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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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图书馆所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初探

信息化时代图书馆所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初探

信息化时代图书馆所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初探【关键词】图书馆;信息化;著作权法0 引言图书馆网络化扩展了图书馆的信息提供能力[1-3],读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方便快捷地检索和利用馆外的信息资源特别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就成为必须的工作[4];同时也就决定了它在建设和运行中必然涉及到较多、较复杂的著作权问题,也可称版权问题[5-6]。

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数字化、信息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利用共享化的特点,决定了版权问题将始终贯穿dl设和使用的全过程[7]。

如何在版权法的框架范围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版问题解决方案,将直接关系到dl来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研究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的构成变化以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我国图书馆的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也是当务之急,这也是近来年dl问题研究成为图书馆界研究热点的原因所在。

1 信息化时代图书馆的含义及构成变化随着通讯、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飞跃发展,整个世界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图书馆馆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由单一的现实馆藏构成,而是由现实馆藏和虚拟馆藏共同构成[8]。

现实馆藏的构成主要由印刷型出版物(纸质文献)、电子出版物(数字文献)、馆藏书目信息数据库构成。

虚拟馆藏是指通过网络可以收集获取、经分析整理可供利用的保存在馆外的网络电子信息资源,也就是图书馆读者借助互联网络可以利用到的本馆现实馆藏以外的对用户有用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总和。

传统图书馆也就是未涉及现代数字技术的图书馆,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

数字图书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形成的跨地区、跨国家的信息空间、信息系统,并以数字化方式将信息资源存储在具有海量存储能力的存储系统中,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信息资源传递给不同地域的用户,从而做到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信息资源共享。

数字图书馆已不像传统图书馆那样,它超出了“馆”的概念,突破了传统图书馆的“藏书建筑”和“信息服务和社会教育机构”。

论数字图书馆音视频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论数字图书馆音视频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视 频 资 源 建设 与 服 务 中 涉及 的 版权 问题 , 出 了数 字 图 书馆 音 视 频 资 源 建设 与服 务 中 提
版权 保 护 的 对 策。
关 键 词 : 字 图书馆 ; 数 音视 频 资 源 ; 权保 护 版 中图 分 类 号 : 2 07 G 5.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收 稿 日期 :0 0 1 — 9 2 1— 0 0
论数字图书馆音视频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阿题
兰艳 花
( 福建 师范 大 学 图 书馆 学 系 , 建福 州 ,50 7 福 300 )

要 : 梳 理 国 内数 字 图书 馆 音视 频 资 源 建 设概 况 的 基 础 上 , 析 了数 字 图 书馆 音 在 分
生存 之 道 。
上的法律问题 。数字 【 硐书馆只需严格按合 同约定提供信息 服务 ( 如规定用户请求访问的并发数 , 只提供浏览 不提供下 载等 )一 , 般不会有版权问题。调金结果显示 , 有相 当部分数 字图书馆选择 外购音 视频资源。另一种方式是 自建音视频资源馆藏 , 从表 l 中
在新的信息环境 巾,社会信息化 和信 息社 会化 的趋势 日益 彰显 , 用户的信息 意识 日益增强 。由于工作 、 学习或者生活 、 娱乐 的需要 ,用户的信息需求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就信息载体而 言, 已由纸质 、 缩微胶 卷 、 光盘 发展 到以电磁光信号为载体 的资
源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字 罔 书馆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用 户 需 求 , 数 提 高 用 户 满 意 率 , 须 创 新 服 务 内容 . “ 悦 的 、 好 的方 式 ” 必 以 愉 友 为
深圳图书馆 公共 V D点播服务/ O 视频资源 、 /

