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保护并无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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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的法律与政策规范

互联网行业的法律与政策规范

互联网行业的法律与政策规范互联网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涉及互联网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规范,以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合规运营。

本文将从数字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探讨互联网行业的法律与政策规范。

I. 数字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个人数字隐私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益,各国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反网络钓鱼等方面。

首先,各国立法机构纷纷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并规定企业和组织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例如,欧洲联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获得用户明示的、自愿的、明确的同意才能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其次,各国也加强了对数据安全的监管,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例如,中国实施了《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提高数据安全的重要举措。

再次,反网络钓鱼是互联网法律与政策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虚假身份、伪造网站等手段,诱骗用户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和政策来打击网络钓鱼活动,并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提高网络钓鱼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II. 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规范,以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

首先,各国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律,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例如,美国实施了《网络安全法案》(Cybersecurity Act),旨在保障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保护。

其次,各国加强了对网络攻击的打击力度。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一、数字法学的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科领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数字法学是研究数字化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影响和规范的一门学科,它涉及到计算机科学、信息安全、网络法等多个学科。

数字法学旨在探讨数字化技术如何影响法律制度的构建、实施和维护,以及如何应对数字化带来的法律挑战。

数字经济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权、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数字法学需要研究如何在保障数据权益的同时,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

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法学需要关注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和公平,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如何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给法律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数字法学需要研究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如智能合同、智能审判等,以及如何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区块链技术与法律问题: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数字法学需要关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数字法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旨在为数字化时代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数字法学将继续拓展其研究领域,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A. 数字法学的定义和概念研究范围:数字法学主要关注数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研究方法:数字法学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数字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数字法学旨在揭示数字技术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秦 俭(四川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四川 成都610072)〔提 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归纳为:软件产权、数字文献著作权、个人数据专用权和域名注册专有权等。

必须区别情况就法律保护原则、网络著作权和专门立法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探讨,从而确定明确的归责原则和立法理念。

而且,应对该专门立法设定一定的保护权限,它应当高于版权的标准,而低于专利的标准,相应的,保护强度应高于版权而低于专利。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专门立法〔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1)01—0022—03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随着信息社会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上了人们的日程,但鉴于世界上还无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还是应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者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当事人及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网络具有资源共享、经济性、可靠性、分担负荷、协同工作等特点,它既通用又高效,但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特点又有明显的冲突。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第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的;第三,电子商务中也同样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总之,这些不仅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实体法问题和最新的程序法问题,而且涉及了网络传输中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所引发的版权新问题,乃至网络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环球网的网页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中国数字出版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数字出版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数字出版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阅读的兴起,数字化出版浪潮已成为世界出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已经进入全媒体出版时代,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传统出版物正在不断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作为新兴产业,数字出版同样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数字出版图书传统出版问题数字出版是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出版方式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强调出版内容、生产方式和运作流程、传播载体、阅读形式的数字化。

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具有出版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存储容量大、交互性强等特点。

数字出版的特征还可以理解为:具有数字技术记录、储存、呈现、检索、传播、交易的特点;具有在网络上运营,实现即时互动,在线搜索等功能,具有创造、合作和分享的特性;能够满足大规模定制服务的需要。

数字出版作为出版业的一种新兴产业,发展非常迅猛,规模迅速扩大,技术不断创新,产品日益丰富,成为出版行业新的增长点,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数字出版将传统出版的内容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并传播,受到人们的欢迎,数字出版已经成为出版业的发展潮流。

2010年9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我国发展数字出版产业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整个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数字化改造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数字出版工程正在实施,我国的数字出版面临着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

2011年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

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数字出版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传统出版业的变革,数字出版技术渗透到出版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深刻地影响了出版业的发展。

加快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加强技术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已成为各国出版业界的共识。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有所变化,并呈现出权利对象多样化、作品的技术性更强等新的特征。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身份确定难、证据收集与保存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困境。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应从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构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57-0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1)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权利的专有性比较容易固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如一个图书馆可以轻易地将其所有藏书存储在一个服务器上),却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

