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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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和变相提价。不购进、不销售假劣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

第二条认真执行省市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按照招标药品核定零售价格进行销售。非招标药品在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做零售价。加价后若价格高于国家限定最高零售价格,降低零售价或不加价。最终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限定最高零售价。

第三条自制药品的价格应严格执行医院在上报物价部门备案审批后的价格。

第四条中药饮片的价格,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作价方法制定零售价。

第五条抗癌药品的价格在最小包装(每支、瓶)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介15%后,若加价高于75.00元的一律按75.00元计算;每瓶或每支加价不得高于75.00元。

第六条在计算零售价时,百元以上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尾数保留到分。

第七条药品会计兼任药价员,负责核算药品价格。药价员应及时准确地将药品价格输入微机并准确下发各调剂室。

第八条对在执行药价政策中的错误,和药房工作人员划错药价的一律按差错对待,除多收退回、少收赔偿外,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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