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以谷歌数字图书馆为例

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以谷歌数字图书馆为例
21 0 0年 第 l 1 c n mi lt n J F  ̄inE o o cReai s& T a e o rd
No 1, 01 .I 2 0 S fa .1 7 e lNo 9 i
总 第 17期 9
[ 识产权 ] 知
国际 互 联 网领 域 的 知识产权保护 问题探析
以 谷 歌 数 字 图 书 馆 为 例
王 素 红
( 河南 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 , 河南 郑 州 4 04 ) 5 0 5 [ 摘 要 ]谷歌 数字图书馆作 为互联 网领域 的技 术创新 , 迅速得 到 了各 方的广 泛认 可, 但是 随着数字 图
书馆 的发展 , 国际互联 网领域 的知识产 权保护 问题 面临 着新 的要 求和挑 战。通过 对谷歌 数字 图书馆 的信 息
资 源 建设 中所 涉及 的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问题 的深 入 分 析 , 知 识 产 权 法 和 反 垄 断 法 的 角 度 提 出 了解 决 国 际 互 联 从 网领 域 的 知识 产 权 问题 的主 要 对 策 , 导 建 立基 于 互联 网数 字版 权 保 护 的 商务 平 台运 作 模 式 , 倡 以便 更 好 地 促
及 纽 约 公 共 图 书 馆 等几 家顶 级 研 究 性 图书 馆 的 馆 藏 著作
播过程 中所花 费的金 钱 , 同时 以一 种十分便捷 的方 式拓
宽 了科 学 家们 研 究 的视 野 。但 是 , 负 面 的 角 度 来 看 , 从 由
转化成为电子文件 , 放到网上让人们 免费搜索 阅读 , 迄今
为 止 已 完 成 了 对 10 0 0多 万 册 图 书 的 扫 描 。 谷 歌 公 司 跟
谁来 拣 选 这 些 资 源 ? 谁 来 进 行 管 理 和鉴 别 的 工 作 , 此 以 预 防成 千 上 万 可 能 会 发 生 的断 章 取 义 ? 谷 歌 的 用户 会 不

论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版权问题研究综述

论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版权问题研究综述
合 法权益 。也关 系到信息与文化的传播。本文就 网络环境 中 字图书馆 涉厦的版权 问题进行 了 讨及建议。 数 探
[ 关键词 】 网络环境 ;敷字图书馆 :版权
[ bt cJ Wi e ieapctno 百aadntoketo g e ia dsy oy gt m — A s at r t t dlplao f it n e r t m l ynt b r i ut ,cprh D b hhw l i d l w c o i h l ry n r i
lm i icesn l oal .I asca sn t nyw t bie’ lgt t f hsa ditrs ,b tas ilh as e s n ra i yn t e t so ie o l i o l e8 e imaei t n neet g b t o h g i g s u lowt el n tt l
者复制作品及文化产品更为容易,【更便捷。因此,对版 乜
权保护提 出了新的挑战。 数字图书馆是知识 经济时代 的产物 ,是网络发 展应用 的产物 ,也是信息社会 的产 物 ,利用数字技术 对 图书 、资 料进行数字化 处理 。利用 现代 化手段 对 图书馆进 行 管理 , 充分发挥图书馆对 文化 的传播 功能 ,为更广泛 的人 群提供 优质的服务 ,使人们能 够获得更多 的受教育 的机会 ,这是 数字时代提出的要 求 ,而如何解决数 字 图书馆涉及 到的大 量文字作 品、音像及影 视作 品等 版权 保护 ,是建设数 字图 书馆过程 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图书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2 条 第 1 2 款第 8项规定 :“ 书馆 、 图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 、美术 馆等为陈 列或保 存版 本的 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 的作 品”属合理作 用 ,即使 用方式 仅 为 :为了满足馆藏的需要 而复制本馆 收藏 的作 品 ,且数 量 受到严格限制,所 以,图书馆耍 将作 品数字化 ,已超 出合 理使用的范围。

