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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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在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制度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缺乏明确认识,也没有明确相应岗位和人员责任,甚至思想观念与政策要求相背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一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受制于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主要集中在本单位业务部门中,熟悉资产管理的人才严重不足,甚至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人才都很少,内部没有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氛围.第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认为单位主要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受益不应过多考虑,这导致预算管理失衡,亏损时有发生.第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的范围广泛,而两个办法对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的界定不明确,在两个办法中主要涉及的是固定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和资金账款等在内的其他资产管理的界定和管理不够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忽视了这些资产的相应管理,计提折旧.计算盈亏等常规会计手段没有有效使用.(二)管理机构不健全.从主管部门到各单位对资产管理多数都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由其他专业职能部门或是机构代管或下设,管理人员缺乏.一些单位只想购置新资产设备,忽视现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轻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目前很多单位并未建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合在一起,与其说是会计人员在管理,其实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三)使用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使用效率不高,购置之后即发生闲置,有的一年只使用几次;购置前的决策研究不到位,购置不需要的资产;重复购置,更新太快,浪费严重.(四)资产流失的情况.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在资产投资.购建.使用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在投资环节,前期可行性分析不足,在投资过程中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五)资产配置不合理,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低.资产配置不合理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是在向单位内部的各个科室.部门以及项目分配资产时,并没有经过严格的预算编制,根据实际需求来分配,导致资产分配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配置方式不合理,不仅导致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低,也会限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和部门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六)国有资产缺少有效的管理.当前,我国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缺少有效的管理,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国有资产购置方面的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缺少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致使其在进行一些决策的过程中,会出现失误,或者被一些为自己谋私利的人利用,使行政事业单位无效资产的增加,造成资产的浪费;第二,资产使用中的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或损坏,而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相关的管理人员却缺乏相应的惩罚,使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责任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七)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分离.当前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通常都是采用分离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使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分离,缺乏统一的管理要求,致使单位的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缺少内在统一的联系,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职责缺少正确的认识,造成工作上的混乱,给国有资产的高效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该方面问题的重视程度,进而采取有效的方法,增强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一)提高思想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人员素质. 提高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要从领导层抓起,明确自身的权力与责任,顺应时代发展,转变管理观念,最大程度上担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担.同时,经常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面的宣传培训,加强广大干部职工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职业道德培养.行政事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集体利益为重,增强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感,坚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等行为作斗争.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普及.每名工作人员时时刻刻将红线牢记在心,坚决杜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三是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如学习新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国家已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相契合,巩固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第一,健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透明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关键要落实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报修.销毁等各节点要明确工作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有制度保障和约束.二是建立国有资产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间资源共享,整合各项闲置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三)强化内外监督,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监管力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监督,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管体系,也需要强化外部监督体系,甚至引入新闻媒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的力量中,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使得国有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加强单位内部监管机制.完善资产审批程序,对资产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资产进行差别针对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和日常维护工作.组建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确定人员和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撰写调查报告,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给领导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时,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中,要坚持职务不相容和分离原则,减少内部风险,加大互相监督.其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和审计监督,特别是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一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报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出现的问题,追根溯源,要求相关人员限期改正.如果涉及到违反组织规定或法律等行为,依法依纪交由相应部门处理.(四)建立科学的台账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算.核资工作时,可以通过建立台账制度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的组成内容.使用情况.报废情况等进行记录,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避免一些别有心思的人为得一己私利,而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建立科学的台账制度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建立台账的积极意义,进而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都建立国有资产的科室,专门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算.核对,对于有变动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记录的更新,进而保证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为行政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二,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规范与划分,在保证该部门职员能够各司其职的情况下,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在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下,要建立自己的资产台账,并且随着单位内部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台账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最后,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与变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有了更高要求.而国有资产是保证单位内部各个行政部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会造成严重的资产浪费.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减少闲置资产数量,同时,还有加强预算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的效果进行监督.总而言之,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并提高其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国有企业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国有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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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局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

即中央行政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由行政政法司负责;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和中央级文化企业由教科文司负责;既有中央行政单位出资,又有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根据“出资金额占比孰高”的原则确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负责。

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一律按规定报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7~8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文明带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同志开展调研视察,重点了解教育、医疗等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调研组听取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机管局有关情况汇报,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南昌大学、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鹰潭市开展实地调研。

做法成效经过近几年努力,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家底”进一步丰厚壮大,管理绩效进一步提升,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资产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省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注重建章立制,以建立健全制度为抓手加强资产管理,先后出台《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关于推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等制度,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继制定了有关办法,初步构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

资产管理效益效能逐步提升。

省财政部门通过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实行价格和数量双重控制,规范资产配置,控制增量资产。

推进资产特别是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统筹调剂使用和出租出借,提升存量资产效益。

省公安部门通过对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有效提升了资产集中调配能力。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后练习判断题:1、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系统中央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资产。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4、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要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 资产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
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 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 按照行政事业发展规律和要求, 保证各项事业发展有充足的资 源供给,避免出现结构性失衡;
• 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对事业单 位中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积极 进行调剂,加快资产合理流动, 实现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产 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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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忠: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案例九:贪小利、吃大亏,违规拆借。一家企业在现金本不富 裕情况下,为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将1亿元现金全部借给信 誉不好的一家企业,结果不但利息分文未收,本金最少也损失 5000万元。
案例十:管理混乱,缺乏责任心。某企业建一面积6500平方米 的综合楼工程,从工程预算、建设、验收、决算、审计,表面 一切手续完备,但查账时发现,在工程结算中,将水磨石窗台 按6800平米与施工单位结算,多付10万元。还有一企业,建一 个1100百多万元的小工程,经查账就多付给施工单位189万元。
• “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产权”时期 第三阶段 • 特点:改革进一步深入到政府内部的产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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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历史沿革
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改革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
2004年,行政政法司成立行政资产 处教科文司成立事业资产处
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历史
政府 驻外 机构
事业 单位
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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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构成
[类别名称],[百
分比]
[类别名称],[百
分比]
[类别名称],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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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1•【字号】穗府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

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平、公开、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完善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及进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一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报废理由、依据等)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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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意识,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管理人员、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单位在2007年之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及财政拨款结余; (二)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对投资项目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与风险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七)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八)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九)资产产权证明; (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附表1); (十一)由主管部门法律机构或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享有投资收益权利,应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对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报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之前已进行对外投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20%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余下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及时获取国有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投资收益和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应当对这些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应当建立这部分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健全机制。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代政府管理的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的(不含办公用房),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产价值3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出租出借需报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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