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这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碓侥、。

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几点认识

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几点认识
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
二、 从立法中找出路
1.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版权
立法
19% 年国际上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针对数字环境制定了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版权保护; 著作 权集体管理制
一、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版 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1.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是
WCT 和WPPT 两个新条约, 但我国至今未将条 权有关的 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 约内容完全转化为国内版权立法,虽然在修订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 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 、 仲 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其设立方式、 权利义务、 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
后的( 著作权法》 中增加规定了“ 信息网络传输 权”但规定过于笼统, , 在体例、 内容等方面存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权
利, 实现著作权人、 中介服务者及受众之间的利 益平衡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网 络环境下,集体管理组织的这种优势体现得更 为明显: 传统著作权法的基础是有限的复制技 术, 复制作品的成本很高, 相应地著作权人行使 权利的成本较低。 而在数字环境下, 虽然权利的 范围被扩充了, 但作品一旦脱离作者, 就几乎随 时处于被浸权的威胁之下,权利人会感到无法 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其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激
据悉, 国务院法制办己将制定 《 信息网络 传播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家版权局 的官员透露,该 《 条例》的内容主要将包括: 达国家中,已经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 第一, 避风港制 度。即对于仅仅提供网络技术 服务的服务商,例如接入服务、表面链接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 务、暂存或者缓存服务等,给予一种豁免权, 权集体管理制度尚有较大差距,目前仅有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 以避免其承受过大的责任。但是, 如果服务商 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声像作品、计算机软 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仍不采取移除侵权信息 件作品等都没有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的,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 《 著作 权法》规定的禁止规避措施,在哪些情况下规 但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加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的建设步伐。2000 年 8 月,中国文字作 避技术措施是允许的,哪些情况下是不允许 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作品著 的;在网络环境下应该给科教事亚哪些特殊的 作权协会筹委会在北京成立。该协会主要管理 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在不违背 《 著作权法》规

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策

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策

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对策1. 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音乐、电影、软件到游戏等各种类型的数字作品,都在不断地丰富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这些数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作品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字化作品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保护,即对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即对数字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进行限制或禁止;三是商标权保护,即对数字作品中的特定元素(如角色、形象等)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四是专利权保护,即对数字作品中的技术方案或创新成果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为了应对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所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数字作品的权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9年通过了《世界数字遗产公约》,旨在加强全球范围内对数字遗产的保护。

各国还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解决数字化作品的侵权纠纷,以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知识产权法也在不断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行为纳入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

中国政府还积极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鼓励创新和创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尽管各国和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数字化作品的权益,但由于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跨境性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踪和制止;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速度快,导致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此外,数字化作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如何在保护数字化作品权益的同时,兼顾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1 什么是数字化作品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作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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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数字版权保护并无专门立法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1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中国作家的权益。

但静静思考,早在谷歌案前就出现了赵赵与书生网等关于数字版权的诉讼,而在大多数作者眼中,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亦是家常便饭”,种种迹象是否表明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设背后,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政策、法律的缺失?谷歌侵权门”是数字版权问题的集中爆发2004年,谷歌这家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准备建立全球最大的电子图书馆。

但是这一设想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了种种争议。

5年前,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

谷歌此举,激起了欧洲各国的反对,2005年4月27日,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19所国家图书馆负责人,在巴黎发表联合共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声明,以对抗谷歌的文化入侵”。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

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很快谷歌电子图书馆项目便开始在中国先斩后奏”了。

但业内人士却向记者表示,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不能涉及域外。

但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等几个方面已经成为得到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

其中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形成的两个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固定下来,并逐渐被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接受,这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实施。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

2007年6月9日这两个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根据两大条约,谷歌侵权案已经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而且谷歌打着在美国合法的旗帜是根本错误的。

公益”不应成为侵犯权利人的挡箭牌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徐大圣对记者表示,实际上,谷歌希望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确实是一种伟大的文化构想。