试论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的问题

试论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的问题
识产 权 组织 表 演和 录音 条 约》 明确 了著作 权 人 的网 , 络 传播 权 。为 了顺 应 两个 条约 的要 求 , 国 2 0 我 0 1年
个 解 决数 字 图 书馆 著作 权 问题 的具 有权 威 性 的集 体 管 理 组织 。 在对 大量 的馆藏作 品进 行 数字 化 之前 , 如 何 一 ・ 与 原作 者联 系并 商谈签 汀与 著作 权 有关 的 地
数 字 图 书馆 在 方 便 信 息 传播 和利 用 的 同时 , 使
相关 的版权 保 护主 体 、客 体 以及 权 利使 用 方式 复 杂
化, 使版 权保 护 和信 息 传播 之 问的 矛盾 变得 突出 , 已
经 法学 界 、 引起 图书馆 界 、 出版 界及 网络信 息提 供 商 的 共 同关注 。数字 图 书馆 的版权 问题 主要 集 中在 两
关 键词 数 字 图 书馆 版 权 侵权 复制权 网络 传 播 权
l 数字 图书 馆对 传统 版权保 护 制度 的挑 战
及 到 版权 人 的“ 息 网络传 播权 ” 信 。数 字 陶书馆 通 过 网络 向公 众 提供 服 务 .其 提供 服 务 的内容 一 旦构 成 对 他 人著 作 权 的侵 害 .就要 承 担相 应 的损 害赔 偿 责 任 。 此数 字 图 书馆要 有足 够 的认识 。 对 并且 应该 特 别
司侵 犯 著作权 一 案 的审 结 ,从 司法 角度 对 上载 他人 作 品 和 网 上传播 他 人 作 品 的 定性 给 众 多 的 I P、 P C I S
服务 者 敲响 了警钟 。2o 02年刑 法 学 家陈兴 良诉 中国
数 图公 司侵 犯 版权 一案 ,是 中国数 字 图书 馆 建设过 程 中 因版权 纠 纷被 提起 诉讼 的第 一 案 。随 后 又有郑

从谷歌“版权门”事件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从谷歌“版权门”事件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从谷歌“版权门”事件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作者:张洪波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1期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高举维权大旗,与全球网络搜索巨头谷歌的版权较量频频见诸境内外各大媒体。

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们一方面关注这场纠纷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另一方面也在关注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数字版权保护问题。

比如,谷歌数字图书馆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实质是什么,它给国内数字出版产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文著协与谷歌的交锋2009年,谷歌未经各国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扫描传播图书的行为引起各国关注。

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文著协主动联系并组织中国作者开展与谷歌的维权行动,组织专业谈判队伍,与谷歌进行多轮谈判,迫使谷歌提交了非法扫描收录中国21万种图书的清单,并向中国作家公开道歉,这是谷歌在全球遭遇的“版权门”事件中首次作出明确的表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10月24日成立,是全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负责报刊和教材、广播电台、电视台转载已发表文字作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

它还帮助作者管理难以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广播权等,包括与使用者洽谈、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法律维权等。

文著协与谷歌进行了三轮正式谈判和多次的接触,以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示了维护广大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和姿态。

国家版权局在2010年全国版权工作报告中,对文著协的这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谷歌…版权门‟事件中主动联系广大著作权人,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

”该维权行动被《中国版权》和《中国新闻出版报》评为“2009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之一。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实质谷歌数字图书馆首先通过全文扫描,将图书收录,然后设置关键词,免费向公众提供显示摘要、有限预览、全文浏览等服务。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问题探讨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问题探讨
的发展。

