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0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纠纷源头治理。
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1月1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7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1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权责明确、业主自治、政府监管、服务第一、专业高效、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采取公益性和社会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措施,促进物业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民政、邮政、供水、电力、供气、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属地各部门落实行政监管和执法责任,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具体问题。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8年10月25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五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2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

2022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
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2022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浮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浮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浮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公路正文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4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方便公众安全快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交车、货车和危险货物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时停车位指标的审核等工作。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最新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 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 年11 月30 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条例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11 月30 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22 年11 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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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近年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 境效益日益显著,有着良好的开展前景。但在过往的物业管理实践中 浮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引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三方矛盾 突出。下文是金华市物业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章 总那末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
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综合执法、人 防、 、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 系。
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街道 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 的 ,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居(村)民委员会、公安、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业主代表等参 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由物业所 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以下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浮现重大争议; (三)履行物业效劳中浮现重大纠纷;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物业 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体系,受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遵照“属地管理”原那末,调解不成的通过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取得建造物 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 内, 向工程所在县(市、 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附件、附图(含总平面图)。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 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 门划 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 应当将已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向物业 买受人明示。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县(市、区) 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及以上相对 区域,能明确分 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 并经各区域中专有局部占建造物 总 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 域的;
(二)两个及以上 物业管理区域经各区域中专有局部占建造物总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 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 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 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 所在县(市、 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乡 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 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九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 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规定 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专有局部占建造专有总 百分之五以上且人数占总 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后, 两个月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 备组。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物业建设相关资料移送至物业 所在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 或者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7 一 11 人单数。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村)居 (村)民委员会 业主推荐产生,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 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可以由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代表或者 者受委托的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 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 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 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其选举产生规那末、 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 规那末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与正式委员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 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 补,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 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 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递补 规那末等具体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 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其保管 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 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 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 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 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应 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当。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当。
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 应对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的物业管 理经费赋予必要保障, 并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考评机制, 对优秀的 业主委员进行奖励。
具体的考评和奖励方法由县(市、区)人民 制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效劳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按照不少于物 业实测地上总建造 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 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造 千分之三 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局部建造应参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同比例计提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 置和 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件、 附 图(含总平面图)中载明,并在 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分 期 建设且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同期交付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等 过渡 性物业用房。
第十六条 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 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效劳, 并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 或者物业管理区域总建造 小于 3 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 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非 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 。
前期物业效劳期间, 物业效劳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 占建造物总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后,提前终 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 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 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 业效劳企业。 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 自物业 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就前期介入物业效劳的开办费进行 约定,用于 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 由物业效劳企业使用。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示开办费 的 资产,退出物业管理工程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另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移 交。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物业开办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 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 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可用于补充专项维 修资金, 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运作 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效劳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 员会自行管理的, 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 不得以任何个人 或者其他 名义进行管理。
实行物业效劳包干制收费的,每年发布一次物业经营性收益情况; 实行物业效劳酬金制收费的,每年发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前期物业效劳期间, 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 合同中详细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 并向业主公示。 前期 物业效劳结束时, 业主委员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效劳期间物业经营性 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