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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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探究

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探究

点 、形成方式及其储存 、变更等情况 的信息 。收集
附属信 息证 据 的 目的是为 印证 电子信 息证据 的真 实性、可靠性 。( )系统环境证据 。系统 环境证据 3 是指 电子信息本身得 以正常运 行的硬、 件系统环 软 境 。若 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没有被入侵 的痕迹 ,则
司法实践 的迫切需求 。
影 响而发 生变化,因此 ,在运用 电子证据证 明案件 事实 时常常要对 其真实性进行证 明, 这就需要在收 集 电子证据 时也要一 同收集 证 明 电子证 据真 实性 的相关证据 。具体来说 ,电子证据 的取证对象包括 以下三个部分 :( )电子信息证据 。电子信息证据 1 是证 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 ,其实质是借助 电子 的、电 磁 的、光学 的等信 息技 术 以符号 、图形 、动 画、音
包括 电子技术专 家和 电子 司法取 证鉴 定认证机 构 ,
这和 电子证据 的高科技 依存性是 分不开 的。 电子证 据的存储 、显 示 、提取等 都需要一定 的技术 ,且操
作不当 的话极 易受到破坏 且难 以恢 复 , 这就要求取
证人员具备相 当的 专业 知识 , 而司法人 员和辩护律 师 显然并未受过 专 门的训练 , 在取证 时很难把握这 种新 型的证据 的特 点 , 而不 易收集 到 电子证 据或完 整 的电 子证据 , 这就 需要专 门的技术人员 介入 。 2 () 取证对 象不 同。电子证据 是 以电子 的、电磁 的等形 式存在 于一定载体之 上 的证据 , 并不能被人 直接所 感知 , 需要 借助一定 的科 学技术设 备将其转 化为常 规形式而 被人接受 , 同传统 的收 集实实在在 的物 这 证、 书证 等证据大 有不 同, 一种无形 的证据 。 3 是 () 取证范 围的确定不 同。 统 的取证 是在确定某 …现 传 场后就特 定的范 围内进 行取证 活动 , 电子证据 的 而 载体多是计算 机 、网络等 电子信息技术 设备 , 存 其 在 的区域 是无 限的 , 以用现 实的空 间来 界定 ,取 难 证 范围 的确定较 传统 的取 证活动有 相 当的难度 。

浅议电子证据的定案

浅议电子证据的定案

【 摘
要】随着信息技 术的发展和更加广泛的应用 , 更多新的 问题也会不断涌现。电子证 据具 有技 术依赖
性、 隐蔽性、 外在 多样性、 易被破坏性等特点 , 司法人 员如何有效地依靠 电子证据定案 , 成为困扰 司法 实践的难题。
【 关键词 】电子证据 ; 同一认 定; 关联认 定
【 中 图分 类 号 】 D 7 1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1 0 0 9 — 3 0 3 6 ( 2 0 1 3 ) 0 9 — 0 0 8 0 - 0 2
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林 某的报案 称 , 其 电子 邮箱 内收到 大量“ 法轮功” 反动信息 内容邮件 , 经公安机关调 查发现该 邮件 内容是 1 2 3 @1 1 1 . e o m的邮箱所 发 , 公安机关通过查看 邮件信息和 电信部 门服务器 日志记 录 , 发现邮箱 1 2 3 @I 1 1 . c o m 账 号 系梁某 所 有 ,但 同时发 现 该 邮箱 在 案 发 时为

电子证据无法有效地定案 , 成为 肓 ] 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
二、 电子 证 据 的 特 点
电子 证据 区别 于其他 物证 的最大之处就 在于它不 同 于D N A、指纹等能够直接反 映行 为人 的人身特点的证据 ,
而 往 往 通 过看 似 没 有 规 律 的 电子 数 据 来 问接 地 反 映 行 为
不服 , 以有可能是黑客盗用梁某邮箱并通过其 电脑作案为
由, 提起撤销治安处罚之诉 。 该 案中 , 金某 提出 的“ 有 可能是黑 客盗用梁某 邮箱并 通过其电脑作案 ” 的理 由也不无道 理 , 司法人员所 掌握 的
出现 了以电子数据为载体新的证据形式 , 即电子证据 。 目