而将馆藏作品数字 化可 以不经著 作权 人 的同意 , 也 不需向其支付报酬 。除此之外 的数字化行 为都必 须

不同种类作品数字化时的版权许可问题
经过著作权人的 同意并 向其支付报 酬 , 否则 会侵 犯 著作权人 的复制权 。
根据我 国 2 0 0 0年 3月 1日开始实施的< 关于制 作数字 化制 品的著作权 规定》 将 已有 作 品数字 化 , ,
护期不 受限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期一般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后 五十年 , 或者作 品首次发表后五十 年。 对这类 作品 , 只要其超过保护期 , 就可以直接将其数 字化, 但必须尊重作者 的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
完整权 。
而使用者却 因为没有权利而不能合法利用 作品的两 难境地 。因此 , 学术 界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 : 第一 , 合理使用 。由于 我国 的《 著作权 法》 只规 定为保存版 本 的需 要 , 书馆 可 以复 制馆 藏 作 品。 图
理公 司签约付 费即可使 用 , 理公 司再 向作 者转交 代
使用获得的报酬。但是 , 国的版 权代 理机 构数量 我 少, 规模小 , 专业 化程度 较低 , 因此 很难 胜任 海量 的 版权许 可的代理。所谓 “ 约模式 ” 即著作 权人在 要 ,
能的。此外 , 2 0 于 0 2年正 式生效 的< 界知识 产权 世 组织 版权条约》 某些 “ 对 合理 使用 ” 以 限制 , 如 字 图书馆建设 中的版权许 可问题探讨
学术研究
合理使 用的标 准一般 很难确定 , 我国< 著作 权法》 没 有 给予 具体 的法律支 持 , 现实 中著作 权人 的权 利 且
意识 日益加强 , 因此 , 想借助合理使用制度来从根本 上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的海量许可 问题几乎是不 可

论数字图书馆“版权”之争

论数字图书馆“版权”之争
生存 问题 的讨论 。
息 分 享 的非 常 好 的 模 式 , 以 成 本 很 低 廉 地 让 大 家 可 能 够 分 享 到 好 书 , 享 到 知 识 , 是 也 有 人 说 , 是 分 但 它 对 知 识 创 造 者 的 智 慧 产 权 的 侵 犯 和 不 尊 重 , 竟 如 究
何 来 看 待 这 样 一 个 问题 呢 ?
歌 的扫描计划 。
谷 歌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授 权 就 先 行 扫 描 的 做 法 也 存
在 法 律 问 题 。 中 国 文 著 协 对 谷 歌 提 出 的 要 求 就 是 未 经 合 法 授 权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形 式 扫 描 收 录 使 用 中 国作
家 作 品 。
谷歌 的数 字 图 书馆 事件 引起 了全 球 图书馆 业 、 出 版 行 业 、 作 者 及 法 律 界 的 强 烈 关 注 , 其 数 字 图 著 尤 书 馆 的 “ 权 ” 题 引 起 了 各 方 的 争 议 。 主 要 有 2种 版 问
中 图 分 类 号 : 5 . 6: 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 G2 0 7 D9 3 4 A 1 谷 歌 数 字 图 书 馆 计 划 所 引 发 的 争 议
文 章 编 号 :O 7 6 2 ( 0 O 1 一 O 1 一 O 1O— 91 21 )6 18 2
2 全 司宣 布 , 美 国纽 约公 共 图 书馆 、 佛 大 学 图 书馆 、 与 哈 斯 坦 福 大 学 图 书 馆 、 歇 根 大 学 图 书 馆 以 及 牛 津 大 密 学 图 书 馆 合 作 , 这 些 著 名 图 书 馆 的 馆 藏 图 书 扫 描 将 制 作 成 电 子 版 , 用 户 免 费 检 索 、 读 。谷 歌 公 司 的 供 阅 这 一 计 划 震 惊 了世 界 , 书 馆 界 讨 论 尤 其 热 烈 。 此 图 由 引 发 了 专 家 们 对 数 字 图 书 馆 的 发 展 方 向 、 字 图 书 数 馆 的运 营模 式 、 识 产权 保 护 的方 式乃 至 图 书馆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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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 陈幼华 摘要 数字图书馆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汇集空间,它的出现使一系列版权问题产生。本文从数 字图书馆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点的角度着手,探讨了有关数字的复制、合理使用、公开借阅权及数字图书馆构建的基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等问题,并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相关版权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复制 合理作用 数据库 引言 数字图书馆是适应网络信息量剧增、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与传统图书馆迥然不同的新型信息汇集空间。它的主要功能可以简洁地概括为:①为用户提供优良的信息;②提高用户的信息识知力;③成为推行技术标准的主干,或直接成为技术标准的代表,规范网络行为;④作为版权人与用户的利益平衡点,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数字图书馆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特别是基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多媒体信息管理系统。它的产生将清除信息传播中的许多障碍,但它的实施也必然会牵涉技术、管理、版权等一系列不可避免的问题。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开始进行数字图书馆研究计划时,确立了三个广泛的关键技术目标:有关获取、分类、组织信息和知识的表达;查询、浏览、过滤、总结和可视化;网络协议和标准、网络信息的发布和知识产权。关于数字图书馆的技术实现和技术标准问题,人们一直密切关注,并已作出了多方探讨和研究。而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至今并无很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的完满解决作铺垫。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