但是在操作层面,特别是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这样的构想显得不切实际。

而坚持所谓的公益”概念——从某种程度上则成为谷歌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实际上,在传统的图书馆看书,借阅的人不需要付费。

而图书馆在收纳这些图书的时候,也没有向图书作者支付版权费。

这些都没有争议,那么谷歌构建数字图书馆的设想为什么会如此受到质疑呢?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电子图书馆无法类比。

传统图书馆的收藏条件是有限的,人去得多,就挤爆了,丧失了文化传播的作用。

而网上电子图书馆,其阅读人群是无限的。

拥有无限可能的流量。

而在互联网世界中,流量就意味着金钱。

尽管谷歌方面可以表示不会在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引入广告等商业行为。

但是,只要有流量,就可以通过各种办法变现”。

这并不以企业主观意愿为转移。

只要有商业利益的存在,就必将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犯。

这就形成了法律问题。

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谷歌想建立的电子图书馆之间还有一大差别在于,其性质不同,中国图书馆一般都是官方的事业编制,并非企业行为。

而谷歌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企业。

是企业就意味着需要向股东做交代,需要挣钱。

因此从这方面说,像电子图书馆这样的事情,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由企业来操作。

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谷歌侵权案凸显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力度薄弱作为谷歌侵权案”的受害者之一,张化彬(化名)无奈地告诉记者,谷歌侵权案对于我来说,仅仅是一个个例,只不过在前面还要加上一个又字”。

张化彬表露出的无奈也是国内众多著作人的无奈。

据张化彬介绍,现在国内互联网上到处充斥着她的文章以及出版图书的下载链接。

随后记者在百度、谷歌等搜索网站搜索张化彬图书”时发现,TXT格式、 pDF格式下载链接竟高达数万个,张化彬表示,这些非法的下载链接没有一家网站事前跟她进行过沟通,更别说给予版权费了。

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张化彬能做的只是一个一个给网站打电话要求对方把下载链接关闭,可是在她看来这远远不够,第一天跟网站协商关停一个下载链接后,第二天起床就能发现另外10个新链接提供下载。

仅仅靠著作权人去保护自己的数字版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另外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作家也表示,国家对著作法的制定、监管和实施全部集中到了传统出版模式,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提升,著作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但是,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

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90%的侵权现象源自互联网,其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的本质就是免费提供资源给每位用户进行互换从而进行资源传播。

目前,我国要想有效避免侵权案的发生,互联网改革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开始着已经手去做。

众所周知,免费网络下载影响了音乐产业的发展,而它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出版业。

”数字版权法修订过慢制约产业发展作为谷歌侵权案中方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也曾在参与北京商报举办的数字版权沙龙活动时提出,我国数字出版在法律环境、法律制度、行业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赵赵与书生网关于书生网3年未向赵赵支付一分版费的官司,也一度把数字版权问题摆到了社会的层面上,但却未得到更多关注。

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

张洪波认为,很多出版社和著作权人面对侵权时,往往是望网”兴叹,或者专门盯住打官司。

其实这都是不可取的。

究其原因,应该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并逐渐把法律诉讼当做维权的辅助手段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震慑。

希望今后出版社与著作人能通过相应的协会来进行授权和版权服务,从而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图书出版著作权,作者分别授权给出版商和出版社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当出版商通过出版社得到图书的版权时,作者就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当出版商通过作者得到图书的版权时,出版商又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这是我国数字出版业面临的最大问题。

此外,现在的数字出版产业有很多授权模式是由数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权,也有跟图书作者直接签约的,这样就存在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是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

此外。

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

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数字版权保护缺失市场仍将面临侵权案件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

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一种革新。

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

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

面对造成的冲突,刘玥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且发展的过于迅猛,摧毁了原有利益者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维权机制又没有构建成。

因此在短时间内,市场还将处于一个混乱时期。

专家论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

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

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

”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

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

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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