参与到社 会创新与服务设计 中来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共 同努 力。
S y m p o s i u m, 2 01 2, C h i n a
实习编辑
龚 阳
观察与思考 —— 4 9
展的天敌 ,它损害 了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干扰 了广播影视行 频网站的内容 不一 , 而用户的需求也多样化 , 因此网站对用 户的
业的发展 秩序。因此 ,严厉打 击网络盗版 ,既是这次专项行动 粘性 过低, 视频 网站大多数用户都是不 固定的。 这就直接导致广 的重点任 务 ,也是广播影视执 法长期的重点 工作 。2 0 1 1 年, 广 告主对于投放广告的产生 了疑虑 , 也导致 了广告主无法评估广告
s c c e l e r a t e d [ M 】 L o n d o n B a s i n g s o t k e P r e s s ,2 0 1 2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实务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实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务,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首先,要保护好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互联网的跨境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其次,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取证,因此,我们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保护。
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处理。
此外,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再次,加强行业自律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向。
互联网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繁多,从软件著作权到商标专利等,涵盖面广。
因此,各个行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例如,电子商务行业可以建立在线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互联网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和文化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例如,可以通过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主题的讲座和研讨会,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方法。
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交网络推广,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解决措施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解决措施新常态下, 计算机产业仍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再加政府政策支持, 计算机软件行业必将迎来再次发展的机遇。
但是面对高价值软件市场, 很多人必然会抄袭模仿软件, 造成软件市场混乱。
所以,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 是保障计算机软件行业良好发展的前提。
但目前,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的困难有哪些呢?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挑战1.1、版权法保护软件知识的局限当前全球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时采用的是版权法。
版权法从94年达成协议时, 保护的对象指"文字作品";。
随着计算机软件发展, 传统的文字作品和软件区别也日益明显, 在实践中版权法保护措施就会显露很多局限和缺陷。
首先, 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不能完全保护软件。
软件表现形式是文字作品, 但更是解决特定问题的计算机处理过程, 包含创造性的思想、算法、概念方法等。
但是版权法里只保护文字作品的表达, 不包括思想创新概念算法等。
所以, 版权法只保护软件程序性的内容, 程序构思和技巧却不能得到保护, 往往不被保护的技术创造部分才是软件的重要部分, 如此看来, 传统版权法就显得很有局限性。
第二就是难以合理界定计算机软件作品表达形式。
传统版权法侵权的认定需要区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 对软件作品来说, 这种区分很困难。
因为软件表达和构思极为接近, 在转化为代码过程中, 不需要很大的创造, 很容易写出相近的程序。
第三, 版权法里保护精神权利不符合软件行业发展突出表现在软件"公开";以及"修改";。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不公开就能够受到保护, 但是源代码对软件技术进步就意义重大;此外, 作者有权保护作品完整, 未经修改不可做出修改, 即使发现其中的缺陷和漏洞, 也不可以做出修改而获得自己的版权, 这些都限制了软件技术的流通, 加大软件开放人力和财力, 不利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进入新世纪,国际经贸格局从“创新之战”演变为“规则之战”,全世界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潮流。
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以适应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需。
关键词:新形势;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引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历史发展新时期。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带来了新机遇,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
因此,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1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足1.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很严重。
2016年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披露,网络视频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为21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合计151.3亿元。
盗版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其数额超过“广告+视频增值”收入的50%。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虽有大幅增长,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判赔力度仍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不高。
当前技术更新换代加快,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高的时效性。
但由于执法监管手段不足、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管条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执法监管效率的提升。
1.2知识产权开放与合作需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通过“301条款”等单边制裁来处理双边知识产权争端,希望通过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中国企业海外发展。
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主动应对能力不足,在建立区域性国际协商对话机制,协调区域性知识产权事务,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事务合作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实施。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第一篇: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和保护1130352043 张雪峰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
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的新特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区域性的减弱:网络的发展和快速普及,使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受到巨大冲击。
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
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的减弱。
(2)保护期缩小: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散布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等信息在网上能闪电般地传道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缩小。
(3)复制方便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传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
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别的方便。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是向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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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就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削弱。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出现了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复杂化。
