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宪法问题

合集下载

从政治和管理角度审视三鹿奶粉事件的几点感悟

从政治和管理角度审视三鹿奶粉事件的几点感悟

从政治和管理角度审视三鹿奶粉事件的几点感悟去年9月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是波及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它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

严重影响了全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政治和管理角度审视三鹿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全过程,笔者有以下三方面的感悟:一、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处理好人与物的关系2008年8月2日,三鹿集团向石家庄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

该请示恳请市政府帮助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查原料奶质量,对投放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二是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避免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石家庄市政府接到请示后,象溺爱孩子的父母为闯了祸的孩子撑腰一样。

完全按照三鹿集团的要求办事,一方面派主管副市长带队到企业调查,一方面责成公安部门对奶站、奶厅涉嫌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进行调查。

把所有事情揽在自己身上,为的是让外界减轻对自己“孩子”的指责。

表层原因是奥运会即将开幕,三鹿上报的患病婴幼儿不足30人,构不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怕事情闹大。

想通过市政府和部门的努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实质上是以牺牲人的健康和生命换取企业利益,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

市直相关部门则表现为一种以自己的“官职”为本位的地方保护意识,完全按照市政府的错误决策办事,没有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都希望自己管辖的部门、企业多出成绩,少出问题,因而夸大成绩,掩盖甚至抹杀问题现象便司空见惯。

这种只见物不见人,严重违反科学发展观的执政行为,很值得我们深思。

三鹿集团深知媒体的威力,也更知道媒体的软肋,仗着企业在当地的“牛气”,“恳请”政府对媒体“加强监控和协调”。

在他们的心目中,问题产品危及消费者健康不是最紧要的,企业的名声才是最重要的,于是封杀媒体便成了与“严查原料奶质量”同等重要的大事。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无意识戮婴行为,其根源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底线的沦丧。

从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

从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
鹿 奶粉 事件成 为全社 会 关注 的焦 点。
三 鹿奶粉 事件 严重伤 害 了人们对 奶业 知名 品牌 的信任 。随着更 多 品牌 奶粉 被检 查 出三聚 氰胺 ,不
收稿 日期 :2 0 .1 7 0 90 . 0
作者简 介:满炫 (9 5),女 , 17 . 湖南常德人 ,汉族 ,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经济犯罪侦查 ,南京,2 0 1 1 02
江 苏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I OF JANGS P U OL CE OF I I F CER COL GE LE
V 12 o 2 o . 4 N . M r 2 0 a . 09

宪法行 政法研 究 ・
从 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 国食 品安全政府 管制
莴 炫
加 大投入 ,在提 高食 物供给 总量 、增 加食 品多样 性及 改进 国 民营 养状 况方 面取得 了巨大成 就 ,食 品安
全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各种食品
安 全 问题 日益 凸现 。一些 不法 厂商 为获取 利益 在食 品 中掺杂使 假 的活动 十分猖 獗 ,因假酒 、农 药残 留、 食 品 中添 加违 禁物质 造成 的食物 中毒 而 导致大 量人 员伤亡 的事件 时 有发 生 。 08年 的三 鹿毒 奶粉事 件 20 更是 引发 了人们对 我 国食 品安 全管 制 问题 的深 刻 反思 。 三 鹿毒 奶粉 事件 引发 的思考 20 08年 9月 l 1日晚 ,卫 生部 指 出 ,近 期甘 肃等 地报 告多 例婴 幼儿 泌尿 系统 结石 病例 ,患儿 多有 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 与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有关。 随后 的调 查发现 ,包 括雅 士利 在 内的二十 几家企 业 生产 的婴幼 儿配 方奶粉 皆含 有三 聚氰 胺 。其后 ,三

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奶粉事件

热点专题篇三鹿奶粉事件、开展食品添加剂清查行动及系列安全事故知识链接: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措施)依法治国、生命宝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依法行政、承担责任、诚实守信等。

(一)、相关材料甘肃等地陆续报告多起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

导致这些婴幼儿患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进一步的检查发现国内众多名牌奶粉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部署,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

