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税法(2008徐孟洲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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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实体税法

第一节关税法

1、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2、关税的特征:

(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在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

(2)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即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标准。

(3)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

(4)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由海关总署及其领导正反各地方口岸海关负责征收。

(6)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解功能。

(7)关税法规相对独立并自成体系。

3、关税种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依据关税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依据为标准,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

(4)以一国是否能独立自主制定税法为标准,关税可分为自主关税与协定关税。

(5)按关税计征有无优惠为标准,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4、滑动关税:又称滑准关税,即按市场商品价格的涨落,对同一税目的货物,按照其价格的高低设定不同的税率,进口货物按其价格水平适用税率课税。

5、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关税待遇。

6、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7、普遍优惠制关税,又称普惠制关税: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普遍给予优惠待遇的关税。

8、普惠制关税三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

9、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单方面或相互间按照协定采用特别低进口税率或免税的一种关税。

10、贸易性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代理人。

11、非贸易性物品的关税纳税人: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

(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货人。

12、我国绝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少量采用定额税率(如啤酒、原油)、复合税率(如录音机)和滑动税率(如新闻纸)。

13、我国进口税则所设的税率有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最惠国税率。

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权决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15、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16、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17、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贸易关税的应纳税额,以进出口货物的完成或应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实行复合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如进口录(放)像机、摄像机等,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价关税与从量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结合,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复合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此外滑准关税和选择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格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8、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19、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民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20、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2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3、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税。

24、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

第二节财产与行为税法

1、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2、财产税的特点:

(1)以财产为征收对象。

(2)是直接税。

(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

(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

3、财产税的分类。

(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房产税、地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契税)。

(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3)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4)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4、行为税的概念和特点。

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行为

税的特点包括:

(1)目的性。(2)期间性。(3)灵活性。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6、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

7、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

8、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等价交换的免征。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补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9、契税税率为3%—5%。

10、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其说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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