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索赔金额1100万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在2014年第10次“剑网”行动中公布了如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案等30余起案件。
可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虽然我国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10多个国际条约,但这些条约都缺乏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
国内在立法方面已有相应规定,2005年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只是着作权方面的立法,但作为全国首部网络知识产权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了一定协调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意见》,出
台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认定标准。
我们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16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作出了界定,更加细致地划分了网络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地界定,但该规定只是司法解释。
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现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多体现为多部门联合发布或司法解释,而缺失专项立法。
2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基于历史和文化等种种原因,大多数公民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如QQ、微信、各种影视视频软件等,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淡漠,在使用免费网络资源时根本不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媒体往往更倾向于对侵权人侵权技术的赞赏,这无疑对网络侵权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那些侵权者也只洋洋得意于自己的技术成就,沉迷于植入他人程序产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而且网络侵权和犯罪不够直观,使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能真正扞权的却是少数。
[1]“让侵权人以为在网上找到了为所欲为的自由天堂。
”[2]网络在不断更新发展,目前我国仅有的些许立法,公众无法理解也无从得知。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起步也晚,再加上公众的法律意识淡漠,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
2.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新型化
网络知识产权载体的无纸化、无形性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可复制性增强、专有性削弱[3],使得网络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网络侵权行为新型化,涉及领域愈加广泛,从原先着作权侵权发展到涉及网络域名权纠纷等。
网络侵权案同时涉及技术和法律等多层次因素,不断挑战着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4],中国互联网发展有史以来最为激烈的2010年“3Q大战事件”很能说明这一点。
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相关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立法较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相当的滞后性。
传统三部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会阻碍权利人正当权益在网络侵权中得到保护。
2.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被发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证据留存难、最终责任落实难、法律赔偿难上难。
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衍生与泛滥,给相关司法认定带来种种难题。
[5]
无纸化、新型化、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模糊。
证据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经常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对侵权行为、索赔数额出具有力证据,但证明侵权的证据一旦被删除,便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网络技术更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缩短,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复杂化。
“3Q大战”使得网络消费者感
到不安,从360和QQ两公司的口水大战中,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也无法进行取证,只待两大公司和解后,才又同时享有使用二者的权利。
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
3.1提升网络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及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比现实犯罪显得更容易和轻松,这成为网络知识产权被侵频发的一大原因。
人们对网络侵权行为表现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和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
通过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倡导和鼓励全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提升全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
法只是一种外在约束,自觉遵守法律需内心意识的提高及自律,能够做到发现侵权时自觉维护、抵制和打击。
全民自我防范意识提升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才会减少。
3.2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较分散,缺少专项立法,且立法级别低,均体现出现有立法调节力度不够,因而,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是必要和必须的。
《网络知识产权法》应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则,通过分则确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定义、明晰责任主体、确定侵权类型、规定侵权范畴、厘清侵权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如果出台专门立法时机还不够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立法,在北上广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专业化,也使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程度提高。
具体完善措施如在电子证据方面,可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在证明责任上,可在一定情况下要求网络经营商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时,还可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先进经验,寻求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
3.3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
同我国现阶段很多问题一样,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执法监督机制。
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同样能起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作用。
国家版权局已开展了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使我们看到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案件的态度和做法。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在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的同时[9],还需要注重规范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网络知识产权监管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3Q大战”
使得上亿网络用户受损,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企业就会丧失起码的商业公德。
企业必须自律,在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案件中,百度清空了一些非授权作品。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业内充分合
作,只有行业自律,才能取得网络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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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江丽.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从“谷歌事件”说起[J].新闻界,2010(1):13-15.
[6]刘丹丹.论网络着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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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植明.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12.
[9]雷山漫.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研究[J].法学评论,201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