1、“问题奶粉”事件中的违规企业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2、出现大范围问题奶粉事件的原因有哪些?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有关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能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维权意识差,不能依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

3、怎样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奶粉”的事件?国家:①应加大立法进程,制定更为严格细致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济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能自觉做到依法自律,诚信经营。

生产者:生产者作为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参与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决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销售者:要坚持诚信的原则,保证不销售失效、变质等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产品。

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假如你是问题奶粉的受害者之一,你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其次在协商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再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分析案例

浅析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分析案例
" 涟漪效应" 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 往一湖平静的湖水里扔进一块石头, 泛起的水波纹会逐渐波及到很远的地方.这里所说明的问题 是: 一种 危机或后果 很可能引起其它的危机或后果. "三鹿奶粉事件" 发生后, 许多国家纷纷停止从中国进口奶制品, 或者设置更为严格的检验措施.参见 : �欧盟加强检验中国含奶食品 禁进 口婴幼儿食 品� , 载中国食品产业网 � : h : // .f d .c m /n e /g j 01 / 2008 9 279 7 27 8 25 .h m , 2 008 年 1 0 月 20 日访问.
一, 什么是大规模产品侵权 "三鹿奶粉事 件" 引 起人 们对 大规 模产 品侵 权问 题的 思 考.所谓大规模产品侵 权, 是指由 同一 种缺陷 产品 造成的 受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一) 侵权的发生原因必须是 同一种缺陷产品造成的.大 规模产品侵权行为表现为同一种缺陷产品与大 量分散的 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 的这一特点 要求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 可以采 取理 论抽象 的方 式, 将成 千上 万的侵权行为提炼为一 个典型 的侵 权行为有缺陷, 缺陷和损害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 联系 等方面大大便利对受害人的保护. ( 二) 受害人的数量必须达到 一定的规模.受害人数量的
响, 每 个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有很大的不同, 且损害 有着很大的 不确定性; 单个受害人的 损害程 度并 不影响 对大 规模产 品侵 权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人数的多少将起到重 要影响; 损害后果
害人数量多, 损害数 额大, 有 较大社 会经 济影响 的侵 权行为 . 往往发生 " 涟 漪效应 " , 可 能会影 响到 缺陷产 品生 产者 的生 存, 相 关行业的社会信誉, 甚至会对一个 国家的国际 形象产生 严重影响 , 因此, 大规模产品侵权不 但具有私害性, 还具有公 害性,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 一般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一 般的产品 侵权的 举证责 任分配 问题上, 各国 的做法 基本一致. 在欧洲, 随 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 欧共 体理事会于 1 9 8 5 年 7 月 25 日出台 �关于成员 国有关缺 陷产品的法 律, 法 规和行政规定之协调的第 8 5 / 374 /E E C 号理 事会指 令� ( 以下

_3.2维护宪法的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_3.2维护宪法的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是什么?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一个乐队演奏出美妙动听 的音乐必须要有乐谱
一个公司要想开展好经营活动必须 有章程。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 ——毛泽东
宪法是一张写着 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第七课
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
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 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反被公司推上被告席。 2008 年,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 由、居住自由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 违背宪法精神。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增强公民意识
• 某中职学校的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接到通知,
第四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八
二年》,也称八二宪法。 是我国当前现行宪法,并经过了四次修正。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 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1988年、1993年、 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正。 八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 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
规 定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
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子法”
“母法”
B、普通法律和宪法相抵触无效
(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 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 统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 使制宪权和修宪权。
(二)实施宪法,人人有责
1、实施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
实际需要,制定各种法律。P77链接1 2、实施宪法,就要让宪法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的作用。P77链接2 3、实施宪法,就要以宪法作为我们行动的根本准则。P77_78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起重大事件,也是一起引发全国关注和震惊的事件。

2008年,由于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检出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尿路结石,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中国乳制品行业和食品安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之处。

