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阿府办函〔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函〔2017〕10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阿坝州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阿坝州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2017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9号)以及《阿坝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一)去产能方面。
坚决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彻底关停全州4户“地条钢”企业。
严格控制新上煤炭项目供地批矿。
(二)去库存方面。
全州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可售周期、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缓解房地产库存压力。
商业用房和住宅库存压力较大的县(市)消化周期明显缩短。
(三)去杠杆方面。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天府(四川)股交中心进行股权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纳入省级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为企业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和企业股权变更提供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通过债转股实施资产重组。
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阿府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阿府办发〔2010〕2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根本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州城镇50%的社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点,农村20%的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网点。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重点保障原则。
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启动扶持,确保“五保”、“三无” 老人服务费用落到实处。
二是协调推进、统筹配合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将就业培训、促进再就业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三是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原则。
以社区为基本服务范围,面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家庭。
家庭成员是居家养老的第一责任人。
四是监督评估、市场推进原则。
按照市场化推进的路子,努力为老年群体提供各种服务。
民政部门要搞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行业制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并对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给予评估和监督。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阿府函[2008]24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08〕24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合理利用我州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农田水利用地、牧草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州各县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一、马尔康县每平方米20元。
二、金川县(一)河坝地区,每平方米10元;(二)高半山地,每平方米8元。
三、小金县(一)日隆镇每平方米20元;(二)美兴镇、沃日乡、达维乡、老营乡、崇德乡、美沃乡、两河乡、抚边乡、木坡乡、双柏乡、潘安乡每平方米15元;(三)结斯乡、日尔乡、宅垄乡、新格乡、沙龙乡、新桥乡、八角乡、汗牛乡、窝底乡每平方米10元。
四、阿坝县每平方米15元。
五、若尔盖县(一)占用农田水利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6元;(二)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5元。
六、红原县(一)邛溪镇每平方米15元;(二)刷经寺镇、壤口乡、龙日乡、查尔玛乡、安曲乡、河木乡、瓦切乡、色地乡每平方米14元。
七、壤塘县每平方米10元。
八、松潘县(一)进安镇、进安乡、安宏乡、大寨乡、十里乡、青云乡、牟尼乡、川主寺镇每平方米20元;(二)其他各乡每平方米15元。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阿府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9〕2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建立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条例》以及国家宗教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按职能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的行政管理。
州、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外事、交通、消防、新闻出版、审计、安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第二章活动场所第五条藏传佛教寺庙(以下简称寺庙)是僧人从事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的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其筹备设立、改建和迁建等事项必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批准。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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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3〕5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的教育及其相关活动,是指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校外教育、教育科研等机构开展的涉及教育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教育条例中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工负责是指在同一级政府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教育行政权的主体,其他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职能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十五年义务教育是指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基本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和三年高中阶段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十五年义务教育分步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等。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按照“分步实施、合理推进、均衡发展”的要求制定实施十五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五条实行州对县、县对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建立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学条件均衡。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阿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4〕19 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全州各企事业单位,卧龙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川委办〔2000〕80号)、《阿坝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意见》(阿府发〔1999〕116号)及《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阿委办〔2001〕3号)精神,为落实好我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收取就业保障金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州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阿坝州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或未就业人员。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阿府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08〕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省委、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为认真组织实施,现将《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拟定本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八年三月四日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2号)和《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阿坝州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川编发〔2008〕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合理调整乡镇布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全州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牧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阿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和谐阿坝。
(二)改革目标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协调配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国家统一领导 领导下, 各少数民族聚居 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 自治机关 , 行使 自治权的制度。 实施区域 设立对象 核心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
基本民族政策, 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领土完整和国家的统一 ) ( )( ) ( ) (2)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注意:相当于一般行政区划的省、市、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不能把“各少数民族”理解为“各民族”,不能把“聚 居”理解为“居住” ) (3)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质是讲国家统一领导与民 族区域自治的关系
知识整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制根 度本 政 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第三单元:保证人民 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含义
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要性 优越性
即时练习
1、下列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认识正确的是 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②有利于民族自治区享有高度自治
A各民族聚居 B各少数民族聚居 C各民族居住
D各少数民族居住
3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 自治机关包括 ( )
A.自治地方的人大,政府和法院 B.自治地方的政府,法院检察院
C.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D.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判断:错误的说明理由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我国的 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地 区实行区域自治。 (3)我国的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自治机关。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有权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有立法权。 (7)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的特别 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8)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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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吴泽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营造优良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乡集镇(包括卧龙管理局管理的两乡镇)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城镇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城镇公共事务的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公安、卫生、工商、民政、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州级财政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城镇维护管理经费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州、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素质,提升城镇的文明程度。
城镇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对在城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乡规划。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当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