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三鹿奶粉案件是中国奶粉行业历史上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由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儿患上急性肾衰竭,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热议,也给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首先,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三鹿集团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测机制。
三鹿集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不合理的生产工艺,添加了大量的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造成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监管机构在政府投资的压力下,存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不严格现象。
其次,这一事件对中国奶粉行业以及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这次事件导致全国各地对奶粉产品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消费者普遍对奶粉产品持怀疑态度,导致奶粉行业陷入信任危机。
在这次事件中,许多厂家出现倒闭潮,导致了奶粉市场的混乱和垄断程度增加。
此外,这也是中国民众食品安全意识觉醒的标志,引起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和改革。
最后,三鹿奶粉案件给中国政府带来了重大的考验和挑战。
政府作为监管机构,本应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和检测,但在这一事件中监管机构的失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愤怒和抗议,政府被迫对三鹿负责,追究了三鹿集团及相关政府官员的责任。
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力度。
总的来说,三鹿奶粉案件是中国奶粉行业面临的一次严重食品安全事件。
这一事件给中国奶粉行业和中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同时也引发了中国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这次事件的发生使中国政府意识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不足,并加强了监管力度,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改革。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看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范文最新推荐------------------------------------------------------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看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最近,我国著名的奶粉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的产品因掺加有危害人体的化学成分三聚氰胺,造成多名使用其产品的婴幼儿患肾结石住院治疗而被媒体所曝光。
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国同样生产奶粉制品的诸多著名厂商在随后的抽样检查中也纷纷“落马”,一时间谈奶色变,香港新加坡更是对大陆奶粉说不,更多人被接二连三的检查结果弄得不知所措,表示不知道该选择哪种奶粉好了。
从这次“奶粉门”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因为长时间得不到重视和有效的规制,是这次大面积企业被三聚氰胺检查拒之门外的根本原因。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更是一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企业片面的为了经济利益的需要而采取化学添加剂生产产品,甚至成为某种行业的“潜规则”;另一方面,国家对于食品的检验标准单一,也是食品安全问题井喷的一个因素。
因此,如何规范行业标准,如何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检查机制,是这次事件带给我们的反思。
首先,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应当采取鼓励引导和规范标准的方法进行整改。
三鹿奶粉的负责人在被拘留之后,却大声叫冤,认为添加三聚氰胺是奶粉行业的潜规则,如果只处罚三鹿“太不公平”了。
说明政府在对食品特别是像奶粉这样走进千家万户的食品,应当鼓励企业使用优质原料和先进工艺来降低成本,而不是采取其他不法的手段,引1 / 13导小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改革,制定出严格的生产标准,确保食品出厂的安全。
第二,对于流通领域的企业,应当以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约束其不良的竞争。
在将食品推向市场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食品的安全性,不能只追求价格低廉甚至厂家给的红包较多。
对于发生问题的食品,不但要严惩食品生产者,对于流通企业的责任,也应当依法进行追究。
从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

三 鹿奶粉 事件 严重伤 害 了人们对 奶业 知名 品牌 的信任 。随着更 多 品牌 奶粉 被检 查 出三聚 氰胺 ,不
收稿 日期 :2 0 .1 7 0 90 . 0
作者简 介:满炫 (9 5),女 , 17 . 湖南常德人 ,汉族 ,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经济犯罪侦查 ,南京,2 0 1 1 02
江 苏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I OF JANGS P U OL CE OF I I F CER COL GE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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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行 政法研 究 ・
从 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 国食 品安全政府 管制
莴 炫
加 大投入 ,在提 高食 物供给 总量 、增 加食 品多样 性及 改进 国 民营 养状 况方 面取得 了巨大成 就 ,食 品安
全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各种食品
安 全 问题 日益 凸现 。一些 不法 厂商 为获取 利益 在食 品 中掺杂使 假 的活动 十分猖 獗 ,因假酒 、农 药残 留、 食 品 中添 加违 禁物质 造成 的食物 中毒 而 导致大 量人 员伤亡 的事件 时 有发 生 。 08年 的三 鹿毒 奶粉事 件 20 更是 引发 了人们对 我 国食 品安 全管 制 问题 的深 刻 反思 。 三 鹿毒 奶粉 事件 引发 的思考 20 08年 9月 l 1日晚 ,卫 生部 指 出 ,近 期甘 肃等 地报 告多 例婴 幼儿 泌尿 系统 结石 病例 ,患儿 多有 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 与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有关。 随后 的调 查发现 ,包 括雅 士利 在 内的二十 几家企 业 生产 的婴幼 儿配 方奶粉 皆含 有三 聚氰 胺 。其后 ,三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摘要:本文首先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阐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然后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关键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构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瘦肉精”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多名死亡。
紧接着,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22家驰名的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9年2月,有着6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
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确实存在诸多弊端。
(一) 食品安全法制不够健全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
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
从三鹿奶粉事件分析商品质量问题

