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器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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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元器件检验标准

文件修订履历

版本修订条款及内容修订人日期V1.0 首次发行品质部2011.12.15

区分职位签名日期

拟定

标准化

审核

会签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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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件修订履历 (1)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参考文件 (3)

4 定义 (3)

5 抽样方案 (3)

5.1 抽样水平 (3)

5.2 AQL取值 (3)

5.3 检验抽样方案转换原则(针对同一供应商同一型号的部品) (3)

5.4 抽样开箱率要求 (3)

6 检验步骤 (3)

6.1 物料认可状态及ROHS符合性核对 (4)

6.2 外包装检验 (4)

6.3 外观检验 (4)

6.3.1 检验方法及工具 (4)

6.3.2 目视检验条件 (4)

6.3.3 具体检查辨别标准 (4)

6.4 尺寸测试 (5)

6.4.1 检测工具 (5)

6.4.2 检测方法 (5)

6.4.3 抽样、判定方法 (5)

6.5 功能测试 (5)

6.5.1 阻值、容值、感值检验 (5)

6.5.2 LED检验 (5)

6.5.2.1 点亮测试 (5)

6.5.2.2 工作电压、发光亮度、色坐标(或波长)分级检查 (5)

6.5.3 普通二极管检验 (5)

6.5.4 钮扣电池(电容)极性检验 (6)

7 缺陷分类 (6)

8 记录要求 (7)

9 注意事项 (7)

10 附录 (7)

2/7

文件编号: 作业指导书版本:1.0

1 目的

适应本公司电子器件的检验需要。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电容、电阻、电感、磁珠、普通二极管、发光二极管、三极管、晶振、石英晶体、振荡器、滤波器、耦合器、晶体管、场效应管、功放、功放控制器、红外管、IC、ESD管、钮扣电池等来料。

3 参考文件

《××图纸》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 4 定义

4.1 CRI(致命缺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有影响者或功能丧失。

4.2 MAJ(主要缺陷):属功能性缺陷,影响使用或装配。

4.3 MIN(次要缺陷):属外观、包装轻微缺陷,不影响使用或装配。

5 抽样方案

5.1 抽样水平

依据《GB/T2828.1-2003》一般检验水平II从不同的包装箱(包)内随机抽取来料。

5.2 AQL取值

CRI(致命缺陷)=0;MAJ(主要缺陷)=0.4;MIN(次要缺陷)=1.0。(抽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5.3 检验抽样方案转换原则(针对同一供应商同一型号的部品)

5.3.1 正常检查转加严检查的条件:连续5批中有2批(包括检验不到5批已发现2批)检验不合格。

5.3.2 加严检查转正常检查的条件:连续5批合格。

5.3.3 加严检查转暂停,加严检验累计五批不合格需停止检验,并依据部品检验流程进行处理。

5.3.4 正常检查转放宽检查的条件:①连续10批检验合格;②10批中不合格品(或缺陷)总数在界限个数以下;③生产正常;④主管者认为有必要。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5.3.5 放宽检查转正常检查的条件:①1批检验不合格;②生产不正常;③主管者认为有必要。只要满足以上三条件之一。

5.4 抽样开箱率要求

开箱率达到30%,根据抽样数量,每包数量、包数平均分配。

6 检验步骤

文件编号: 作业指导书版本:1.0

6.1 物料认可状态及RoHS符合性核对

6.1.1 核对来料是否同图纸、样板相符。

6.1.2 如需满足RoHS要求的物料,则需核对来料供应商是否提交相应物料的RoHS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6.2 外包装检验

6.2.1 上料单:要求上料单上的供应商、来货数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等与实物及外箱标签内容相符。

6.2.2 物料的包装:要求箱内、外无异物、水、灰尘;真空是否抽干净、包装无破裂,混料等;注意区分不同型号的标识代码等情况;检验其包装是否防静电(表面电压100V以下,表面电阻10000欧以上),并记录其相关测试结果。

6.2.3 标签及出货报告:要求标签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物料名称、双方的物料编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出货时间、检验结果、本批及每卷的数量等)、清晰、与实物相符,外箱及料盘上必须有标签;出货报告内容项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尺寸、性能等)、清晰、正确。

6.3 外观检验

6.3.1 检验方法及工具

目测、检验货品对照样板。

6.3.2 目视检验条件

(注:在此条件下,目测可见到的不良现象才判定有缺陷。)

6.3.2.1 光源:200-600LUX间接荧光灯光源或两根40W的白光灯。

6.3.2.2 距离:人眼与被测面的距离为250~350mm。

6.3.2.3 检验员视力:裸视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且不可有色盲。

6.3.2.4 时间:观察时间不超过10S±5S。

6.3.2.5 位置:检视面于桌面成45°,上下左右转动15°(如图1)。

45°

45°

45° 25cm

6.3.3 具体检查辨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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