网络犯罪案件中智能手机取证的应用

网络犯罪案件中智能手机取证的应用
1 网络犯罪案件中智能手机取证的研究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新的犯罪手法和犯罪 趋势不断涌现,智能家居、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产业面临着严 峻的网络安全威胁。伴随着 5G 时代的来临,人们在出行、 支付、购物、通信时更多的依赖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给人们
收稿日期:2020-09-21 基金项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校内科研项目 (XN2019YB043)
摘 要: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移动支付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智能手机
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网络犯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多。智能手机的厂商、型号及版本系统各
不相同,数据存储方式也不同,给取证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增加了难度。对网络犯罪案件中智能手机的取证流程以及涉案手机
2.3 智能手机取证时注意事项 第一,在现场勘验阶段,办案取证人员应首先确认目标 手机安全,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手机是爆炸的引爆器;第二, 待检测的智能手机在进行取证之前应当放在电磁信号屏蔽环 境中或者关机,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将 SIM 卡移除或者开启 飞行模式,保证智能手机的初始状态不发生改变,原始数据 不被污染;第三,仔细勘验现场,关联现场中出现的其他物 证、书证与智能手机使用者和智能手机之间的关系。
遵循这个步骤:首先对待取证手机进行 USB 调试模式,USB 调试模式是 Android 提供的一个用于开发工作的功能,使用该 功能可在计算机和 Android 设备之间复制数据、读取数据等 等。在 Android 手机中,用户获取 root 权限后可以对手机中 的文件数据进行备份。一般在手机设置中会有“权限管理”
数据包信息进行研究,为公安机关在网络犯罪案件中智能手机取证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犯罪;智能手机;电子数据;取证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以智能手机为例王灵华Wffl杭市公安局換墅区分局浙江警察学院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屮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

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识、严守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智能乎机;风险;对策;.•王灵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主要研宄方向为公安科技信息;芭赞刚,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9-11Received: 2017-09-11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

如今,电子数据证据以其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特征m可以很直观地证明犯罪,在同法实践屮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屮形成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将殊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其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破坏,就可能使其证据效力完全丧失,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

m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检查勘验、保管使用等方面,出台丫诸多的规定,如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杳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公安ecid是什么意思

公安ecid是什么意思

公安ecid是什么意思公安ECID是公安部门开展的“电子证据鉴定中心”项目的缩写,其全称为“公安电子证据鉴定中心”。

该项目建立名称库、鉴定库和规则库等信息库,提供电子证据鉴定技术支持,以促进公安机关电子证据采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因此,公安ECID的建设意义重大,有利于整合国家各地公安部门的电子证据资源,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使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公安ECID的任务是帮助公安机关建立全国公安电子证据鉴定平台,实现电子证据审查、分析和鉴定的科技化,为公安当局提供科学、准确、快速的技术支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安ECID以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为核心,完成了以下几个主要任务:1.建设一套完整的电子证据鉴定流程。

通过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流程,规范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处理,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流程包括证据采集、处理、分析和鉴定的各个环节。

2.建立在线电子证据鉴定平台。

整合公安系统内的各项电子证据鉴定业务,并通过网络将平台感知、管理、输出、诊断等能力传递到全国各公安局。

同时,平台还支持电子证据智能鉴定和自动提取,以提高处理速度和效率。

3.建设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体系。

依托各技术领域专家,组织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应用和研发,使其不断进步和完善。

4.加强外部合作。

与司法鉴定机构、IT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推进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与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总的来说,公安ECID的建设旨在利用科技手段解决电子证据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难题,提高公安机关的电子证据鉴定水平,为司法实践提供高效、准确的技术支持。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作者:万伟曦李雁翔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

电子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犯罪也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信息时代,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

因此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由电子设备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和衍生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通过电子技术或设备形成和传输的,并且一般以电子的形式存在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主要的特征是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保存,通常存在于储存器中,如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软盘、u盘和光盘。

第二个特点是电子证据的潜在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来看后的展示。

第三方面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不易找到改变“痕迹”。

第四方面一些电子证据有时间限制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第五是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准确地复制和传输。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取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必须建立证据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获得证据的主体、规则的方式;二是关于规则和方法的提取和保存。

一、获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方式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承担。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

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起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集合。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一般人员很难发现、提取和保存证据。

因此我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收集电子证据,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的证据。

獲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方法,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取。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

这是三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等现代通讯设备,而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也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三机关以司法解释单独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进行规范,本身彰显了电子数据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却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且都和视听资料一并固定,无法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使用中的诸多困境。

而三机关此次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用三十个条文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予以规范,这对于司法实务部门规范电子数据使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电子数据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下文将主要结合《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列举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该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要求:第一、时间性要求它要求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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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作者:麻玉然
来源:《科技信息·上旬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在为人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创造了条件。

当前网络犯罪有着隐蔽性、智能型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对这类案件进行侦破与审理的过程中,电子证据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简述电子证据的特点,并探讨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应用
在信息化、数字化社会下,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已经非常普及,人们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开展活动也更加频繁,由此带来的各种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这极大凸显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只要在法庭审理中采纳电子证据,就能够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

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现行法律制度也要跟上数字化社会发展步伐,对刑事诉讼而言,也要将电子证据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

因此我们要掌握电子证据的特点,确保其更好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主要具备如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客观性。

