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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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兑仓”业务是指以我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金额部份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办法,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单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二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动身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份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银行、保险人。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买方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大体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最新年检,注册资金已经全额到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至少有一年以上经销同类商品的经验,是本地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与卖方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取得卖方的推荐或认可;

3、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前述商品。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卖方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行对借款企业大体条件的要求;

二、信用品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亿元,对于委托我行成立全国性“保兑仓”金融服务网络的,企业信用品级需评定为A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20亿元;

3、生产商须为国内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稳定,退货率及返修率低,原料供给和生产能力充沛,年销售额较大,销售的商品须是适销对路且为卖方的主营业务产品;

4、产品投产时间五年以上,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被替代或淘汰的可能性较小;产品不会发生物理、化学转变,如家电、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等;

五、企业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产生贸易纠纷;

第六条“保兑仓”业务保险人应为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营业的、有必然规模的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独立理赔资格和能力,可对投保标的火灾、雷击、爆炸、丢失、雨淋、盗窃、产品质量等险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保兑仓”业务仓储方必需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信用较佳的大型仓储公司。全国合作的仓储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肯定;区域合作的仓储方,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肯定,各分(支)行必需与总分行指定的仓储公司合作办理该业务。

第八条“保兑仓”业务,符合《中国光大银行金色链融资业务政策指引(修订版》单一额度管理规定的,可以实行单一额度管理,不然实行双额度管理,即须对卖方、买方同时实行授信管理,占用各自授信额度。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经办行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保兑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的“保兑仓”授信额度可以循环利用。如卖方、买方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应停止对其办理“保兑仓”业务。

第十条“保兑仓”项下货物寄存在卖方或银行指定仓储方,卖方或银行指定仓储方必需严格依照与银行签定的“保兑仓”业务协议保管货物,唯一接受银行指令发货。

第十一条“保兑仓”业务授信后管理应严格依照《中国光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时,按照“保兑仓”业务的特点,还应增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经办行要成立商品和现金流台账管理制度,按买方、寄存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市价等要素成立该笔授信项下的商品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

二、“保兑仓”业务贷后管理包括协议项下商品的总量管理、保证金浮动管理和逐笔账实管理,进行协议项下商品的总量管理和保证金管理旨在保证本类业务的货物金额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

3、客户领导应至少两周去卖方或仓储方进行一次现场清点验库,上一级业务负责人不按期进行一次现场验库,并有详细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商品、销售模式、销售网络的结构及卖方与买方的强弱关系设计“保兑仓”模式,采取不同的授信方案和文本。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四方协议》)及其他操作资料为标准文本。如按照客户或业务的具体要求需签定个性化合同的,需报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我行“保兑仓”业务的会计核算依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核算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节“保兑仓”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卖方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保兑仓”业务申请,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申请书》(附件1),并附业务需求说明,包括:商品的交易特点、结算安排、卖方退款期限选择、退款条款、仓储公司的选择、货物的投保、买方名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经办行初步审核,若是符合我行“保兑仓”要求,卖方和买方需别离向各自经办行(如生意两边在同一地,则经办行为一家)提供申请资料。

(一)卖方资料:

1.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记录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大体情况;

3.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的决议。

5.商品购销合同原件;

6.买方与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前期交易已履行的证明资料,如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

(二)买方资料:

1.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记录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大体情况;

3.经审计最近三年和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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