作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管理系统,数字图书馆的每种信息几乎都与版权相关。于是版权问题在数字图书馆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也就无法回避了。网络环境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修改和分发,所以围绕版权保护和电子信息传输许可的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尽管当前的大多数数字图书馆的项目规划员都意识到必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而且有意把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数字图书馆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在他们的系统或实践中却进展甚缓。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P.Samuelson 在《版权与数字图书馆》一文中解释了为什么数字图书馆能比传统图书馆引起更为困难和复杂的版权问题,并就如何处理位于数字图书馆核心地带的知识产权难题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不过,他也坦然承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没有清晰、完善的解决办法。可以说,在今后若干年里,版权问题将会是全球图书情报界和其它相关领域人士面临的一大挑战。之所以版权问题会成为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主要是因为新技术的发展使复制、合理使用等概念模糊而不易界定。 1关于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这里尽管没有明确将数字化列为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目前对于版权作品的数字化构成复制这一点,人们基本上达成共识。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首先是数字化图书馆中馆藏资源的合法性问题。现实图书馆合法取得复本,加上许多国家并未规定“公共借阅权”,因此一般不存在入藏资料的合法性问题。数字图书馆情形则不同,将图书数字化,行使的是版权人的复制权,这种复制权由作者控制,所以,数字图书馆收藏文献必须取得法律或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次,数字化复制的出现,虽然促进了信息的大量传播,但也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一方面,由于版权作品和出版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于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另一方面,作品和出版物一旦制成电子形式,更有可能在国际间通过网络传递到其他国家,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版权组织专门成立了一些小组来研究控制侵权问题,如CITED项目将构筑理论模型,寻求对电子形式作品和出版物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方法。英国出版商协会也成立了工作小组来研究解决方案,包括推行合同方法来允许和控制电子复制问题。

2.2关于合理使用 在未来社会中,数字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作为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点。因此,数字图书馆的产生对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最为巨大。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为了平衡版权所涉及的各方——版权人、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而作出的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大学研究中心诉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版权法要实现激励创作与信息共享的双重目的,就必须在版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一种平衡,它包括版权人权利和义务之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信息收藏和利用是图书馆永恒的主题。现行版权保护制度为图书馆信息传播提供了法律规范,但往往又使其陷入尴尬的局面。因此澳大利亚图书馆学者提出了“出版自由必须被存取权所均衡”的观点。他们认为现行版权法必须修改,在传统印刷界,存在个人阅览与浏览权,图书馆有权代表用户或其他图书馆、档案馆进行复制,或为保护文献目的进行复制。为保证对版权信息资料的普遍检索,这些原则应保留在电子环境中。在未来信息社会中,数字图书馆仍将在信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中扮演重要角色。图书馆不能依赖创作者和出版商去履行长期存取任何版式文化遗产的责任,必须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长期保存电子信息。

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日本文化厅1995年2月通过的《多媒体委员会工作组研究过程报告》认为,对于图书馆的限制规定在今后应做调整,但必须从国际性信息的普及、图书馆的作用、图书馆的公共性与民间信息服务业者的关系等广泛的角度进行综合性研究,同时强调权利集中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欧共体在1995年7月公布的《信息化社会中的版权与邻接权》(绿皮书)认为,使作品和信息得到广泛传播,图书馆起重要作用,它是维系作者和公众的一条纽带,因此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应该受到最小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的出现为作品的使用和交流提供了新的手段,如资料的电子存储和传送,如果缺乏恰当的法律保护,权利人就会因此而受到伤害。因此,应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达成新的平衡。瑞士在版权立法中引入了法定许可,涉及学校、图书馆、复印商店等部门,对复制所征税率由瑞士影印复制权组织与使用者协会协商。在其他西方国家也有征收复印版税、录制版税等类似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限制合理使用,维系电子复制权的独占权力,而复印版税征收对象主要就是学校、图书馆,甚至有些属原来合理使用范围的,如基于教学、学术研究目的而复印他人作品等的行为。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为合理使用:①图书馆为了保存或存档而进行复制;②图书馆为读者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提供复制;③为读者进行课堂教学或评论之目的提供复制;④国家为执行公务需要,要求图书馆提供某些作品的复制。