电子证据主要在计算机、手机等主体中形成,对计算机、手机等系统而言,不仅逻辑性很强,程序性也极为严密,系统软件对电子证据的产生与传递影响很大,能够如实反映出客观事实,有着客观性特点。

第二,可变性。

电子证据受到自身存在形式的影响,将表现出可变性特点。

在生成电子证据后,主要是一种数据形式,在硬盘、磁盘等介质中进行存储,当介质出现损坏问题后,电子证据也必将面临丢失、破坏的情况[1]。

同时这些数据未通过严格加密与保密程序,将极易被人为修改与毁灭,破坏行为也非常隐蔽,极大增加了日后查证的难度。

第三,多样性。

与普通物证书证不一样,电子证据主要通过数据形式进行保存,并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进行表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能够实现相互转换。

这是电子证据的重要优势,这是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能够将案件事实更加真实、直观、生动和清晰的反映出来。

二、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策略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因为电子证据一般是数据这种形式,有着无形性特点,所以以往证据收集方法难以适用,如搜查、扣押等。

同时电子证据还有着可变性特点,只要收集过程中花费时间较长,容易让犯罪嫌疑人察觉,将导致电子证据被毁灭、修改。

可见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要有针对性进行,注重实效性与快速性。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言,在电子证据收集方面缺少相应规
定,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对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其协助刑事侦查收集证据义务明确了下来。

现阶段我国电子证据收集工作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实践时一般选择如下方式:第一,通过被扣押计算机、手机等设备提取电子证据。

第二,针对不能扣押计算机的情况,要采取现场提取的方法,把相关电子证据转移至磁盘、硬盘等介质内。

第三,针对手机服务运营商、网络服务供应者等保管的数据,要在其借助下将电子证据提取出来。

(二)电子证据的固定
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采取以下方法:第一,打印方法。

把计算机文件打印至纸张上,取证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避免打印期间相关人员对文件进行修改。

完成打印以后,应采取书证固定方式,将计算机内数据信息予以注明。

第二,拷贝方法。

在软盘、光盘内拷贝计算机文件,并在计算机中插上软盘、光盘予以检查。

需要加强病毒检测,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制作检查笔录。

将电子证据固定好以后,应在现场将检查笔录制作好,主要内容有案由、检查人员各方面信息、检查时间与顺序等。

(三)电子证据的鉴真
电子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也要有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特点,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比较特殊,因而极易被人为伪造与修改。

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过程中,所用方法和传统证据审查方法不一样,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知情人证人证言规则。

主要是电子证据的作者或持有者提供证言证明,以此让电子证据真实性得到证明。

因为网络具备开放性特征,大多数情况下单一电子证据不能对制作者身份加以证明,此时需要通过知情人证人证言作出判定。

第二,独特性规则。

主要根据电子证据来源、存在形式和其他证据联系等对其真实性作出证明,如为让电子邮件真实性得到证明,应对电子邮件地址作出全面分析,将发送者IP地址、MAC地址等信息确定下来,从而掌握具体的来源。

若是这个电子邮件有被回复,需要对两个电子邮件内容作出对比,看能否保持一致,以此将电子证据独特性确定下来,对其真实性作出证明。

第三,电子证据保管链。

因为电子证据具备可变性特点,极易出现被修改、破坏,所以在收集、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取证人员需要将完整证据保管链建立起来,这样传递电子证据的时候,才能够避免受到外界影响,防止出现毁坏、变化等问题。

(四)电子证据的出示
与传统物证书证不一样,电子证据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同时外延也非常广泛,电子证据类型不一样,在庭审中出示方式也有很大差异,应采用相对应的方法与程序[2]。

以手机短信为例,在证据“三性”审查以后,能够当成定案依据,可以当庭出示,同时对短信内容、收发件人、收发时间及保存位置等信息进行书面摘录,这是庭审笔录中的重要内容。

对举证方而言,能够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把公证文书当成证据予以出示。

电子邮件举证方需要提供电子邮件来源、收发件人和邮箱提供者,同时还有以上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关系,邮件生成、接受过
程中时间与内容等。

若是庭审过程中双方没有异议,需要将电子邮件打印稿予以出示,或者是使用计算机进行当庭演示,现场下载打印成纸质稿。

还能够申请公证,把公证文书当成证据予以出示。

整体上讲,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在出示电子证据时,一般通过当庭出示的方法,并辅以公证文书。

三、结语
总之,电子证据以数据形式存在,科技含量较高,有着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为充分发挥出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需要掌握正确的收集方法,并科学进行鉴真,合理在庭审中进行出示。

这样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体现,确保顺利完成刑事案件侦破、审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马欣.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22):169-170.
[2]任立斌.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J].法制与社会,2016,(08):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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