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科研 预算管理制度

科研预算管理制度一、科研预算管理制度的作用1. 科研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
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和使用,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经费错配的情况发生,保证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 科研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
通过对预算的科学分配和使用,可以保障科研人员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进行高水平研究,从而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
3. 科研预算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
通过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对科研活动中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避免经费被挪用或滥用,保证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科研预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科研机构的持续发展。
科研机构通过科学合理地管理预算,可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机构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二、科研预算管理制度的内容1. 预算编制。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根据科研任务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年度预算计划,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预算执行。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按照预算计划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预算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 预算监督。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4. 预算考核。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考核机制,对科研项目和研究人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优秀人员和项目,惩罚不良行为,确保预算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5. 预算调整。
在科研活动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预算的变更和调整,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建立相应的预算调整机制,确保预算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三、科研预算管理制度的优化1. 完善科研预算编制规定。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根据科研任务的特点和需求,不断优化和完善预算编制规定,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科研预算执行的监督。
科研机构或项目组织应建立健全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地方及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科研财务助理经费管理上岗培训

国际合作 交流费
会议费
差旅费
管好账
专家咨询 费
劳务费
设备费
其他费用
差旅费—市内出差
材料费
市内车费:
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车费,凭有效凭证 据实报销,并在凭证上注明目的地。发生 在上班前或下班后时间段内的需要报销的 车费,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所领 导除在普通报销单上签字外,同时还须在 发票上签字。
测试化验 加工费
燃料动力 费
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
事务费
国际合作 交流费
会议费
差旅费
管好账
其他费用
设备费
材料费
专家咨询 费
劳务费
差旅费—外阜出差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 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 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 报销,超出局部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 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 准予以报销
劳务费
设备费
其他费用
材料费
差旅费—市内出差
在常驻地〔除远郊区县外〕参加会议、培 训的
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 制度。会议和培训通知中明确组织单位不 统一安排市内交通、食宿的,市内交通费 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一般不予报销,伙食 补助费可按照市内误餐费包干使用。开展 其他业务活动住宿费一般不予报销,发生 伙食、市内交通费用的,伙食补助费可按 照市内误餐费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可据 实报销
设置要求
经费保障
职责要求
鼓励机制
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设置要求
经费保障
职责要求
鼓励机制
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设置要求
经费保障
院政发〔2017〕64号

院政发〔2017〕64号关于印发《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学院、部门:《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铜仁学院2017年4月13日铜仁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共印45份(其中电子版35份)附件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校教师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效、合理、规范地管理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铜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我校科研人员以铜仁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科研管理部门和专业学院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分类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
1.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2.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市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按照资金扶持标准分类执行。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财政资金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
协议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后续经费的资助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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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
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
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
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
用,理工类项目该部分如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
目该部分如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
据。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
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
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后,用
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预算审查。对学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重点
科技项目预算,科技处和财务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
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
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