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解读版共71页PPT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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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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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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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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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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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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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一)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2.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3.地面瓦斯泵站要求做到:(1)地面泵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有围墙保护。
其距矿井进、回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必须有防雷电、防火灾、防冻、防洪涝等设施。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不小于3m,放空管管径应不小于泵站进、排气口管径。
(3)应选用水环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应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
(4)抽采泵要有双回供电线路。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泵站附近进气管道系统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7)泵站给、排水应符合如下规定:泵站要建有供水系统。
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必须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泵站内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的,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
(8)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放参数,做好记录。
当瓦斯泵停止运转时, 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进行瓦斯利用的, 恢复瓦斯泵运转前, 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9)抽采瓦斯泵必须保证连续运转,特殊情况需要停泵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0)抽采瓦斯泵实行挂牌管理,写明运行、完好、待修。
(11)瓦斯泵站属要害部门,必须执行进出登记制度,闲人免进。
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解析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焦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规范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经焦煤集团研究,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第一条焦煤集团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焦煤集团总工程师副组长:焦煤集团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地测处、安监局、科研所等单位负责人各矿井相应成立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
第二条领导小组职责焦煤集团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规划、计划、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组织审批回采工作面整体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以上工作。
抽采矿井对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编制抽采效果评价设计报科研所、通风处审查;根据取样结果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焦煤集团审批。
通风管理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回采工作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设计和评判报告进行审查、起草批复意见。
生产技术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回采工艺、支护形式、回采产量等资料。
地测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说明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
安监局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科研所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工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二、 一般规定第三条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的;(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 3/min 的;(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 3/min 的;(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 3/min 的;(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 3/min 的;(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 的。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附件1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
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预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水平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水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一)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3、地面瓦斯泵站要求做到:⑴地面泵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有围墙保护。
其距矿井进、回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必须有防雷电、防火灾、防冻、防洪涝等设施。
⑵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不小于3m,放空管管径应不小于泵站进、排气口管径。
⑶应选用水环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应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
⑷抽采泵要有双回供电线路。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⑸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⑹泵站附近进气管道系统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⑺泵站给排水应符合如下规定:泵站要建有供水系统。
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必须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泵站内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的,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
⑻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放参数,做好记录。
当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进行瓦斯利用的,恢复瓦斯泵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瓦斯抽采设计规范与达标规定_201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附则基本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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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具有易爆、有毒等特点。
因此,煤矿瓦斯抽采成为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秩序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一、瓦斯抽放标准
1.1 作业面的瓦斯抽放浓度不得高于1.0%;
1.2 煤矿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总瓦斯抽放浓度不得超过
3.5%;
1.3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保证抽放效果,确保瓦斯集中地浓
度不超过0.5%。
二、抽采设备和系统要求
2.1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2 瓦斯抽采系统要保证系统正常工作,不得出现漏气、无效
抽风等情况;
2.3 抽采设备和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一旦出现异常
情况,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瓦斯抽采工艺要求
3.1 采用全液封排放瓦斯管道和井道;
3.2 瓦斯抽采系统要连续运行,不得停机;
3.3 排瓦斯管道和井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3.4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配备有效的泄爆装置,确保一旦发生瓦
斯爆炸事故能迅速扑灭火焰。
四、瓦斯抽采管理要求
4.1 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采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4.2 瓦斯抽采设备和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运行;
4.3 瓦斯抽采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
4.4 瓦斯抽采系统后勤支持要到位,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煤矿瓦斯事故也一直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对于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制定仅仅是一个起点,要实现真正达标,还需要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选购和维护,合理布局瓦斯抽放系统,建立完善的瓦斯抽剩余气量的监测体制。
相关部门要加大瓦斯抽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督促,确保瓦斯抽采工作的有效进行。
通过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同时,通过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