美国政府1995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建议,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复制3份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品,但在同一时间里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份,如果为保存之目的,还可另行制作备份。由于白皮书建议将传播视为复制、发行和进口,对图书馆等公共机构的法定许可和豁免没有提出具体办法,只是提出由图书馆和权利人之间进行自由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同时建议增加对图书馆的资助,以提高其购买和获得许可的能力。美国1976年修订的版权法在采纳了1841年最高法院法官Joseph Story所总结的判定合理使用的3个因素后,形成了第107条构成合理使用的3个具体因素。其中第一个因素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第二个因素是“使用有版权作品的部分在数量上和内容上占整个作品多大比例”;第三个因素是“这种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新方式形成了对构建在传统印刷技术上的合理性判断的困难,模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势必将促使合理使用规则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围绕电子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美国甚至爆发了空前的版权大辩论。“出版商很担心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将因容易的电子存取而遭到损害”,而辩论的另一方,图书馆员不无忧虑地提出”合理使用的概念仍会在电子世界有效吗?”美国版权法学者Sigmund Timberg针对法定规则的不完善性,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新媒体下的“现代合理使用规则”,使其适用于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应朝着服务于鼓励创造性思维和公共教育启迪双重目标的方向发展。信息载体与形式的转换不能成为信息传播自由畅通的障碍。作为正处于以传统服务方式为主向电子化、数字化形式过渡时期的图书馆,应当理清合理性判断诸要素间的关系,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例如,图书馆为教学或科研需要,出于陈列或存档的目的以及应其他图书馆需求,提供本馆所藏绝版作品而少量复制版权作品是合理使用,在非营利性目的与使用结果合法性的前提下,无论是本馆复印,还是通过资源共享网络、馆际互借途径获得复印均应认为是合理使用。1998年10月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千年法案》(DMCA)禁止任何人未经绕过版权人所加的、能有效控制对其作品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获得一部作品。这项禁止将于DMCA实施两年后生效。在这两年期间,国会图书馆将制定出对该条禁止性规定的合理的例外规定。DMCA为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规定了例外条款,承认这些机构可以避开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而获得浏览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但其目的限制在为作出更可靠的是否购买的决定。它类机构仅在它不能依靠其它的途径而获得同一作品的复制件时才可以这样做,并且不能持续浏览超过必要的时间。美国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也许可以给我国在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立法方面以有益的启迪。

2.3关于“公共借阅权” 所谓公共借阅权是指版权人将其所著文献出借给民众而获得报酬的一种权利,也叫“公共出借权”。这是英美等国对公共图书馆首先推选的制度,即按文献的出借比例征收一定版税分发给作者,今后有把这种权利扩大到图书馆外借的所有资料如唱片、电影、录像、计算机软件等的趋势。比如欧共体通过了一项关于出租或出借他们的作品方面的所谓专有权。国内郭景仪等人提出公共出借权实际上是采用经济手段来刺激本国作家的创作热情,鼓励本国文化发展的一种有力措施。他们认为“不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来讲,还是从繁荣文化事业来讲,实行公共借阅权法利大于弊”。适当地给予作者一定程度的补偿,图书馆即可以享有作品的使用权,这就是公共借阅权赋予图书馆的“特殊待遇”。由于图书馆永恒的文化服务机构的属性,这种原则当然可以拓展到信息时代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领域。这无论对于版权人本身、电子信息用户,还是对于连接二者之间的纽带——图书馆来说,都不失为一种合乎情理的折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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