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最终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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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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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内审检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1、查人员一览表及人员档案,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及检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
2、查人员一览表及人员档案,本公司现有人员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3人,占总人数的30%。
符合
符合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查人员培训记录表,所有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宣贯培训,人员无违法行为。
符合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审阅本公司体系文件是否有规定?
查公司体系文件,在质量手册中对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作了规定,并建立的相应的程序,可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符合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现查看,实验室内有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了定期检查,现场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符合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1.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 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 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 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 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 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 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 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 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 活动。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目前已发布补充要求的行业:
1. 食品检验机构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4. 机动车检测机构 5. 食品复检机构
2024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备考试题库下(填空、简答题)

2024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备考试题库-下(填空、简答题:匚总)填空题1 .土壤的监测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选测项目.答案:特定项目2 .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或具有()的标准物质。
答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I有证标准物质I溯源性3 .《土壤PH值的测定电位法》(HJ962-2018)中规定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值为()个pH单位.答案:0.34 .实睑室使用新标准、新方法实施检测前,应从()、()()等条件具备方面予以睑证或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答案:仪器设备I环境条件I人员技术5 .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中,在可见光区使用的光源为()灯,用的棱腕和比色皿的材质可以是();在紫外光区使用的光源为()灯,用的棱镜和比色皿的材质必须是(). 答案:铝I玻璃或石英I氢或气I石英6.ICP-OES法测定时,()法是实际应用最广泛的校正干扰的数学法,多数ICP光谱仪软件中采用这种方法.1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和环境条件等。
答案:电力供应I安全防护设施I场地条件16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h内.答案:117 .标准假彩色合成(如TM4、3、2合成)的卫星影像上大多数植被的颜色是().答案:红色18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总体目标是要建立()、()、()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答案:独立I权威I高效19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氨氮时,纳氏试剂是用K1.()和()试剂配制而成,且两者的比例对显色反应的灵敏度影响较大.答案:HgCIZ(或Hg1.2)∣KOH2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O-2O11)规定,通常监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表示。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探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监测方案制定、自行监测开展及监测信息公开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办法和建议,帮助排污单位更好地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关键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检查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企业排污状况和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的监测活动。
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实施,自行监测已成为企业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的规定有序开展监测,及时、完整地公开监测结果信息,切实履行自行监测义务和责任。
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保障,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本文旨在针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1.自行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1.1监测方案制定情况部分排污单位未按照规范的要求科学、严谨地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缺少监测点位,点位示意图信息不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不够,监测方法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选用已作废监测方法,排放标准选择错误,排放限值不正确,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仪器设备信息及质控措施没有进行具体描述。
1.2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实验室普遍不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的能力资质,监测人员无法满足持证上岗要求,监测分析能力参差不齐,采样和分析为同一人员,无采样和样品交接记录,仪器设备记录缺失,监测结果只有数据汇总,缺少样品分析原始记录,监测结果的可追溯性较差,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
绝大多数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但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监测报告未纳入“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进行实时流转;监测分析方法与自行监测方案不一致;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设备;现场采样记录比较随意,如废水采样方法已作废、废气具体采样时间缺失、监测点位信息不全、采样频次不够、签字人数少于2人、无样品交接记录或交接记录内容不完整等;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缺少质控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局对《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19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原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服务的活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鄂环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
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四)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六)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七)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管理探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管理探讨摘要随着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环境检测可为后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数据参考,而人员是影响数据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通过人员的配备,选择,后期的培训、监督、质量控制、能力确认与授权、档案的动态管理,内外部质量控制上来对人员进行精细的管理,为通过或将通过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管理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管理,质量控制,资质认定,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环境中水与废水、空气与废气、海水、沉积物、土壤、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人员作为决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因素之一,其管理尤为重要。
1.人员的配备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应在自身体系文件中设立组织架构,根据其规模与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1]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的百分之十五。
一般是每个项目配备不少于两个以上人员,可以兼职,但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任职。
其他特殊项目的人员配备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如现场环境监测的项目必须配备两个人以上,起互相监督,互保安全的作用,参与嗅辩实验的人员至少需要6个嗅辨员与1个判定师。
2.人员的选择在人员招聘时或岗位调动时应注意满足岗位中学历、专业、经历等要求,选择与岗位相匹配的人员。
如: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教育培训经历或者相关专业背景。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且具有与其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或者相关专业背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考试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考试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试题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一、名词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3、能力验证: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5、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二、填空题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5、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