在这起事件中,三鹿集团通过向奶牛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奶牛的乳品蛋白含量,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然而,监管部门在对奶粉质量进行检测时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监测手段、监管力度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为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留下了隐患。

其次,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消费者对中国乳制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乳制品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同时,国内外对中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了质疑,中国乳制品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也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最后,三鹿奶粉事件也促使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改革。

在此次事件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乳制品行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一次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深刻反思和改革。

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也促使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质量,以此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2024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范文

《2024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范文

《“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篇一“三鹿”奶粉事件伦理思考一、引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食品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旨在从伦理角度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深入思考,探讨其背后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二、事件回顾“三鹿”奶粉事件是指2008年中国大陆爆发的奶粉污染事件,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

这一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三、伦理问题分析1. 企业伦理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企业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其经营活动的核心是追求经济效益。

然而,当经济效益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如何选择,成为了摆在许多企业面前的难题。

三鹿集团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忽视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严重违背了企业伦理道德。

2. 行业伦理问题除了企业伦理问题外,“三鹿”奶粉事件还暴露出整个食品行业的伦理问题。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降低成本、降低质量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行业监管不力、行业标准不严格等问题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四、伦理思考与启示1. 强化企业伦理意识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企业应当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诚信、质量为核心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2. 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三鹿奶粉事件凸现的宪法问题:生命健康权入宪的必要性
摘 要:随着各国对人权状况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人权已经成为宪
法不得不深入研究的问题。而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
年来也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生命健康权是宪法所
规定的基本人权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基本人权体系的基石。保障生
命健康权是保障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社会法律实践中经
常会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去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
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阐述了生命健康权入宪的
必要性问题。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生命健康权、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把生命健康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仅
属于一项隐含权利,是一种从其他条文中推导得出的权利。震惊全国的
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提醒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案情如
下:
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的婴儿食用奶粉后
不良反应,该集团在8月初也早已查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但是
三鹿集团一直瞒报了这一事实。卫生部同年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
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
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
2

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与此同时,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布了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
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
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三鹿事件体现了现代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顾,
在产品中大量掺杂有毒有害物质,无论是从道德的层面还是从法律的层
面来讲都是被人们所唾弃的行为。笔者从这一系列事例中将三鹿奶粉事
件作为一个典型,从宪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层面来阐述三鹿奶粉
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宪法上的思考。目前宪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概况
还不够强,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警示我们生命健康权入宪已经迫在眉
睫。
我国的现行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关于生
命健康权的保护规定的比较笼统,主要是体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
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我国实践中出现的三鹿奶粉
事件等一系列问题提醒我们使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迫不及待。
一、生命健康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新华网于2008
年8月6日刊载了一个信息,“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
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
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报道,甘
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
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这是一
3

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可见,将生命健康权写入宪法,使全社会树
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生命健康权入宪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
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健
康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刑法》
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
的方式。然而,作为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还没有规
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
就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的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
法,而且实际上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和损失。这些都要求宪法
尽快对公民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生命健康权入宪也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
宪法是实施这一公约的基本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为适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现行宪法,在根
本大法中明确规定生命健康权。
四、结 语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文载入生命健康权,
4

是生命健康权内涵的本质要求,是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体现,是公民与
国家和谐关系的反映。将生命健康权入宪有利于健全我国公民生命健康
保障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健康的一些不
良现象,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在国际
人权领域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宪法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健康权的维护,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该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
人的生命健康的意义。面对生命健康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
认真地反思宪法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健康权被漠视、
被侵害的各种现象,以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
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扩大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
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
共同体,强化生命健康权的宪法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催敏: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及我国生命权立法的完善,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6
月。
2、韦以明:“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
生命观透视,政法论坛,2003年12月。
3、上官丕亮:生命权入宪的全球考察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建议,阴山学刊,2006年8月。
4、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河北法学,2007年1月。
5、王丹丹:论健康权的宪法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6、周晓燕、李小燕:大学生的责任之一:尊重自己的生命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
年第5期。
7、邓河:论生命权的本质和安乐死的选择,晋阳学刊,2005年第3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