COLOURS CREATE AN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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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创造环境
•食品质量问题的负面影响
一、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二、对生产者(行业)的负面影响 三、对国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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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
1.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对人民的身 体健康造成危害,三鹿奶粉事件中,受 伤害的是嗷嗷待哺的婴儿。 2.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影响到城乡 居民正常的生活消费,不少消费者的消 费变得更谨慎和小心,在一定程度上抑 制了居民正常的生活消费。 3食品安全事件使民众对我国消费环 境的安全性信心受损,由购买国产品改 为进口品。
4、三鹿事件对国民精神和信心的打击也是难以计算的,落到股票 市场上,就是会加重对中国前途,包括经济前途的悲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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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从制造企业方面:
提倡诚信经营,原材料的采购要加 强监督,避免使用劣质材料以及不合 格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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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国家监督机构方面:
(一)发挥标准的基础作用。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标准质量。 (二)以检验检测为支撑。要加强食品检测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为 确保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三) 针对一些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质监部门 要积极帮助企业不断完善计量、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夯实企业技 术基础,确保企业生产合格产品。 (四)强化执法监管。
颜色
3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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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
针对三鹿奶粉来说:
一、企业醉心于规模扩张,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二、企业业绩快速增长,但其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
1、三鹿集团将大部分资源聚焦于原奶供应上,并没有关注到 奶源建设和保证原奶质量。 2、三鹿集团的“奶牛+农户”饲养管理模式在执行中存在重大 风险。(散户奶源比例高,各环节监控薄弱,靠最后一关检查保 险不够 ,作弊手段层出不穷、反舞弊监管不力) 3、对贴牌生产的合作企业监控不大,产品质量存在的风险较 大。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起重大事件,也是一起引发全国关注和震惊的事件。
2008年,由于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检出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尿路结石,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中国乳制品行业和食品安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之处。
在这起事件中,三鹿集团通过向奶牛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奶牛的乳品蛋白含量,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然而,监管部门在对奶粉质量进行检测时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监测手段、监管力度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为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留下了隐患。
其次,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消费者对中国乳制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乳制品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同时,国内外对中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了质疑,中国乳制品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也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最后,三鹿奶粉事件也促使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改革。
在此次事件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乳制品行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一次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深刻反思和改革。
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也促使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质量,以此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鹿奶粉事件的启示

三鹿奶粉事件的启示1. 背景介绍2008年,中国发生了一起惊人的食品安全事件,即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到一家知名奶粉品牌——三鹿集团,该公司被曝光生产并销售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奶粉。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事件的影响三鹿奶粉事件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恐慌。
这一事件造成了数千名婴幼儿患病、数十名婴幼儿死亡,引发了公众的愤怒和抗议。
消费者对奶粉品牌的信任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奶粉市场一度陷入混乱和不安。
3. 事件的教训3.1. 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善三鹿奶粉事件揭示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严重不善。
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三鹿集团的违法行为,导致有害奶粉流入市场并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伤害。
这一事件表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3.2. 企业道德意识的缺失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一些企业在道德层面上的缺陷。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三鹿集团故意掩盖奶粉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的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加强,不能将利润放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之上。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关注度大大提高,对企业的诚信度和品牌声誉有更高的要求。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的一项基本责任。
3.4. 公众监督的必要性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公众监督机制的不足。
尽管有一些消费者曾经报告怀疑三鹿奶粉质量的问题,但相关机构并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
公众监督应该得到加强,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增加对不良企业行为的曝光。
3.5. 加强行业自律三鹿奶粉事件也提醒了整个奶粉行业加强自律的必要性。
奶粉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4. 事件后的改革和措施4.1. 食品安全监管的加强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建立了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加强了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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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问题
摘要:本文首先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阐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然后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
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关键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瘦肉精”和“苏丹红”等侵犯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想提高蛋白质含量,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多名死亡。
紧接着,包括蒙牛、伊利、光明等国内22家驰名的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9年2月,有着60多年历史的知名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
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确实存在诸多弊端。
(一) 食品安全法制不够健全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
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
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但在经济上却惨败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大刑罚力度,令造假者倾家荡产、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
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
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
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三)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
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
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
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我国企业一直沿用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
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针对我国食品法规的弊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完善: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1、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 O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刑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1)《刑法》第143条应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的,处1 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10倍以上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刑法》第144条应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1 O倍以上的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
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行业都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取得QS认证,确保质量安全。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同时,设立消费者免费委托检验制度。
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设立的免费检测的专门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从而进一步遏制伪劣食品的蔓延。
(五)严格执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
制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睡得安稳。
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品安全监管,明确责任、消除隐患,严防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创建卫生整洁的平安校园。
(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未来的《药品安全法》中实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分散地企业责任,使企业能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吸取教训,重振旗鼓,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共存与双赢。
否则企业破产后,哪有钱赔偿?最后还不是政府买单!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托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公众力量,将个人难以承
担的赔偿数额分散开,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险种。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药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发生产品责任(致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
国家除了强制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可以设立食品、药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信,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无疑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起到推动作用,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志强:《2007年北京生物技术食品(转基因食品)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于《中国食品卫生》,2000年第1期。
2、张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及其对策》,载于《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年第9期。
3、石四箴:《应加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
4、陈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启用》,载《经济日报》,2006年1月21日。
5、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于《社科纵横》,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