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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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信托相关介绍

金谷信托相关介绍

金谷信托相关介绍百度名片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谷信托”)成立于1993年,系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和财政部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对金谷信托资产、业务和治理结构进行了重组和重整,成功化解了各种风险因素,使金谷信托成为一个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信托机构。

2009年9月1日,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金谷信托重新登记,并核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

简介金谷信托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之一。

公司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和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10,750万元,占比92.29%。

信托公司所拥有的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广泛金融服务功能,以及破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使金谷信托在中国信达打造有核心竞争力的多功能金融服务集团的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谷信托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及制度,将坚持“胸怀服务社会理想、坚守诚信为本理念”,恪守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专注于信托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与推广,发展目标是成为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理财服务机构,争取在不远的将来跻身国内最具创新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托公司之列企业文化核心文化理念以人为本,清新阳光经营理念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核心价值观诚信专业高效创新使命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增加效益为员工搭建舞台为社会贡献力量愿景发展成为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理财服务机构,争取在不远的将来跻身国内最具创新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托公司之列。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1,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3,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4,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5,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6,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目前,我行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主要有委托债权投资、信托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等模式。

一、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通过总行指定准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投资的业务模式。

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合同清单:二、信托贷款模式(一)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向某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此类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的合同清单:(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受让通道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发放信托贷款。

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合同清单:三、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信托计划或受让通道方持有的某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最终通过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融资主体发放委托贷款,交易结构图如下:资产管理计划模式的合同清单:项目融资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作为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银行、融资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委托方、融资人《资金监管协议》委托贷款银行、保证人或担保人1.关于抵押物的《抵押合同》2.关于质押物的《质押合同》3.《保证合同》四、有限合伙企业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或募集资金投资某通道方产品成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入股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其有限合伙人(LP1),某外部机构也入股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恒丰银行有限合伙人信托/券商/基金项目有限合伙人(融资方)认购信托/资管计划优先级有限合伙人1(LP1) 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劣后级有限合伙人2(LP2)限合伙人(LP2)。

有限合伙企业将入股资金投放到项目。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第三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吕剑峰律师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

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大资管时代一方面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其中也蕴含了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借助于其他资管机构,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业务合作,从而更有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一、其他资管机构的优势证监会、保监会此轮推出的资产管理“新政”,旨在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在监管上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监管环境则要严格得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比信托公司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主要体现在:业务准入方面: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采取“事后报备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为多个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该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5个工作日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也实行报备制,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常因“窗口指导”和各监管局的理解而宽严不一,缺乏法规层面上的统一而明确的报备制度。

同时,其他资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业务和政府平台业务的限制远不如信托的监管要求严,其他资管机构开展房地产资管业务不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对于平台业务也没有特别的监管要求。

投资者条件方面: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并且严格将300万以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

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采取了与信托计划类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投资起点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但300万以下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只限定为200人以下,比信托计划高出4倍。

兜底协议——精选推荐

兜底协议——精选推荐

兜底协议篇一:兜底方的交易结构一、交易流程图为:1)基础资产情况:AA分行出资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ZG证券向XX 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总共为000,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

2)交易对手:B:TT证券定向;出让方: A(过桥行);资金方:B银行;回购方:C券商。

3)交易流程说明:B银行受让A银行XX分行持有的ZG证券发行的定向计划的受益权,该计划资金投资于对XX有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同时,C券商与B银行及A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说明:项目实际兜底行向C券商出具暗报,保证该项目的安全。

篇二: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龙源期刊网 .cn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作者:张利祥张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期本文案例启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刑法规定来看,须以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

司法实践中掌握该罪基本刑和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应从危害后果来分析判断。

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具有概括性,需要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出发,使条文内容保持一致。

[基本案情]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刘某、周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采用攀爬等手段盗割正导牌HYA150*2*0.4型、HYA300*2*0.4型、HYA100*2*0.4型等公用通信电缆。

其中徐某某盗窃作案7起,价值52400余元,分别造成138户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389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385户用户通信中断25小时、291户用户通信中断20小时、573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284户用户通信中断10小时、218户用户通信中断7小时。

刘某盗窃作案6起,价值48600余元,分别造成138户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389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291户用户通信中断20小时、573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284户用户通信中断10小时、218户用户通信中断7小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2007年第3号主席令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以下简称老办法)不再适用。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这些变化对信托公司经营将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信托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小改”不同,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属于“大改”。

其改动之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适用范围缩小。

老办法规范资金信托业务(包括集合、单一资金信托),新办法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不适用上述特例之外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篇章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调整。

老办法未分章节,新办法分为九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其中第七章受益人大会是全新的内容。

显见,上述章节与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前后顺序是一致的,与老办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三)新办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增、删、调三类实质性的内容修订。

对于具体内容,我们将新办法与原有规定(信托法律网-强调:不限于老办法)进行比对结果如下:1、新增内容共有28处,见附表1;2、取消原有规定共有6处,见附表2;3、调整内容共有8处,见附表3。

注: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二、新办法发布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1、适用范围收缩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正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的“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 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而公募类信托基金,仅仅是“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并未对信托公司“关门”,时机成熟可通过另行制定相应规则重新开放。

信托_什么是信托

信托_什么是信托

信托_什么是信托作者:金投网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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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委托管理协议
《单一资金信托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单一资金信托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代理其进行单一资金的信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甲方的委托资金,并按照甲方的指令和选择,把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或其他投资项目中。

(2)负责保管甲方的委托资金,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3)向甲方提供资金流水账、投资收益情况、风险预警等服务。

(4)合理运用投资决策技术,并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保护甲方投资安全,尽最大努力为甲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2、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第二条甲方的授权和责任
1、甲方向乙方委托资金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用途,不得存在非法、违反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2、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资金金额和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供委托资金,且应确保其来源合法,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甲方应遵守本协议,履行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且不能干扰或干预乙方的合法操作。

4、若甲方委托的款项为套现资金,则甲方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保证书,对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授权和责任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投资委托,并保证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甲方
的投资安全。

2、乙方应采用严格的风险措施,确保投资项目安全,减少甲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风险。

3、乙方应保证其投资决策和行动合理、公正、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利,并确保各项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规范。

4、乙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资金保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甲方委托资金的安
全性。

第四条委托资金与委托费用
1、甲方向乙方委托资金数额为_______________(大写)___元正
(¥__________),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2、乙方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根据本协议和双方的商定,支付
合理的委托管理费用,具体费用如下:
服务费率: %(__%)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年(__年)
管理费用总额: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
管理费用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2)按照 ___________(月/季/年)
支付;(3)其他______________。

3、双方一致认为,甲方委托的资金必须为双方协商的操盘手提供资金,而甲方
委托的资产管理人员应该由甲方自行选择,并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五条协议解除
1、本协议约定期满时自动解除。

2、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至少
______________天通知。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全部委托资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
式结清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协议变更和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书面协商,并由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2、如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仲裁/诉讼)处理。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皆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风险揭示书为准。

2、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人):(盖章)年月日
乙方(托管人):(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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